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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高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申报稿2020年4月26日报送)

公告日期:2020-04-30

立高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申报稿2020年4月26日报送) PDF查看PDF原文
创业板投资风险提示:本次股票发行后拟在创业板市场上市,该市场具有较高的
投资风险。创业板公司具有业绩不稳定、经营风险高、退市风险大等特点,投资
者面临较大的市场风险。投资者应充分了解创业板市场的投资风险及本公司所披
露的风险因素,审慎作出投资决定。
立高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广州市增城石滩镇工业园平岭工业区)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
招股说明书
(申报稿)
保荐人(主承销商)
(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 66 号 4 号楼)
本公司的发行申请尚未得到中国证监会核准。本招股说明书(申报稿)不具有据以发行
股票的法律效力,仅供预先披露之用。投资者应当以正式公告的招股说明书全文作为投
资决定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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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
发行概况
发行股票类型  人民币普通股(A 股)
发行股数
本次拟公开发行股份不超过 4,234 万股, 占发行后公司总股本
的比例不低于 25%,全部为公司公开发行新股,不安排股东
公开发售股份
每股面值  人民币 1.00 元
每股发行价格  【】元/股
预计发行日期  【】年【】月【】日
拟上市证券交易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
发行后总股本  不超过 16,934 万股
保荐人(主承销商)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说明书签署日期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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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
声明及承诺
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承担个别和连
带的法律责任。
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以及保荐人、承销的证券公司承诺因发行人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发行和交易中遭受损失的,
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保荐人承诺因其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先行赔偿投资者损失。
证券服务机构承诺因其为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公司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保证招股说明书中财
务会计资料真实、完整。
中国证监会、其他政府部门对本次发行所做的任何决定或意见,均不表明其
对发行人股票的价值或投资者的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任何与之相反的
声明均属虚假不实陈述。
根据《证券法》的规定,股票依法发行后,发行人经营与收益的变化,由发
行人自行负责;投资者自主判断发行人的投资价值,自主作出投资决策,自行承
担股票依法发行后因发行人经营与收益变化或者股票价格变动引致的投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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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
重大事项提示
本公司提醒投资者需特别关注以下重要事项,并提醒投资者认真阅读招股
说明书“第四节风险因素”的全部内容。
一、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及自愿锁定的承诺
(一)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彭裕辉、赵松涛和彭永成承诺:
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
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
分股份。
发行人股票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
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票的锁
定期限自动延长 6 个月。 本人持有发行人股份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
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如发生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规定不得减持股份情形的,
本人不得减持股份。如发行人上市后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
股等除权除息情况的,则发行价将根据除权除息情况作相应调整。 本人不会因职
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该等承诺。
担任发行人董事长、总经理的彭裕辉和董事、副总经理的赵松涛同时遵守以
下承诺:1.本人离职后半年内,本人不转让所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
已发行股份;2.本人在担任发行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期间,将向发行人申
报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及其变动情况,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有发行人
股份总数的 25%; 3.本人若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应当在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
任期届满后六个月内,继续遵守前述锁定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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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
(二)其他持股 5%以上的股东承诺
1、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白宝鲲、赵键和张新光承诺:
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
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
分股份。
担任发行人董事的白宝鲲同时遵守以下承诺: 发行人股票上市后 6 个月内如
发行人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
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 个月。 本人持有
发行人股份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如发生中国证
监会及证券交易所规定不得减持股份情形的,本人不得减持股份。如发行人上市
后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情况的,则发行价将
根据除权除息情况作相应调整。 本人离职后半年内, 本人不转让所持有的发行人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股份。 本人在担任发行人董事职务期间,将向发行人
申报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及其变动情况,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有发行
人股份总数的 25%。本人若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应当在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
任期届满后六个月内,继续遵守前述锁定承诺。本人不会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
因,而放弃履行该等承诺。
2、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陈和军和宁宗峰承诺:
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
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
分股份。
本人离职后半年内,本人不转让所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
股份。本人在担任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期间,将向发行人申报所
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及其变动情况,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有发行人股份
总数的 25%。本人若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应当在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
满后六个月内,继续遵守前述锁定承诺。本人不会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
放弃履行该等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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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
担任发行人董事、副总经理的陈和军同时遵守以下承诺: 发行人股票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 个
月。本人持有发行人股份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
如发生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规定不得减持股份情形的,本人不得减持股份。
如发行人上市后发生派息、送股、 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情况的,
则发行价将根据除权除息情况作相应调整。
(三)其他自然人且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监事的股东承诺
其他自然人且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股东龙望志、周颖、彭岗、郑卫平、
刘宇,担任监事的股东邓志强承诺:
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
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
分股份。
本人离职后半年内, 本人不转让所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
股份。本人在担任发行人高级管理人员/监事职务期间,将向发行人申报所持有
的发行人股份及其变动情况,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
的 25%。本人若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应当在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
六个月内,继续遵守前述锁定承诺。本人不会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
履行该等承诺。
担任发行人高级管理人员的龙望志、周颖、彭岗、郑卫平、刘宇同时遵守以
下承诺:发行人股票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
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票
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 个月。本人持有发行人股份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
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如发生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规定不得减持股份情形
的,本人不得减持股份。如发行人上市后发生派息、送股、 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配股等除权除息情况的,则发行价将根据除权除息情况作相应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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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6
(四)其他自然人股东承诺
其他自然人股东万建承诺:
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
和间接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
份。
(五)非自然人股东承诺
非自然人股东且由彭裕辉控制的广州立兴和广州立创承诺:
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本企业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
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
股份。
二、本次发行前持股 5%以上的股东的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
发行人持股 5%以上的股东彭裕辉、赵松涛、赵键、白宝鲲、陈和军、宁宗
峰和张新光以及控股股东彭永成的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如下:
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本人减持股份数量不超过公司股
份总数的 10%,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拟减持公司股票的, 本人将在减持前三
个交易日通过发行人公告减持意向。
三、稳定股价的预案
(一)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条件
公司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后三年内的每 12 个月,公司股票第一次连续
20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全天停牌的交易日除外,下同)的收盘价均低于最近一
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公司如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
权除息事项, 前述 “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将相应进行调整,以下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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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7
(二)股价稳定措施的方式和顺序
1、股价稳定措施的方式
(1)公司回购股票;(2)公司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票;(3)公司董事(不
含独立董事,以下相同)、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
选用前述方式时应考虑:(1)不能导致公司不能满足法定上市条件;(2)
不能迫使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履行要约收购义务。
2、股价稳定措施实施的顺序
第一选择为公司回购股票,但如公司回购股票将导致公司不满足法定上市条
件,则第一选择为公司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票。
第二选择为公司控股股东增持股票,在下列情形之一出现时将启动第二选
择:(1)公司无法实施回购股票或回购股票议案未获得公司股东大会批准,且
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票不会致使公司将不满足法定上市条件或触发控股股东的
要约收购义务;(2)公司虽实施股票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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