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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1120 深市 新特电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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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特电气:关于公司拟出售全资子公司股权的公告

公告日期:2025-05-13


证券代码:301120          证券简称:新特电气      公告编号:2025-032
                新华都特种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拟出售全资子公司股权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为优化公司资产结构,提高资产运营效率,促进公司高质量发展,新华都特种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转让方”)将持有的河北新华都
变频变压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河北新华都”或“目标公司”)100%股权转让给
三河高瓴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高瓴科技”或“受让方”)。本次交易,受让方应向转让方支付受让目标公司 100%股权的价款为 29,762,905元,并偿还目标公司对转让方的往来款 2,237,095 元,即受让方应合计向转让方支付 32,000,000 元。本次股权转让完成后,公司不再持有河北新华都股权,河北新华都不再纳入公
司合并报表范围。

  2、本次交易不构成关联交易。

  3、本次交易不构成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

  4、本次交易事项已经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本次交易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5、本次交易事项最终能否成功实施尚存在不确定性。敬请广大投资者谨慎决策,注意投资风险。

  公司于 2025 年 5 月 9 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
《关于公司拟出售全资子公司股权的议案》,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交易概述

  为优化公司资产结构,提高资产运营效率,促进公司高质量发展,公司拟出售全资子公司河北新华都 100%股权,本次交易的受让方为高瓴科技。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河北新华都应付公司往来款为人民币 2,237,095 元,经各方协商一致,受让方本次在受让目标公司 100%股权的同时承接目标公司应向转让方偿还的负债 2,237,095 元,并按协议的约定向转让方偿还前述债务。本次交易,受让方应向转让方支付受让目标公司 100%股权的价款为 29,762,905 元,并偿还目标公司对转让方的债务 2,237,095 元,即受让方应合计向转让方支付32,000,000 元。

  若本次交易顺利实施,公司将不再持有河北新华都的股权,河北新华都将不再纳入公司合并报表范围。

  2025 年 5 月 9 日,公司召开了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
《关于公司拟出售全资子公司股权的议案》,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签订正式协议方可执行,公司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授权管理层办理与本次交易相关的协议签署、工商变更等事项。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7 号—交易与关联交易》《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交易所涉事项不构成关联交易,亦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

    二、交易对方的基本情况

  1.企业名称:三河高瓴科技有限公司

  2.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3.营业期限:2025-04-22 至 无固定期限

  4.注册地址:河北省廊坊市三河市燕郊高新区亿丰大街 71 号爱信大厦 501


  5.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1082MAEHQ2LH8M

  6.法定代表人:贾德龙

  7.注册资本:10 万元整


  8.经营范围:一般项目: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物联网技术服务;创业空间服务;互联网数据服务;数据处理和存储支持服务;数字技术服务;会议及展览服务;组织文化艺术交流活动;信息咨询服务(不含许可类信息咨询服务);物联网技术研发;科技中介服务;办公服务;物业管理;停车场服务;企业管理;企业管理咨询;信息技术咨询服务;咨询策划服务;社会经济咨询服务;租赁服务(不含许可类租赁服务);广告制作;广告设计、代理;广告发布;平面设计;办公用品销售;文具用品零售;纸制品销售;计算机软硬件及辅助设备零售;计算机及办公设备维修;电子产品销售;食品销售(仅销售预包装食品)(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自主开展法律法规未禁止、未限制的经营活动)

  9.股权结构:贾德龙持有 60%股权;陶国英持有 40%股权。

  10.是否为失信被执行人:经查询,高瓴科技及股东不是失信被执行人。

    三、交易标的的基本情况

    (一)基本情况

  企业名称:河北新华都变频变压器有限公司

  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营业期限:2005-01-03 至无固定日期

  注册地址:三河市燕郊开发区海油大街北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1082771309030U

  法定代表人:李鹏

  注册资本:100 万元人民币

  经营范围:许可经营项目:无;一般经营项目:生产、销售变压器、电抗器、变频变压器;销售五金交电(不含小轿车)、办公用品、变压器配件;货物进出口。

  股权结构:新特电气持有其 100%股权。

    (二)主要财务信息

                                                          单位:万元

项目          2025 年 3 月 31 日(经审计)    2024 年末(经审计)

资产总额                  504.93                    3357.77

负债总额                  398.67                    3262.30


净资产                    106.26                      95.48

项目          2025 年 1-3 月(经审计)        2024 年(经审计)

营业收入                  41.95                      167.80

净利润                    10.79                      43.00

    (三)其他情况说明

  本次交易标的为公司全资子公司河北新华都 100%股权,该股权产权清晰,不存在抵押、质押或者任何转让限制的情况,不存在涉及该股权的重大争议、诉讼或仲裁事项,也不存在查封、冻结等妨碍权属转移的情况。经核查,河北新华都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河北新华都应付公司往来款为人民币 2,237,095 元,受让方本次在受让目标公司 100%股权的同时受让及承接河北新华都应向公司偿还的款项 2,237,095 元,并按协议约定向公司偿还前述款项。受让方向公司支付完毕上述款项后,河北新华都与公司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消灭,除此之外,公司不存在为河北新华都提供担保、财务资助及委托理财情形。

