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1119 证券简称:正强股份 公告编号:2025-054
杭州正强传动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股东与其一致行动人之间拟内部协议转让股份
暨权益变动的提示性公告
公司控股股东杭州正强控股有限公司及其一致行动人保证向本公司提供的信息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与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的信息一致。
特别提示:
1、杭州正强传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正强股份”)近日收到控股股东杭州正强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正强控股”)出具的告知函,正强控股拟将持有的公司非限售条件流通股 9,256,000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8.90%,通过协议转让的方式转让给浙江银万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银万基金”)作为私募基金管理人代表的银万全盈 83 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全盈83 号”)。
2、正强控股的法定代表人许正庆先生全额认/申购了全盈 83 号,并作为全盈 83 号唯一的受益人。截至目前,许正庆先生已与全盈 83 号签署了《一致行动人协议》,基于协议约定,增加全盈 83 号为许正庆先生的一致行动人。正强控股系公司控股股东,系许正庆先生实际控制。基于上述情形,故全盈 83 号也系控股股东正强控股的一致行动人。
3、本次股份协议转让受让方全盈 83 号承诺在转让完成后的十二个月内不减持本次交易所受让的公司股份。
4、本次协议转让股份系公司控股股东正强控股与其一致行动人之间的内部转让,其合计持股数量及控制比例不会发生变化,不涉及向市场减持,不触及要约收购,不会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
5、本次股份协议转让事项尚需获得深圳证券交易所合规性确认后,方能在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股份过户登记手续。本交易最终 是否能够完成尚存在不确定性,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一、本次协议转让概述
公司近日收到控股股东正强控股《关于拟通过协议转让方式进行部分股份转 让的告知函》,获悉正强控股与银万基金作为管理人代表的全盈 83 号于 2025
年 9 月 16 日签署了《股份转让协议》,正强控股拟通过协议转让的方式向全盈
83 号转让公司股份 9,256,000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8.90%。本次股份协议转让价
格为 29.54 元/股,股份转让总价款为人民币 273,422,240 元。
正强控股的法定代表人许正庆先生全额认/申购了全盈 83 号,并作为全盈
83 号唯一的受益人。截至目前,许正庆先生与全盈 83 号签署了《一致行动人协 议》。基于协议约定,增加全盈 83 号为许正庆先生的一致行动人。正强控股系 公司控股股东,系许正庆先生实际控制。基于上述情形,故全盈 83 号也系控股 股东正强控股的一致行动人。
本次协议转让股份系公司控股股东正强控股与其一致行动人之间的内部转 让,其合计持股数量及控制比例不会发生变化,不涉及向市场减持,不触及要约 收购,不会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 变更。
本次协议转让后,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的股份变动情况如下:
本次权益变动前 本次权益变动后
股东名称 持有股份 持有股份
股份数量(股) 占总股本比例 股份数量(股) 占总股本比例
杭州正强控股有限公司 39,780,000 38.25% 30,524,000 29.35%
浙江银万私募基金管理有限 0 0 9,256,000 8.90%
公司-银万全盈 83 号私募证
券投资基金
许正庆 15,912,000 15.30% 15,912,000 15.30%
傅强 10,608,000 10.20% 10,608,000 10.20%
傅芸 0 0 0 0
杭州达辉投资管理合伙企业 3,510,000 3.38% 3,510,000 3.38%
(有限合伙)
许正环 1,950,000 1.88% 1,950,000 1.88%
许震彪 1,950,000 1.88% 1,950,000 1.88%
傅建权 1,950,000 1.88% 1,950,000 1.88%
合 计 75,660,000 72.77% 75,660,000 72.77%
注:1.上述交易双方的数据以实际办理股份转让过户手续后为准;
2.全盈 83 号系由正强控股的法定代表人许正庆全额认/申购的、其作为唯一受益人的私
募基金产品。许正庆、傅强、傅芸系公司实际控制人。许正庆与傅芸系夫妻关系、与许震彪和许
正环系兄弟关系;傅芸与傅强系姐弟关系;傅建权系傅强配偶的兄弟;许正庆与傅强共同持有正
强控股 100%的股权;正强控股同时是杭州达辉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的执行事务合伙
人。
二、协议双方的基本情况
(一)转让方的基本情况
1、公司名称:杭州正强控股有限公司
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9MA28UPJR1R
3、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4、成立时间:2017 年 7 月 5 日
5、注册资本:1,000 万元
6、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蜀山街道桥头陈村
7、法定代表人:许正庆
8、股东情况:许正庆 60%、傅强 40%
