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金沃精工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章程修正案
浙江金沃精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5 年 5 月 23 日召开第三
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及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议案》,同意对《公司章程》部分条款作相应修订,该议案尚需提交公司 202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审议。具体修订内容如下:
修订前 修订后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职工和债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 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 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其 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和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八条 代表公司执行公司事务的董事董事长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 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人。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应当在法 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辞任的,视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 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
的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将在法定
代表人辞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
法定代表人。
新增 第九条 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
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
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
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法定代表人因为执行职务造成他
人损害的,由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公司
承担民事责任后,依照法律或者本章程
的规定,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
偿。
第九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 第十条 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 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 的债务承担责任。
承担责任。
第十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 第十一条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 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 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 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 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 可以起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 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 第十二条 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人员”是指公司的副经理、董事会秘书、 是指公司的经理、副经理、董事会秘书、
财务负责人(财务总监)。 财务负责人(财务总监)。
第十六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 第十七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 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类别的每一股份
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 同次发行的同类别股份,每股的发
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 行条件和价格相同;认购人所认购的股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 份,每股支付相同价额。
价额。
第十七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 第十八条 公司发行的面额股,以人民标明面值,每股面值人民币一元。 币标明面值,每股面值人民币一元。
第十八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在中国证券 第十九条 公司发行的股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集 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集
中存管。 中存管。
第二十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 123,268,602 第二十一条 公司已发行的股份数为
股 , 公 司 的 股 本 结 构 为 : 普 通 股 123,268,602 股,公司的股本结构为:普
123,268,602 股,无其他种类股份。 通股 123,268,602 股,无其他类别股。
第二十一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 第二十二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 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 担保、借款等形式,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公 或者本公司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
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除外。 助,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除外。
为公司利益,经股东会决议,或者 为公司利益,经股东会决议,或者
董事会按照股东会的授权作出决议,公 董事会按照本章程或者股东会的授权司可以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本公司 作出决议,公司可以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但财务资 或者本公司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的累计总额不得超过公司已经发行 助,但财务资助的累计总额不得超过公股本总额的 10%。董事会作出决议应当 司已经发行股本总额的 10%。董事会作
经全体董事的 2/3 以上通过。 出决议应当经全体董事的 2/3 以上通
违反本条前两款规定,给公司造成 过。
损失的,负有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二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 第二十三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会 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 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
资本: 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一)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二)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中国证券
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 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
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会”)规定的其他方式。
董事会有权在三年内决定发行不 董事会有权在三年内决定发行不
超过已发行股份 50%的股份。但以非货 超过已发行股份 50%的股份。但以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的应当经股东会决议。 币财产作价出资的应当经股东会决议。董事会决定发行新股的,董事会决议应 董事会决定发行新股的,董事会决议应
当经全体董事 2/3 以上通过。 当经全体董事 2/3 以上通过。
第二十五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 第二十六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 以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 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
方式进行。 方式进行。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 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 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
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第二十六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 第二十七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 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会 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 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 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 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
照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会的授权,经 照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会的授权,经2/3 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2/3 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一
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 款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
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 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
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 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
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 形的,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
(三)项、第(五)项、第(六)项情 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 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10%, 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数的
并应当在 3 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10%,并应当在 3 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第二十七条 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 第二十八条 公司的股份应当依法转
让。 让。
第二十八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票 第二十九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份
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作为质权的标的。
第二十九条 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 第三十条 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 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
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 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
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 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及其变动情况,在就任时确定的任职期 动情况,在就任时确定的任职期间每年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 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所持本公司股 股份总数的 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 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 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
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股份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限制 股份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限制
转让期限内出质的,质权人不得在限制 转让期限内出质的,质权人不得在限制
转让期限内行使质权。 转让期限内行使质权。
第三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第三十一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 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将其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