    四、交易协议的主要内容

  转让方(甲方):新华都特种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受让方(乙方):三河高瓴科技有限公司

  目标公司:河北新华都变频变压器有限公司

  1.经协商确定,目标股权转让价款为人民币(币种)29,762,905.00 元

(大写:贰仟玖佰柒拾陆万贰仟玖佰零伍元整),受让方法人于 2025 年 4 月 1
日转入转让方的肆拾万元意向金直接转为本协议所指股权转让款首笔款。

  2.截至签署日,经尽职调查发现的目标公司债务有:应偿还转让方(即新华都特种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的往来款 2,237,095.00 元(大写:贰佰贰拾叁万柒仟零玖拾伍元整),双方就股权转让完成交割,受让方付清股权转让款余额的当天将上述目标公司应偿还受让方的 2,237,095.00 元(大写:贰佰贰拾叁万柒仟零玖拾伍元整)一次性偿还完毕。

  3. 其 他 债 务 处 理 : 除 本 协 议 约 定 的 目 标 公 司 应 向 转 让 方 偿 还 的
2,237,095.00 元由受让方按照本协议约定偿还外,关于目标公司在本股权转让交割之日前的其他债务(其他应付款合计为 93,373.18 元,大写:玖万叁仟叁佰柒拾叁元壹角捌分), 均由转让方承担。一旦债权人提供初步证据向目标公司
追索债务,转让方就应当全额向目标公司债权人偿还相应金额的债务,不得要求债权人以生效判决或裁决为付款条件。若转让方拖延或拒绝承担债务导致目标公司或者受让方产生损失的,目标公司及受让方有权向转让方追偿。

  4.股权转让价款的支付

  (1)首笔款:本协议签署后 10 个工作日内,转让方提供其公司内部同意本次股权转让事项决议通过的法律文件给受让方。受让方收到转让方的内部决议通过的法律文件后 2 个工作日内,支付股权转让款的 30%,扣除受让方法定
代表人贾德龙于 2025 年 4 月 1 日已经支付的意向金后,首笔款金额为
8,528,871.5(大写:捌佰伍拾贰万捌仟捌佰柒拾壹元伍角)。

  (2)第二笔款:股权转让的相关税务手续办理完毕后 10 个工作日内,受让方支付股权转让款的 20%(即 5,952,581.00 元,大写:伍佰玖拾伍万贰仟伍佰捌拾壹元)。

  (3)余款:目标公司办理完毕股权变更工商等全部手续后 10 个工作日,受让方支付全部余款(即 17,118,547.5 元,大写:壹仟柒佰壹拾壹万捌仟伍佰肆拾柒元伍角,其中 14,881,452.50 元是股权转让款,2,237,095.00 元是代替目标公司偿还转让方债务)。

  5.违约责任

  (1)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的约定或声明、保证和承诺条款,即构成违约,均须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本协议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2)转让方违约特别约定

  2.1 若发生如下任何情势,视为转让方违约:

  Ⅰ.因转让方或目标公司内部程序、政府审批程序或登记程序上的瑕疵,导致受让方获得的权利无效、可撤销或不完整;

  Ⅱ.转让方不履行本协议项下义务(包括其承诺的义务),并且在受让方发出要求履行义务的通知后 10 日内仍未履行;

  Ⅲ.转让方未按本协议的规定办理本协议项下各种批准或登记程序;

  Ⅳ.转让方在本协议或与本协议有关的文件中向受让方作出的关于目标公司的声明、陈述、承诺与保证或提交的有关文件、资料或信息被证明为虚假、不真实、有重大遗漏或有误导;


  Ⅴ.因转让方的其他作为或不作为导致受让方在本协议项下应获得的权利无效、可撤销或不完整。

  2.2 若转让方违约,受让方有权采取如下一种或多种救济措施以维护其权利:

  Ⅰ.暂时停止履行义务,待转让方违约情势消除后恢复履行;受让方根据此款规定暂停履行义务不构成受让方不履行或迟延履行义务;

  Ⅱ.发出书面通知,单方解除本协议;

  Ⅲ.要求转让方补偿受让方因本协议发生的所有成本及费用并赔偿受让方的所有损失,本款项约定并不免除转让方有关违约金的支付;

  2.3 转让方未按本协议的约定履行的,在受让方通知之日起 30 日内仍未适
当履行的,转让方自受让方通知日期结束之日起每日支付受让方股权转让价款0.5‰的违约金,但该等违约金支付总额不得超过全部股权转让价款的 20%,转让方在支付该等违约金的同时仍需继续履行本协议项下其它义务;

  2.4 转让方未按照本协议约定履行其全部义务,导致受让方自本协议签署之日起 30 日内未能按照本协议约定受让目标股权,转让方需支付受让方全部股权转让价款 20%的违约金。

  (3)免责情形

  Ⅰ.若因政府监管机构作出的行政决定、审批未通过、监管政策调整,导致转让方无法履行本合同约定义务的,该方不承担违约责任。

  Ⅱ.转让方再遭遇上述免责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