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968 证券简称:格林精密 公告编号:2025-035
广东格林精密部件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取消监事会并修订《公司章程》及
公司部分治理制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广东格林精密部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5 年 7 月 22
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取消监事会并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和《关于修订若干公司治理制度的议案》。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25 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对《公司章程》及部分制度中的相关条款进行了修订完善。现将现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次修订《公司章程》情况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25 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拟对现时适用的《广东格林精密部件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进行修订完善,本次《公司章程》修订完成后,公司将不再设置监事会,《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相关职权改由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行使,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将相应废止。《公司章程》具体修订内容对照如下:
《公司章程》具体修订内容对照如下:
原条款 修订后
第一条 为维护广东格林精密部件股份有限公 第一条 为维护广东格林精密部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职工和债权人的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
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八条 公司设一名代表公司执行公司事务的
董事,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
或更换。代表公司执行公司事务的董事为公司
的法定代表人。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辞任
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辞
任的,公司将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三十日
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新增 第九条 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民事活
动,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
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权的限制,
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法定代表人因为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
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后,依
照法律或者本章程的规定,可以向有过错的法
定代表人追偿。
第九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 第十条 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
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任。
第十条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 第十一条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对公司、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法律约束力。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约束力。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和高起诉股东、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级管理人员。
理人员。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 第十二条 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公司的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
书。
第十五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第十六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公正的原则,同类别的每一股份具有同等权
权利。 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同次发行的同类别股份,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 格相同;认购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支付相同
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价额。
第十六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每股面值人民币 1第十七条 公司发行的面额股,每股面值人民
元。 币 1 元。
第十九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 41,338 万股,均为第二十条 公司已发行的股份数为 41,338 万
普通股。 股,均为普通股。
第二十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 第二十一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附属企业)不得以赠与、垫资、担保、补偿或的附属企业)不得以赠与、垫资、担保、借款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等形式,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本公司之母公
提供任何资助。 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
划的除外。
为公司利益,经股东会决议,或者董事会按照
本章程或者股东会的授权作出决议,公司可以
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本公司之母公司的股
份提供财务资助,但财务资助的累计总额不得
超过已发行股本总额的百分之十。董事会作出
决议应当经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二十一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 第二十二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分别作出决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会作出决议,可
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一)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二)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批(五)法律、行政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
准的其他方式。 他方式。
第二十四条 …… 第二十五条 ……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三)项、第(五)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
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第二十六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项、第(二)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项、第(二)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当经股东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
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通过即可实施。 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通过即可实施。
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四条规定收购本公司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的,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情形的,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 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
行股份总额的 10%,并应当在 3 年内转让或者 公司已发行股份总数的 10%,并应当在 3 年内
注销。 转让或者注销。
第二十六条 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第二十七条 公司的股份应当依法转让。
第二十七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 第二十八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份作为质
押权的标的。 权的标的。
第二十八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 第二十九条 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司成立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份,自公司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深圳证券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
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就任时确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其定的任职期间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