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紫建电子: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公告日期:2025-04-21


    证券代码:301121            证券简称:紫建电子        公告编号: 2025-030

              重庆市紫建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 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 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期间没有增加或变更提案;

    3、 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5 年 04 月 21 日下午 14:30。

    2、网络投票时间: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 年 04 月 21 日
 的交易时间,即上午 9:15-9:25,9:30-11:30 和下午 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 年 04 月 21
 日 9:15-15:00。

    (二)召开地点:广东省东莞市望牛墩镇中韩桥第四工业区 1 栋广东维都利新
 能源有限公司一号会议室。

    (三)召开方式: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

    (四)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五)会议主持人:本次会议由董事张自亮先生主持(董事长朱传钦先生因工 作原因以通讯方式出席会议,未能现场主持本次会议,经半数以上董事推举,由董 事张自亮先生主持本次会议)

    (六)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及表决方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行
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七)出席人员:

  1、股东总体出席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78人,代表股份39,802,76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6.8147%。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8人,代表股份39,707,26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6.6784%。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70人,代表股份95,5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363%。

  中小股东出席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71人,代表股份96,0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370%。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1人,代表股份5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7%。

  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70人,代表股份95,5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363%。

  2、出席或列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公司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及见证律师出席了会议,公司高管列席了会议。
    二、议案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审议通过如下议案,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1.00 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4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39,798,56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894%;反对3,6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90%;弃权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15%。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91,8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5.6250%;反对3,6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3.7500%;弃权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6250%。
  表决结果:本议案通过。


  表决情况:同意39,793,76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774%;反对5,8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146%;弃权3,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8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87,0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0.6250%;反对5,8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6.0417%;弃权3,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3.3333%。
  表决结果:本议案通过。

    3.00 审议通过《关于公司 2024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39,798,56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894%;反对3,6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90%;弃权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15%。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91,8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5.6250%;反对3,6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3.7500%;弃权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6250%。

  表决结果:本议案通过。

    4.00 审议通过《关于公司 2024 年年度报告全文及其摘要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39,798,56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894%;反对3,6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90%;弃权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15%。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91,8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5.6250%;反对3,6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3.7500%;弃权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6250%。

  表决结果:本议案通过。

    5.00 审议通过《关于公司 2024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39,798,06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882%;反对3,6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90%;弃权1,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28%。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91,3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5.1042%;反对3,6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3.7500%;弃权1,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1458%。

  表决结果:本议案通过。

    6.00 审议通过《关于公司续聘 2025 年度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39,798,56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894%;反对3,6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90%;弃权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15%。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91,8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5.6250%;反对3,6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3.7500%;弃权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6250%。

  表决结果:本议案通过。

    7.00 审议通过《关于公司 2024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39,798,06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882%;反对3,6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90%;弃权1,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28%。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91,3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5.1042%;反对3,6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3.7500%;弃权1,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1458%。
  表决结果:本议案通过。

    8.00 审议通过《关于公司监事 2024 年度薪酬确认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39,796,26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837%;反对5,8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146%;弃权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18%。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89,5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3.2292%;反对5,8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6.0417%;弃权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7292%。

  表决结果:本议案通过。

    9.00 审议通过《关于补选公司非职工代表监事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39,798,06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882%;反对4,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103%;弃权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15%。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91,3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5.1042%;反对4,1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4.2708%;弃权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6250%。

  表决结果:本议案通过;陈远松先生当选为公司第二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2、律师名称:陈勇律师、陈诗雨律师

  3、结论性意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召集人的资格及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重庆市紫建电子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重庆市紫建电子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重庆市紫建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年4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