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城市交通规划设计研究中心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取消监事会并修订<公司章程>等相关制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深圳市城市交通规划设计研究中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5
年 4 月 28 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五次定期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取消监事会
并修订<公司章程>等相关制度的议案》,现将具体事项公告如下: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关于新<公司法>配套制度规则实施 相关过渡期安排》、《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 情况,公司将不再设置监事会,监事会的职权由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行使,《深圳 市城市交通规划设计研究中心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等监事会相关制度 相应废止,因此公司对《公司章程》、《股东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 《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等相关制度中相应条款进行修订, 《公司章程》具体条款修订情况如下:
条款 原内容 修订后
第十条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
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 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
之间权利与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 之间权利与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
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 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高级管理
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 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
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 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
起诉公司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 司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
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 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
起诉股东、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 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级管理人员。
第二十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
九条 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 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
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 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
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 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
让。 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
条款 原内容 修订后
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 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
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 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
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上 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上述
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 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
有的本公司股份。 的本公司股份。
第三十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 第三十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
条 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本 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
公司股票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 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
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 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
益归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 得收益归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
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 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
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5%以上股份的,卖出 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5%以上股份的,
该股票不受 6 个月时间限制。 卖出该股票不受 6 个月时间限制。
第三十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三条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
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者 (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者
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股东会, 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股东会,
并行使相应的表决权; 并行使相应的表决权;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议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议
或者质询; 或者质询;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
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 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
(五)查阅本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 (五)查阅本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
存根、股东大会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 存根、股东大会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
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 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
告;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 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
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 (七)对股东会股东会作出的公司合并、
(七)对股东大会股东会作出的公司合 分立决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
并、分立决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 其股份;
购其股份; (八)对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规定的
(八)对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规定的 公司重大事项,享有知情权和参与权;
公司重大事项,享有知情权和参与权; (九)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
(九)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 性文件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性文件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 审计委员会成员以外的董事、高级管理
六条 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 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
公司造成损失的,连续 180 日以上单独 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
或合并持有公司 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 的,连续 180 日以上单独或合并持有公
书面请求监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司 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书面请求审计
监事会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 委员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审计委员
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 会成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
失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 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
法院提起诉讼。 失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
条款 原内容 修订后
监事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 法院提起诉讼。
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 审计委员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
求之日起 30 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 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
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 到请求之日起 30 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
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 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
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 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
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 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
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
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四十 控股股东提名公司董事、监事候选人的, 控股股东提名公司董事候选人的,应当
一条 应当遵循法律法规和本章程规定的条件 遵循法律法规和本章程规定的条件和程
和程序。控股股东不得对股东大会股东 序。控股股东不得对股东会股东会人事
会人事选举结果和董事会人事聘任决议 选举结果和董事会人事聘任决议设置任
设置任何批准程序。 何批准程序。
公司的重大决策应当由股东大会和董事 公司的重大决策应当由股东会股东会和
会依法作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 董事会依法作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关联方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干 及其关联方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和公司章
预公司的正常决策程序,损害公司及其 程干预公司的正常决策程序,损害公司
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及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四十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保证公司人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保证公司人
三条 员独立,不得通过下列任何方式影响公 员独立,不得通过下列任何方式影响公
司人员独立: 司人员独立:
(一)通过行使提案权、表决权以外的方 (一)通过行使提案权、表决权以外的方
式影响公司人事任免; 式影响公司人事任免;
(二)通过行使提案权、表决权以外的方 (二)通过行使提案权、表决权以外的方
式限制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 式限制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其
及其他在公司任职的人员履行职责; 他在公司任职的人员履行职责;
(三)聘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在控股股 (三)聘任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