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1031 证券简称:中熔电气 公告编号:2025-036
西安中熔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改《公司章程》及相关制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为进一步提升规范运作水平,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
(2025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最新规定,结合公
司的自身实际情况,公司决定不再设置监事会,监事会的职权由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行使。
西安中熔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5年4月18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取消监事会、修订<公司章程>及相关
制度的议案》,具体包括取消监事会组织架构、修订《公司章程》,以及同步调整《股东大会
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配套制度。具体修订对照
表情况公告如下:
一、《公司章程》修订对照表
修订前 修订后
第一条 为维护西安中熔电气股份有限公 第一条 为维护西安中熔电气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股 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股
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 东、职工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
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 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
和国证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以下简称 民共和国证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以下
“法律、行政法规”),制订本章程。 简称“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
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系西安中熔电气有限公司整体变更而 公司系西安中熔电气有限公司整体变更而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在西安市市场监督 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在西安市市场监督
管理局注册登记,并取得营业执照。 管理局注册登记,并取得营业执照。统一
社会信用代码为:916101317974808482。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担
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或者经理辞任的,视
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辞任
的,公司将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三十
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无 第九条 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民
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本章程
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权的限制,不
得对抗善意相对人。法定代表人因为执行
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公司承担民事责
任。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后,依照法律或者
本章程的规定,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
人追偿。
第九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 第十条 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
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
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 务承担责任。
任。
第十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 第十一条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
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 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 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 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高级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
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依据本章程,
件。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 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经理和其他 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 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经理和其他 员。
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六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平、 第十七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
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 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类别的每一股份具
同等权利。 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 同次发行的同类别股份,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
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和价格相同;认购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
支付相同价额。
第十七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 第十八条 公司发行的面额股,以人民币
明面值,每股面值人民币一元。 标明面值,每股面值人民币一元。
第二十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6627.7427万 第二十一条 公司已发行的股份数为
股,公司的股本结构为:普通股 6627.7427万股,公司的股本结构为:普
66,277,427股。 普通股66,277,427股。
第二十一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 第二十二条 公司或者公司的子公司(包
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 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得以赠与、垫资、
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 担保、借款等形式,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
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公司实
施员工持股计划的除外。
为公司利益,经股东会决议,或者董事会
按照本章程或者股东会的授权作出决议,
公司可以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
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但财务资助的累计
总额不得超过已发行股本总额的百分之
十。董事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全体董事的三
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二十二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 第二十三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
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 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会分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 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
本: 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一)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二)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
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五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 第二十六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
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法规 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行
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 行。
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 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
交易方式进行。 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
交易方式进行。
第二十六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 第二十七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
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 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
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 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会决议;
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
(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 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本章 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本章程的规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授权,经三分之 定或者股东会的授权,经三分之二以上董
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收购本公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收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 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
自收购之日起10日内注销;属于第 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10日内注销;属于
(二)、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6个 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 6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
(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 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 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行股份总额的10%,并应当在3年内转让或 司已发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