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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普赛斯:2025年股票增值权激励计划(草案)

公告日期:2025-05-28


证券简称:百普赛斯                    证券代码:301080
 北京百普赛斯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股票增值权激励计划

            (草案)

            北京百普赛斯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五年五月


                        声  明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本公司所有激励对象承诺,公司因信息披露文件中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不符合授予权益或行使权益安排的,激励对象应当自相关信息披露文件被确认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后,将由本激励计划所获得的全部利益返还公司。


                        特别提示

  一、本激励计划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1 号——业务办理》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北京百普赛斯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而制定。

  二、本激励计划采用股票增值权工具,股票增值权不涉及实际股份,以北京百普赛斯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A股普通股股票为虚拟标的股票,在满足业绩考核标准的前提下,由公司以现金方式支付行权价格与兑付价格之间的差额,该差额即为激励额度。

  三、本激励计划拟向激励对象授予25.1900万份股票增值权,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0.21%,股票增值权为一次性授予,无预留权益。

  截至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之日,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尚在有效期内,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限制性股票120.00万股,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限制性股票152.9050万股,加上本激励计划拟授予的25.1900万份股票增值权,合计为298.0950万股,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2.48%。

  公司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不超过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20%。本激励计划中的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累计不超过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1%。

  四、本激励计划涉及的授予激励对象共计31人,包括公司公告本激励计划时在公司任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部分外籍员工以及其他核心人员,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也不包括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激励对象均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第八条、《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第8.4.2条的规定,不存在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下列情形:

  (一)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二)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三)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四)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六)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五、本激励计划股票增值权的行权价格为 25.44 元/股。

  六、在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股票增值权行权期间,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发股票红利、股份拆细或缩股、配股、派息等除权除息事宜的,应对股票增值权的行权价格和/或行权数量进行相应的调整。

  七、本激励计划有效期为自股票增值权授予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增值权全部行权完毕或作废失效之日止,最长不超过48个月。

  八、公司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第七条的规定,不存在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下列情形:

  (一)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二)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三)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四)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五)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九、资金来源:由公司直接以现金兑付行权时百普赛斯股票市价和行权价的价差。

  十、激励对象承诺,若公司因信息披露文件中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不符合授予权益或行使权益安排的,激励对象应当自相关信息披露文件被确认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后,将由股权激励计划所获得的全部利益返还公司。

  十一、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

  十二、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之日起 60 日内,公司将按相关规定
召开董事会向激励对象授予权益并公告。公司未能在 60 日内完成上述工作的,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未授予的股票增值权失效。

  十三、本激励计划的实施不会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


              目  录


声  明 ......2
第一章 释义 ......7
第二章 实施激励计划的目的 ......8
第三章 本激励计划的管理机构......9
第四章 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范围及确定依据......10
第五章 本激励计划的股票来源、授予数量和分配情况......12
第六章 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授予日、等待期、行权安排、兑付安排......14
第七章 本激励计划的行权价格、兑付价格及行权价格的确定方法......16
第八章 本激励计划的授予及行权条件......17
第九章 本激励计划的调整方法和程序......21
第十章 本激励计划的会计处理......23
第十一章 本激励计划的实施程序......24
第十二章 公司/激励对象各自的权利义务......27
第十三章 公司/激励对象发生异动的处理......29
第十四章 公司与激励对象之间争议或纠纷的解决机制......31
第十五章 附则 ......32

                        第一章  释义

  以下词语如无特殊说明,在本文中具有如下含义:

百普赛斯、本公司、公  指  北京百普赛斯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含下属控股子公司)

司、上市公司

本激励计划、本计划  指  北京百普赛斯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股票增值权激励计
                          划(草案)

股票增值权、增值权  指  公司授予激励对象在一定条件下通过模拟股票市场价格变化的方
                          式,获得由公司支付的兑付价格与行权价格之间差额的权利。

激励对象            指  拟参与本激励计划的人员

授予日              指  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增值权的日期,授予日必须为交易日

有效期              指  自股票增值权授予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股票增值权全部行权
                          或作废失效之日止的时间段

                          激励对象根据股票增值权激励计划,行使其所拥有的股票增值权
行权                指  的行为,在本激励计划中行权即为激励对象按照激励计划设定的
                          条件获得由公司支付的兑付价格与行权价格之间差额的行为

可行权日            指  激励对象可以开始行权的日期,可行权日必须为交易日

兑付价格            指  行权日当天的公司股票收盘价,且最高不得超过 100.00 元/股

行权条件            指  根据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行使股票增值权所必需满足的条件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管理办法》        指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上市规则》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自律监管指南》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1 号——业务
                          办理》

《公司章程》        指  《北京百普赛斯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证券交易所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

元、万元、亿元      指  人民币元、人民币万元、人民币亿元

  注:1、本草案所引用的财务数据和财务指标,如无特殊说明指合并报表口径的财务数据和根据该类财务数
  据计算的财务指标。

  2、本草案中部分合计数与各明细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如有差异,是由于四舍五入所造成。


                第二章  实施激励计划的目的

  为进一步建立、健全公司长效激励机制,吸引和留住优秀人才,充分调动公司员工的积极性,有效地将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员工利益结合在一起,使各方共同关注公司的长远发展,按照收益与贡献对等的原则,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上市规则》《自律监管指南》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现行薪酬与绩效考核体系等管理制度,制定本激励计划。

              第三章  本激励计划的管理机构

  一、股东大会作为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负责审议批准本激励计划的实施、变更和终止。在合法、合规的前提下,股东大会可以在权限范围内授权董事会负责管理本激励计划的实施。

  二、董事会作为本激励计划的执行机构,负责本激励计划的实施。董事会下设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拟定和修订本激励计划并报董事会审议,董事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后,应当提请股东大会审议。经股东大会合理授权,由董事会负责管理本激励计划的实施。

  三、监事会作为本激励计划的监督机构,应当就本激励计划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明确意见。监事会应当监督本激励计划的实施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并负责审核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名单。

  四、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之前,本激励计划拟进行变更的,监事会应当就变更后的方案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明确意见。

  五、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增值权前,监事会应当就本激励计划设定的授予条件是否成就发表明确意见。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增值权的实际情况与本激励计划既定安排存在差异的,监事会(当激励对象发生变化时)应当发表明确意见。
  六、激励对象获授的股票增值权在行权前,监事会应当就本激励计划设定的行权条件是否成就发表明确意见。

  因《公司法》《管理办法》及相关的法律法规修订,本公司治理结构比照前述要求进行调整之后,本激励计划中涉及监事会的权利义务未来将由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或其他调整后的法定机构行使。


        第四章  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范围及确定依据

    一、激励对象的确定

  (一)激励对象确定的法律依据

  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确定。

  (二)激励对象确定的职务依据

  参与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部分外籍员工(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