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雷电微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修订对照表
修订前 修订后
第一条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 为维护公司、股东、职工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 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章《上市公司章程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 程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
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3 年 8 月修订)》和 则》和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六条 第六条
公司的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243,561,828 元。 公司的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244,791,768 元。
第八条
代表公司执行公司事务的董事为公司的法定代表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人。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应当在法定
代表人辞任之日起 30 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第九条
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
果由公司承受。 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
新增 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法定代表人因为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公司
承担民事责任。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后,依照法律或
者本章程的规定,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
偿。
第九条 第十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所持 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 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十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 第十一条
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 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 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
律约束力的文件。 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
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 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诉公司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 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 可以起诉股东、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一条 第十二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副总 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总经理、副总
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 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
第十三条
新增 公司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共产党组
织、开展党的活动。公司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
条件。
第十五条 第十七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同类别的每一股份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 同次发行的同类别股份,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同次 当相同;认购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支付相同价
发行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额。
第十六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 第十八条
值,每股面值为人民币 1 元。 公司发行的面额股,以人民币标明面值。
第十九条 第二十一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 243,561,828 股,全部为人民 公司已发行的股份数为 244,791,768 股,全部为人
币普通股。 民币普通股。
第二十二条
公司或者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
得以赠与、垫资、担保、借款等形式,为他人取得
第二十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 本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保、补偿或贷 划的除外。
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 为公司利益,经股东会决议,或者董事会按照本章
供任何资助。 程或者股东会的授权作出决议,公司可以为他人取
得本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但财务资助的累计
总额不得超过已发行股本总额的 10%。董事会作出
决议应当经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二十一条 第二十三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 定,经股东会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
方式增加资本: 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一)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二)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方
员会规定的其他方式。 式。
第二十六条 第二十八条
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公司的股份应当依法转让。
第二十七条 第二十九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份作为质权的标的。
第二十八条 第三十条
发起人持有的公司股票,自公司成立之日起 1 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年以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 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
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
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 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就任时确定的任职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 期间内及任期届满后六个月内,每年度通过集中竞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 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 过其所持有本公司同一类别股份总数的 25%;所持
司股份总数的 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 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
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 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 的本公司股份。
份。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 第三十一条
股份 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 6 个月 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
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 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
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 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 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剩余股票而持有 5%以上股份的,以及中国证 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5%以上股份的,
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的除外。 以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的除外。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 前款所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 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 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 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券。 ......
......
第三十条 第三十二条
公司依据证券登记机构提供的凭证建立股东名 公司依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供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是证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 册,股东名册是证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证据。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种类享有权利, 据。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类别享有权利,承担义承担义务;持有同一种类股份的股东,享有同 务;持有同一类别股份的股东,享有同等权利,承
等权利,承担同种义务。 担同种义务。
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