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瑜欣平瑞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调整公司组织架构、增加注册资本、修订《公司章程》
及修订、制定公司治理制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公司于2025年9月9日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组织架构、增加注册资本、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和《关于制定、修订公司部分制度的议案》,公司于同日召开第四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组织架构、增加注册资本、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上述议案尚需提交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审议,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关于调整公司组织架构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关于新<公司法>配套制度规则实施相关过渡期安排》《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将对公司组织架构进行调整。
二、关于增加公司注册资本及变更公司住所
公司于2025年5月26日召开了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2024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并于2025年6月6日完成权益分派,权益分派实施完毕后,公司总股本增加至102,418,120股,注册资本增加至102,418,120元。同时因公司营业执照原住所所属行政区规划调整,拟对公司住所表述进行变更。
三、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情况
鉴于以上情况,同时根据新《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最新修订情况,公司拟对《公司章程》相应条款进行修订:
1、删除“监事”“监事会”等相关描述,部分描述由“审计委员会”代替,并删除部分相关条款;
2、将“股东大会”改为“股东会”;
3、除前述两类修订外,其他主要修订情况对照如下:
修订前 修订后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职工和债权人的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
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
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
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
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
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深圳证
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
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
则》(以下简称“《创业板上市规则》”)、
“《创业板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公司自律监管指引
上市公司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
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下
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下简称“《规范运作
简称“《规范运作指引》”)和其他有关规
指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
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系由重庆瑜欣平瑞电子有限公司依法整体
公司系由重庆瑜欣平瑞电子有限公司依法整体
变更设立;在重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
变更设立;在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登
员会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登记,并取得营业执
记,并取得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
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500107750067984
915001077500679842。
2。
第四条 公司注册名称:重庆瑜欣平瑞电子股份 第四条 公司注册名称:
有限公司 中文全称:重庆瑜欣平瑞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全称:Chongqing Yuxing Pingrui Electrical 英文全称:Chongqing Yuxing Pingrui Electrical
Co.Ltd Co.Ltd.
第五条 公司住所:重庆市九龙坡区高腾大道 第五条 公司住所:重庆市高新区含谷镇高腾大
992号。邮政编码:401326 道992号。邮政编码:401329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73,400,000元。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102,418,120元。
第八条 董事长为代表公司执行公司事务的董
第八条 公司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事,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由公司董事会选举
产生或罢免。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辞任的,
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辞任
的,公司将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三十日内
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第九条 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民事活
动,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
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权的限制,
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新增
法定代表人因为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
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后,依
照法律或者本章程的规定,可以向有过错的法
定代表人追偿。
第九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 第十条 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
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 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
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任。
第十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
第十一条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
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
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
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
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
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
对公司、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
有法律约束力。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
约束力。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
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总经理和
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
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
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和高级
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
管理人员。
级管理人员。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 第十二条 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
司的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总 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
工程师。 书、总工程师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第十六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 第十七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
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 平、公正的原则,同类别的每一股份具有同等
权利。 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 同次发行的同类别股份,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
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 格相同;认购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支付相同
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价额。
第十七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每股面值人民币1 第十八条 公司发行的面额股,以人民币标明
元。 面值,每股面值人民币1元。
第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