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1075 证券简称:多瑞医药 公告编号:2025-090
西藏多瑞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及部分公司制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西藏多瑞医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5 年 10
月 22 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及《关于修订部分公司制度的议案》的议案,现将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结合公司治理情况,公司监事会的职权拟由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行使,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相应废止。同时,公司拟对《西藏多瑞医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部分公司治理制度作出相应修订。
本次修订的制度包括:《公司章程》《股东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独立董事工作制度》《关联交易管理制度》《对外担保制度》《对外投资管理制度》《募集资金管理制度》《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内部审计制度》《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上 述 修 订 后 的 制 度 全 文 于 同 日 披 露 在 巨 潮 资 讯 网
(www.cninfo.com.cn)。
其中,《公司章程》修订具体情况如下:
原条款 修订后的条款
第十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 第十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 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 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 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 文件。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 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公司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 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 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起诉股东、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
高级管理人员。
第二十一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 第二十一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 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会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 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
加资本: 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一)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二)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 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
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三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 第二十三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
并; 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
权激励; 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 (四)股东因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 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
股份的; 股份的;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
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
所必需。 所必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得收购本公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得收购本公
司股份。 司股份。
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 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项、第(二)项的原因收购本 第(一)项、第(二)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 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会决议。公司司因第二十三条第(三)项、第(五) 因第二十三条第(三)项、第(五)项、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 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股份的,可以依照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 的,可以依照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会东大会的授权,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 的授权,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
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事会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三条规定收购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三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 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
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 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
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 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
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 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
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 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 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百分之十, 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百分之十,
并应当在三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并应当在三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第二十八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 第二十八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 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 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
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 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
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 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含优先(含优先股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 股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 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所持本公 司股份总数的 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 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 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 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将其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 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 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
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 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
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 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 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5%以 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5%以上股份上股份的,以及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 的,以及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他情形的除外。 的除外。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前款所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自
员、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 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 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 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规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规
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 30 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 30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 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 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 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
任。 任。
第三十一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分配股 第三十一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分配股利、清算及从事其他需要确认股东身份 利、清算及从事其他需要确认股东身份的行为时,由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召集人 的行为时,由董事会或股东会召集人确确定股权登记日,股权登记日收市后登 定股权登记日,股权登记日收市后登记记在册的股东为享有相关权益的股东。 在册的股东为享有相关权益的股东。
第三十二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第三十二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
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 (二)依法请求召开、召集、主持、参者委派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并行使相 加或者委派代理人参加股东会,并行使
应的表决权; 相应的表决权;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
议或者质询; 议或者质询;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 有的股 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 有的股
份; 份;
(五)查阅本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 (五)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 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财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 务会计报告,符合规定的股东可以查阅
告; 公司的会计账簿、会计凭证;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 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
配; 配;
(七)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 (七)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立决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其 决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其股
股份; 份;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
定的其他权利。 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三条 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所述有 第三十三条 股东要求查阅、复制公司关信息或者索取资料的,应当向公司提 有关材料的,应当遵守《公司法》《证供证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种类以及持 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股数量的书面文件,公司经核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