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1087 证券简称:可孚医疗 公告编号:2026-015
可孚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与专业投资机构共同设立创业投资基金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对外投资概述
可孚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广州丹麓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州丹麓”)、杭州高科技创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杭高投”)、深圳市新浩新兴创业投资有限公司、杭州拱墅产业基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拱墅人才科创基金”)及红杉煜慧(厦门)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签订《合伙协议》,共同投资设立杭州拱墅区丹麓人才智能创业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基金”或“合伙企业”)。基金全体合伙人认缴出资 8,000 万元,公司以自有资金认缴出资 2,000 万元,认缴出资比例为 25.00%。近日,基金已完成工商注册登记,并取得杭州市拱墅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颁发的营业执照。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7 号——交易与关联交易》《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本次投资事项无需提交董事会、股东会审议,不构成关联交易,亦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
二、合作方基本情况
(一)普通合伙人:广州丹麓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陆勤超
注册资本:3,111.11 万元人民币
成立时间:2017 年 12 月 8 日
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注册地址:广州市南沙区珠江街南江二路 6 号自编 1 栋 2319(仅限办公)
经营范围:受托管理股权投资基金;股权投资管理。
关联关系:广州丹麓与公司及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股 5%以上的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或利益安排,与其他参与设立基金的投资人不存在一致行动关系,亦不存在直接或间接形式持有公司股份的情形。
备案情况:广州丹麓已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行业规定等履行登记备案程序,登记编号为 P1068104。
经公司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查询,广州丹麓非失信被执行人。
(二)除公司外其他有限合伙人
有限合伙人 1:杭州高科技创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沈芸
注册资本:171,367.6998 万元人民币
成立时间:2008 年 4 月 9 日
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江南大道 3850 号创新大厦 1908 室
经营范围:服务;创业投资管理。
关联关系:杭高投与公司及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股 5%以上的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或利益安排,与其他参与设立基金的投资人不存在一致行动关系,亦不存在直接或间接形式持有公司股份的情形。
经公司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查询,杭高投非失信被执行人。
有限合伙人 2:深圳市新浩新兴创业投资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黄伟东
注册资本:3,000 万元人民币
成立时间:2014 年 7 月 3 日
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福安社区金田路 3037 号金中环国际商务大厦 50 层
经营范围:投资咨询;创业投资(限投资未上市企业);以自有资金从事投资活动。(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关联关系:深圳市新浩新兴创业投资有限公司与公司及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股 5%以上的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或利益安排,与其他参与设立基金的投资人不存在一致行动关系,亦不存在直接或间接形式持
有公司股份的情形。
经公司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查询,深圳市新浩新兴创业投资有限公司非失信被执行人。
有限合伙人 3:杭州拱墅产业基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应丹平
注册资本:150,000 万元人民币
成立时间:2017 年 3 月 20 日
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绍兴路 398 号国投大厦 1608 室
经营范围:实业投资;服务:投资管理咨询(未经金融等监管部门批准,不得从事向公众融资存款、融资担保、代客理财等金融服务)。
关联关系:拱墅人才科创基金与公司及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股5%以上的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或利益安排,与其他参与设立基金的投资人不存在一致行动关系,亦不存在直接或间接形式持有公司股份的情形。
经公司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查询,拱墅人才科创基金非失信被执行人。
有限合伙人 4:红杉煜慧(厦门)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执行事务合伙人:嘉兴红杉坤钰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注册资本:51,425.50 万元人民币
成立时间:2021 年 5 月 10 日
企业类型:有限合伙企业
注册地址:厦门市思明区思明南路 410 号之二 702 单元 A-8 区
