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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飞股份:2023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公告日期:2024-05-09

同飞股份:2023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PDF查看PDF原文

 证券代码:300990        证券简称:同飞股份        公告编号:2024-034

            三河同飞制冷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三河同飞制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3 年年度权益分派方
案已获 2024 年 5 月 7 日召开的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现将权益分派
事宜公告如下:

    一、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权益分派方案的情况

  1、公司 2023 年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已经 2024 年 5 月 7 日召开的公司 2023 年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利润分配方案为:以 2023 年 12 月 31 日的总股本
168,480,000 股为基数,向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5.00 元(含税),合计派发现金股利 84,240,000.00 元(含税)。本次利润分配不送红股,不以资本公积转增股本。若在利润分配预案披露日至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期间,公司总股本发生变化的,公司将按照现金分红总额不变的原则对分配比例进行相应调整。

  2、本次利润分配方案披露至实施期间,公司股本总额未发生变化。

  3、本次实施的分配方案与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分配方案一致。

  4、本次实施分配方案距离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时间未超过两个月。

    二、权益分派方案

  公司 2023 年年度利润分配方案为:以公司现有总股本 168,480,000 股为基
数,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 5.00 元人民币现金(含税;扣税后,通过深股通持有
股份的香港市场投资者、QFII、RQFII 以及持有首发前限售股的个人和证券投资基金每 10 股派 4.50 元;持有首发后限售股、股权激励限售股及无限售流通股的个人股息红利税实行差别化税率征收,本公司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待个人转让股票时,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注】;持有首发后限售股、股权激励限售股及无限售流通股的证券投资基金所涉红利税,对香港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部分按 10%征收,对内地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部分实行差别化税率征收)。

  【注:根据先进先出的原则,以投资者证券账户为单位计算持股期限,持股
1 个月(含 1 个月)以内,每 10 股补缴税款 1.00 元;持股 1 个月以上至 1 年(含
1 年)的,每 10 股补缴税款 0.50 元;持股超过 1 年的,不需补缴税款。】

    三、股权登记日与除权除息日

  本次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为:2024 年 5 月 15 日,除权除息日为:2024 年 5
月 16 日。

    四、权益分派对象

  本次分派对象为:截止 2024 年 5 月 15 日下午深圳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
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五、权益分派方法

  1、公司此次委托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代派的 A 股股东现金红利将于 2024
年 5 月 16 日通过股东托管证券公司(或其他托管机构)直接划入其资金账户。
  2、以下 A 股股份的现金红利由公司自行派发:首发前限售股。

  在权益分派业务申请期间(申请日 2024 年 5 月 8 日至股权登记日 2024 年 5
月 15 日),如因自派股东证券账户内股份减少而导致委托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代派的现金红利不足的,一切法律责任与后果由本公司自行承担。

    六、调整相关参数

  1、公司相关股东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中承诺:所持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发行人股
票上市后 6 个月内如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发行价(如果发行人上市后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则按照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复权处理),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其所持有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至少 6 个月。

  公司 2023 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完成后,上述最低减持价格亦作相应调整。
  2、公司第一期及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规定,在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归属登记期间,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发股票红利、股份拆细或缩股、配股、派息等除权除息事宜的,应对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和/或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归属数量进行相应的调整。本次权益分派实施后,公司第一期及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将进行相应调整,公司将根据相关规定实施调整程序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七、有关咨询办法

  公司地址:河北三河经济开发区崇义路 30 号

  联系人:赵颖

  联系电话:0316-3215889

  传真:0316-3215889

  联系邮箱:IR@tfzl.com

    八、备查文件

  1、第三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决议;

  2、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3、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确认有关权益分派具体时间安排的文件;

  4、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特此公告。

                                    三河同飞制冷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 年 5 月 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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