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1003 证券简称:江苏博云 公告编号:2025-060
江苏博云塑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江苏博云塑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5 年 8 月 15 日召开
第三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上述议案尚需提交公司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后方可生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25 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5 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及相关规范性文件的最新规定,为进一步加强公司治理水平,并结合公司治理的实际需要,董事会拟对《公司章程》的相关条款进行修订和完善,并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或其指定代理人办理相关工商变更(备案)登记手续。
本次《公司章程》修订后,公司将不再设置监事会、监事,监事会的职权由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行使,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相应废止,同时《公司章程》中涉及监事会等相关条款亦作出相应修订。
《公司章程》具体修订内容如下表:
修订前 修订后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八条 代表公司执行公司事务的董事为公
董事长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 司的法定代表人。
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辞任的,视为同时辞
去法定代表人。
新增 第九条 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民事
活动,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
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权的限
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法定代表人因为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
由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后,
依照法律或者本章程的规定,可以向有过错
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第十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 第十一条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 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 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对公司、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股东 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的董事、监 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 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总 和高级管理人员。
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
涉及本章程规定的纠纷,应当先行通过协商解
决。协商不成的,可以通过诉讼方式解决。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 第十二条 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公司的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及 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本章程中规定的或经董事会聘任的其他人员。 负责人及本章程中规定的其他人员。
第十六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 第十七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类别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 公正的原则,同类别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同次发行的同类别股票,每股的发行条 权利。同次发行的同类别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 件和价格相同;认购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
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第二十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 9713.3323 万股,均 第二十一条 公司已发行的股份数为 9713.332
为普通股。 3 万股,每股面值为人民币 1 元,均为普通股。
第二十一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 第二十二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保、补偿或 的附属企业)不得以赠与、垫资、担保、借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 款等形式,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提供任何资助,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除 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
外。 划的除外。
为公司利益,经股东会决议,或者董事会按
照本章程或者股东会的授权作出决议,公司
可以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
提供财务资助,但财务资助的累计总额不得
超过已发行股本总额的百分之十。董事会作
出决议应当经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通
过。
公司或者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
业)有本条行为的,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
规、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的规定。
第二十二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 第二十三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会分别作出决议, 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会作出决议,可
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一)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二)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批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
准的其他方式。 规定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七条 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第二十八条 公司的股份应当依法转让。
第二十八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 第二十九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份作为
押权的标的。 质权的标的。
第三十条 公司持有 5%以上股份的股东、董 第三十一条 公司持有 5%以上股份的股东、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其持有的本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 6 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 6 个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 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
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 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购入包销 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购入包销售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5%以上股份的,以及有 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5%以上股份的,以及有中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情形,卖 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的除外。
出该股票不受 6 个月时间限制。 前款所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股东持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 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 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 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 ……
证券。
……
第三十三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第三十四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
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派 (二)依法请求召开、召集、主持、参加或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会,并行使相应的表决 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会,并行使相应的
权; 表决权;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
质询; 质询;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转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转
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 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
(五)查阅、复制本章程、股东名册、股东会 (五)查阅、复制本章程、股东名册、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 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
财务会计报告,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 符合规定的股东可以查阅公司的会计账簿、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的股东要求 会计凭证;
查阅公司的会计账簿、会计凭证的,适用《公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股司法》第五十七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的 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
规定以及《证券法》的相关规定; (七)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
股东要求查阅、复制公司全资子公司相关材料 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的,适用前款的规定。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股 定的其他权利。
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
(七)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
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
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四条 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所述有关信息 第三十五条 股东要求查阅、复制公司有关材或者索取资料的,应当向公司提供证明其持有 料的,应当遵守《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公司股份的种类以及持股数量的书面文件,公 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司经核实股东身份后按照股东的要求予以提
供。
第三十五条 公司股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