经营范围:一般项目:以自有资金从事投资活动。(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关联关系:红杉煜慧(厦门)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与公司及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股 5%以上的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或利益安排,与其他参与设立基金的投资人不存在一致行动关系,亦不存在直接或间接形式持有公司股份的情形。
经公司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查询,红杉煜慧(厦门)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非失信被执行人。
三、合伙企业基本情况
1、基本信息
企业名称:杭州拱墅区丹麓人才智能创业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注册资本:8,000 万元人民币
成立时间:2026 年 2 月 13 日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5MAK64NKHXY
执行事务合伙人:广州丹麓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委派代表:陆勤超)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文晖街道岳帅桥 10 号 1 幢 1118 室
经营范围:一般项目:创业投资(限投资未上市企业);以私募基金从事股权投资、投资管理、资产管理等活动(须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完成登记备案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以自有资金从事投资活动(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2、合伙人信息
合伙人名称 合伙人类型 认缴出资 认缴出资 出资方式
(万元) 比例
广州丹麓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普通合伙人 100 1.25% 货币
可孚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有限合伙人 2,000 25.00% 货币
深圳市新浩新兴创业投资有限公司 有限合伙人 2,000 25.00% 货币
杭州高科技创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有限合伙人 1,600 20.00% 货币
杭州拱墅产业基金有限公司 有限合伙人 1,600 20.00% 货币
红杉煜慧(厦门)股权投资合伙企业 有限合伙人 700 8.75% 货币
(有限合伙)
合计 8,000 100.00% -
四、《合伙协议》的主要内容
1、认缴出资额
本合伙企业的认缴出资总额上限为人民币 15,000 万元。
2、投资方向
本合伙企业主要投资于处于蓝海的医疗科技领域。被投资企业包括早期人才
科创项目、区级以上的科技创新成果转化项目等。
3、投资决策
本合伙企业设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由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负责对投资团队提交的投资项目审议并作出决定。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的变更由执行事务合伙人自行决定,执行事务合伙人应在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变更后的十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全体有限合伙人。任何投资项目之投资及退出决定须经投资决策委员会表决通过。投资决策委员会由三名成员组成,每名委员享有一票表决权,任何决定需要得到两票以上(含两票)通过。
4、合伙事务的执行
普通合伙人作为执行事务合伙人执行本合伙企业的合伙事务,并且对外代表本合伙企业。
5、普通合伙人的职责和权限
普通合伙人应当以符合诚信原则、善意原则和公平交易原则的方式履行其在本协议项下对本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人的职责并行使其在本协议项下的权利,并且应当对本合伙企业的业务和经营投入必要时间以确保对本合伙企业的妥善管理。
普通合伙人的权限如下:
(1)委派和任命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2)与有限合伙人签署附属协议,就该有限合伙人之权利义务进行若干单独约定,前提是不得违反本协议的约定且不得对其他有限合伙人之合法权益构成损害;
(3)同意有限合伙人向第三人转让合伙权益;
(4)普通合伙人和/或执行事务合伙人根据本协议要求自行延长经营期限;
(5)首次聘用和后续更换审计机构;
(6)执行本合伙企业的投资及其他业务,本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7)聘用专业人士、中介及顾问机构为本合伙企业提供服务;
(8)为本合伙企业的利益决定提起诉讼或应诉,进行仲裁;与争议对方进行协商、和解等,以解决本合伙企业与第三人的争议;采取所有可能的行动以保障本合伙企业的财产安全,减少因本合伙企业的业务活动而对本合伙企业、合伙人
及其财产可能带来的风险;
(9)根据国家税务管理规定处理本合伙企业的涉税事项;
(10)采取为维护或争取本合伙企业合法权益所必需的其他行动。
6、有限合伙人的权利与责任
(1)按照法律法规和本协议的约定获得分配;
(2)对基金的经营管理提出建议;
(3)获取基金的财务会计报告及清算报告;
(4)对涉及自身利益的情况,查阅、复制基金的财务会计账簿等财务资料并有权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进行审计;杭高投认为必要时,有权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合伙企业进行专项审计;
(5)根据本协议约定,提议召开合伙人会议,并就合伙人会议审议事项进行表决;
(6)在基金中的利益受到侵害时,向有责任的合伙人主张权利或者提起诉讼;
(7)普通合伙人或其他有限合伙人怠于行使权利时,督促其行使权利或者为了本企业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
(8)与合伙企业进行交易,在投资决策时,关联方应予以回避且应符合本协议关联交易相关的约定;
(9)自营或合营与合伙企业相同的业务;
(10)本协议规定的或全体合伙人一致授予的其他权利;
(11)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
各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出资额为限对本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责任。
除非适用法律或本协议另有规定,有限合伙人不得参与管理或控制本合伙企业的投资或其他活动,不得以本合伙企业的名义开展任何业务,亦无权为本合伙企业签署文件或以其他方式约束本合伙企业。
7、收入分配
本合伙企业的可分配收入应在所有合伙人之间按以下顺序进行分配:
(1)向杭高投、拱墅人才科创基金按其相对实缴出资比例进行分配,直至杭高投、拱墅人才科创基金获得的分配金额达到其在本合伙企业中的全部实缴出资额,以及杭高投基础收益、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