9、经营范围:控股公司服务;企业总部管理;企业管理咨询;以自有资金 从事投资活动;自有资金投资的资产管理服务;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进出 口代理(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转让方不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8 号——股东及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第五条、第六条、第九条规定的情形。
(二)受让方的基本情况
1、受让方名称:银万全盈 83 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2、管理人名称:浙江银万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管理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8563036808D
4、管理人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5、管理人成立时间:2010 年 11 月 15 日
6、管理人注册资本:2,000 万元
7、管理人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长河街道山一社区孔家里 218 号102 室
8、管理人法定代表人:赵峰
9、管理人股东情况:深圳银万资本控股有限公司 88%、丁奕琪 5%、钱湲5%、黄霞 2%
10、管理人经营范围:一般项目: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服务(须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完成登记备案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投资管理(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11、基金登记或备案:银万基金在中国基金业协会的管理人登记编号为P1005420,全盈 83 号在中国基金业协会的产品备案编码为 SXX278。
银万基金作为全盈 83 号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其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未被列入涉金融严重失信人名单、不是海关失信企业。
(三)转让方与受让方之间的关系
正强控股的法定代表人许正庆先生认/申购了全盈 83 号,并作为全盈 83
号唯一的受益人。截至目前,许正庆先生已与全盈 83 号签署了《一致行动人协议》,基于协议约定,全盈 83 号为许正庆先生的一致行动人。
三、《股份转让协议》的主要内容
甲方(转让方):杭州正强控股有限公司
乙方(受让方):浙江银万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作为管理人代表“银万全盈 83 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一)股份转让
1.1 转让方拟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将其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 9,256,000 股,占
上市公司总股本的 8.9%的股份转让给受让方,上述股份全部为无限售条件流通
股。
1.2 转让双方同意,本协议签署并生效期间,如上市公司发生配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事项的,股份转让比例以及股份转让总价款不变,股份数量进行相应调整(“正强股份”因发生配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增加的股票归受让方所有);如发生现金分红事项的,标的股份对应的现金分红应归属受让方,如果该等现金分红已经支付给转让方的,受让方有权在应支付的股份转让总价款中扣除与现金分红相等的金额,或者要求转让方将该等现金分红立即支付给受让方。标的股份如最终过户未完成,则乙方应将收到的现金分红(如有)返还给甲方。
1.3 自过户完成之日起,乙方即成为标的股份的合法持有人,享有《公司法》及上市公司章程规定的股东权利,并承担相应的股东义务。
(二)转让价款
甲方与乙方协商,协议转让公司股份 9,256,000 股,本次股份转让价格为人
民币 29.54 元/股,交易总价为人民币 273,422,240 元(大写: 贰亿柒仟叁佰
肆拾贰万贰仟贰佰肆拾元整 )。
(三)支付方式和过户方式
①第一期股份转让价款:在《股份转让协议》签署之后 30 日内,乙方支付33%款项,具体金额为人民币 90,229,339.20 元(大写:人民币 玖仟零贰拾贰万玖仟叁佰叁拾玖元贰角 )支付至甲方账户;②第二期股份转让价款:本次股份转让取得深圳证券交易所的合规性审核确认文件后的 30 日内,乙方支付 33%款项,具体金额为人民币 90,229,339.20 元(大写:人民币 玖仟零贰拾贰万玖仟叁佰叁拾玖元贰角 )支付至甲方账户;③第三期股份转让价款:本次股份转让过户手续完成后 30 日内,乙方应将剩余 34%款项,具体金额人民币92,963,561.60 元(大写:人民币 玖仟贰佰玖拾陆万叁仟伍佰陆拾壹元陆角 )支付至甲方账户。
3.2 双方应互相配合,并于协议签署后的 3 个工作日内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
交本次协议转让所需申报文件,并于获得深圳证券交易所确认文件后的 10 个交易日内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提交本次协议转让过户文件。
3.3 若因客观原因导致乙方支付完毕标的股份首笔转让价款后超过 90 个自
然日,标的股份仍未能登记至乙方名下的,自前述事实发生之日起,乙方有权要求甲方退回已付的股份转让价款(不计算利息)。标的股份转让自过户完成之日起生效。
(四)协议变更或解除
4.1 本协议在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终止,且双方均不承担任何责任:
①本协议双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