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1113 证券简称:雅艺科技 公告编号:2025-042
浙江雅艺金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
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公司章程》修订情况
浙江雅艺金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5
年 10 月 22 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
<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的议案》,具体情况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关于新<公司法>配套制度规则
实施相关过渡期安排》《上市公司章程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
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并结合公司
实际情况,对《公司章程》中相关条款作出相应修订,本次修订内容
如下:
原有内容 修订内容
第十二条 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 第十二条 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
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 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
总监。 责人(本公司称财务总监)。
第十八条 公司发行的面额股,以人民币标 第十八条 公司发行的面额股,以人民币标明
明面值。 面值,每股面值一元。
第二十条 公司向全体发起人发行的普通股 第二十条 公司整体变更设立时发行的股份总
总数为 4,500 万股,每股面值人民币 1 元, 数为 4,500 万股,每股面值人民币 1 元,股本
股本总额 4,500 万元,各发起人认购的姓名, 总额 4,500 万元,各发起人认购的姓名,认购
认购的股份数、出资方式、出资时间如下: 的股份数、出资方式、出资时间如下:
第二十一条 公司已发行的股份总数为 9, 第二十一条 公司已发行的股份总数为 9,100
100 万股,公司的股本结构为:普通股 9100 万股,公司的股本结构为:普通股 9100 万股。
万股,其他类别股 0 股。
第三十条 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 第三十条 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 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
起 1 年内不得转让。 1 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就任 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就任时确时确定的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 定的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其所持有本公司同一类别股份总数的 25%;所 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所持本公司股份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 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 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
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本公司股份。
第四十六条 公司下列事项应当提交股东会 第四十六条 公司下列事项应当提交股东会审
审议: 议:
(一)公司提供财务资助事项属于下列情形 (一)公司提供财务资助事项属于下列情形之
之一的,应当经股东会审议通过: 一的,应当经股东会审议通过:
1、被资助对象最近一期经审计的资产负债率 1、被资助对象最近一期经审计的资产负债率
超过 70%; 超过 70%;
2、单次财务资助金额或者连续十二个月内提 2、单次财务资助金额或者连续十二个月内提供财务资助累计发生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 供财务资助累计发生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
经审计净资产的 10%; 经审计净资产的 10%;
3、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 3、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
形。 形。
公司提供资助对象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且 公司提供资助对象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且持股比例超过 50%的控股子公司,且该控股子 持股比例超过 50%的控股子公司,且该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中不包含公司的控股股东、实 公司其他股东中不包含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
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的,可以免于适用本款 控制人及其关联人的,可以免于适用本款规
规定。 定。
公司不得为本章程规定的关联人提供财务资 公司不得为本章程规定的关联人提供财务资助,但向关联参股公司(不包括由公司控股 助,但向关联参股公司(不包括由公司控股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主体)提供财务资 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主体)提供财务资助,助,且该参股公司的其他股东按出资比例提 且该参股公司的其他股东按出资比例提供同
供同等条件财务资助的情形除外。 等条件财务资助的情形除外。
公司向本款规定的关联参股公司提供财务资 公司向本款规定的关联参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除应当经全体非关联董事的过半数审 助的,除应当经全体非关联董事的过半数审议议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非关 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非关联董联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通过,并提 事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通过,并提交股东
交股东会审议。 会审议。
(二)公司下列提供担保行为,应当经股东 (二)公司下列提供担保行为,应当经股东会
会审议通过: 审议通过:
1、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1、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产 10%的担保; 产 10%的担保;
2、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提供担保总额,超 2、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提供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0%以后提供 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0%以后提供的
的任何担保; 任何担保;
3、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 3、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
担保; 保;
4、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 4、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万元;
5、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提供的担保总额,超 5、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提供的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以后提供 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以后提供的
的任何担保; 任何担保;
6、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 6、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 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
7、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 7、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
保; 保;
8、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担 8、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担
保情形。 保情形。
董事会审议担保事项时,必须经出席董事会 董事会审议担保事项时,必须经出席董事会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股东会 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股东会审议
审议本款第 5 项担保事项时,必须经出席会 本款第 5 项担保事项时,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
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股东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 股东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人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者受该实际 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者受该实际控制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 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项表决由出席股东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 由出席股东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
的半数以上通过。 数通过。
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或者为控股子 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或者为控股子公公司提供担保且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按所享 司提供担保且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按所享有有的权益提供同等比例担保,属于本款第 1 的权益提供同等比例担保,属于本款第 1 项至
项至第 4 项情形的,可以免于提交股东会审 第 4 项情形的,可以免于提交股东会审议,但
议,但是本章程另有规定除外。 是本章程另有规定除外。
(三)除本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 (三)除本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以以外,公司发生的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 外,公司发生的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
应当经股东会审议通过: 当经股东会审议通过: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5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 计总资产的 5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 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
计算依据; 算依据;
2、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 2、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 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计营业收入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5,000 万元;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 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
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 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
元; 元;
4、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 4、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上,且绝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上,且绝
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5、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 5、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500 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
绝对值计算。 对值计算。
公司单方面获得利益的交易,包括受赠现金 公司单方面获得利益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