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港中环海陆高端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章程》具体修订情况
《公司章程》 具体修订情况如下:
修订前内容 修订后内容
第一条 为维护张家港中环海陆高 第一条 为维护张家港中环海陆高
端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端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 司”)、股东、职工和债权人的合法权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 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 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上市公司章程指引》、《深圳证券交 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章程指引》、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和其他有关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
规定,制订本章程。 则》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十条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 第十条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
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 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 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 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 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 可以起诉公司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 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 以起诉股东、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管理人员。
第二十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
(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为他人取得 第二十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
本公司的股份提供赠与、借款、担保以 (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为他人取得及其他财务资助,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 本公司的股份提供赠与、借款、担保以划的除外。为公司利益,经股东会决议, 及其他财务资助,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或者董事会按照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 划的除外。为公司利益,经股东会决议,的授权作出决议,公司可以为他人取得 或者董事会按照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本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但财务资 的授权作出决议,公司可以为他人取得助的累计总额不得超过已发行股本总 本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但财务资额的 10%。董事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全体 助的累计总额不得超过已发行股本总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违反前两款 额的 10%。董事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全体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负有责任的 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违反前两款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承担赔 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负有责任的
偿责任。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承担赔偿责
任。
第二十八条 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 第二十八条 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
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 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
所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 所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
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 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 动情况,在就任时确定的任职期间每年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 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数的 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 股份总数的 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
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上述 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
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 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
的本公司股份。 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
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 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的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 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6个月 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
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 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 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 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司因购入包销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5% 因购入包销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5%以以上股份的,以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 上股份的,以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
他情形的除外。 情形的除外。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前款所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自
员、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 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 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 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规定执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规定执
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 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
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 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 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
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 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
责任。 责任。
第三十二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 第三十二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
利: 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
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 (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
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会,并 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会,并
行使相应的表决权; 行使相应的表决权;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
出建议或者质询; 出建议或者质询;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
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 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
股份; 股份;
(五)查阅、复制本章程、股东名 (五)查阅、复制本章程、股东名
册、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 册、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 财务会计报告;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
所持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 所持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
的分配; 的分配;
(七)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合并、 (七)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合并、
分立决议持异议的股东,有权要求公司 分立决议持异议的股东,有权要求公司
收购其股份; 收购其股份;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
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五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第三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以外的董
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 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
连续 180 日以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公司造成损失的,连续 180 日以上单独
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书面请求监事 或合计持有公司 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会执行公 权书面请求审计委员会向人民法院提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 起诉讼;审计委员会成员执行公司职务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前述股 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 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前述股东可以
起诉讼。 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监事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 审计委员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
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 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
到请求之日起 30 日内未提起诉讼,或 自收到请求之日起30日内未提起诉讼,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 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 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 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
成损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 成损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 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
讼。 讼。
公司全资子公司的董事、监事、高 公司全资子公司的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有前款规定情形,或者他人 级管理人员有前款规定情形,或者他人侵犯公司全资子公司合法权益造成损 侵犯公司全资子公司合法权益造成损
失的,公司连续 180 日以上单独或者合 失的,公司连续 180 日以上单独或者合
计持有公司 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 计持有公司 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三款规定书面请求全资子公司 依照前三款规定书面请求全资子公司的监事会、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的监事会、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者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 或者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
起诉讼。 起诉讼。
公司全资子公司不设监事会或监
事、设审计委员会的,按照本条第一款、
第二款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九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 第三十九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不得利用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 用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规定规定的,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 的,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
赔偿责任。 责任。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
司和公司社会公众股股东负有诚信义 司和公司社会公众股股东负有诚信义务。控股股东应严格依法行使出资人的 务。控股股东应严格依法行使出资人的权利,控股股东不得利用利润分配、资 权利,控股股东不得利用利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资金占用、借款担 产重组、对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