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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1063 深市 海锅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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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锅股份: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公告日期:2025-05-16


证券代码:301063          证券简称:海锅股份        公告编号:2025-032
          张家港海锅新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25年5月15日(星期四)下午14:00

  (2)网络投票时间: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5月15日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5月15日上午9:15-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会议地点:江苏省张家港市南丰镇金丰路11号公司会议室。

  3.会议的召开方式: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4.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董事长盛天宇先生。

  6.会议召开的合法、合规性: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出席会议的总体情况

  截至本次股东大会的股权登记日,公司总股本为104,360,724股,其中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的股份数量为2,055,466股,该回购股份不享有表决权,因此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102,305,258股。

  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计51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53,014,39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1.8198%。其中,中小投资者共计46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3,254,399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1811%(中小投资者是指除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

  (2)现场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计6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44,326,2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3.3274%。

  (3)网络投票情况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计45名,代表公司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8,688,19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4924%;

  公司董事、监事出席了会议,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见证律师现场进行见证。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对以下议案进行了表决:

    1、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4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53,007,79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76%;反对6,6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24%;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3,247,799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972%;反对6,6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028%;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通过。

    2、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4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53,001,99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766%;反对12,4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34%;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3,241,999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190%;反对12,4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81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通过。

    3、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4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53,001,99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766%;反对12,4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34%;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3,241,999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190%;反对12,4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81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通过。

    4、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4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53,001,69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760%;反对12,7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4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3,241,699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098%;反对12,7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902%;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通过。

    5、审议通过《关于2024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53,001,79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762%;反对12,6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38%;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3,241,799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128%;反对12,6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872%;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通过。

    6、审议通过《关于续聘公司2025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53,007,89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77%;反对6,5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23%;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3,247,899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003%;反对6,5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997%;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通过。

    7、审议通过《关于公司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53,007,89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77%;反对6,5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23%;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3,247,899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003%;反对6,5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997%;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通过。

    8、审议通过《关于2025年度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9,197,49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589%;反对13,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411%;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2,664,499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145%;反对13,0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855%;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关联股东盛雪华先生、盛天宇先生、钱丽萍女士、张家港华创创业投资管理企业(有限合伙)、张家港盛瑞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所持表决权股份数量合计43,803,900股,对该议案进行了回避表决。

  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叶嘉雯、姚璐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了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均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2、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出具的《关于张家港海锅新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张家港海锅新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5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