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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川智能:关于部分董事、监事减持股份的预披露公告

公告日期:2023-03-31

本川智能:关于部分董事、监事减持股份的预披露公告 PDF查看PDF原文

 证券代码:300964        证券简称:本川智能        公告编号:2023-009
            江苏本川智能电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部分董事、监事减持股份的预披露公告

  公司董事周国雄、监事江东城、监事郑小春保证向本公司提供的信息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与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的信息一致。

    特别提示:

  1、直接持有江苏本川智能电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川智能”)6,360,000 股股份(占公司当前剔除已回购股份后总股本数量的8.29%)的董事周国雄拟通过集中竞价的方式减持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合计不超过1,533,500 股(占公司当前剔除已回购股份后总股本数量的 2.00%),自本减持计划公告披露之日起 15 个交易日后的 6 个月内进行。

  2、直接持有公司 1,638,000 股股份(占公司当前剔除已回购股份后总股本数量的 2.14%)的监事江东城拟通过集中竞价的方式减持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合计不超过 409,500 股(占公司当前剔除已回购股份后总股本数量的 0.53%),自本减持计划公告披露之日起 15 个交易日后的 6 个月内进行。

  3、直接持有公司 185,000 股股份(占公司当前剔除已回购股份后总股本数量的 0.24%)的监事郑小春拟通过集中竞价的方式减持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合计不超过 46,200 股(占公司当前剔除已回购股份后总股本数量的 0.06%),自本减持计划公告披露之日起 15 个交易日后的 6 个月内进行。

  公司于近日收到董事周国雄、监事江东城、监事郑小春分别出具的《关于股份减持计划的告知函》,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股东的基本情况

 序号          股东名称            持股数量(股)      占公司总股本注比例

  1            周国雄                6,360,000              8.29%


  2            江东城                1,638,000              2.14%

  3            郑小春                185,000                0.24%

  注:上述表格中总股本指公司当前剔除已回购股份数后的总股本数量 76,679,284股。
    二、本次减持计划的主要内容

  1、减持原因:个人资金需求。

  2、股份来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股份。

  3、减持方式: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4、减持数量及比例:

 序号              股东名称              减持数量(股)    占公司总股本注比
                                                                    例

  1                周国雄                不超过 1,533,500        2.00%

  2                江东城                不超过 409,500        0.53%

  3                郑小春                不超过 46,200          0.06%

  注:上述表格中总股本指公司当前剔除已回购股份数后的总股本数量 76,679,284股。
  若减持期间公司有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股份变动事项,上述拟减持股份数量进行相应调整。在任意连续 90 个自然日内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股份的总数,不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 1%。

  5、减持期间:自本减持计划公告之日起 15 个交易日后 6 个月内进行(法
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不得减持的时间除外)。

  6、减持价格区间:

  (1)周国雄:根据减持时的市场价格确定,且减持价格不低于首次公开发行时的发行价(32.12元/股),鉴于公司 2021年年度权益分派已实施完成,按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 3 元(含税),本次最低减持价格调整为 31.82 元/股。期间公司如有派发股利、送股、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上述价格将相应调整。

  (2)江东城、郑小春:根据减持时的市场价格及交易方式确定,并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则要求。


  根据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和《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上市公告书》,周国雄、江东城、郑小春的股份锁定承诺及减持意向承诺如下:

  (一)公司股东周国雄承诺:

  1、股东所持股份的限售安排及自愿锁定的承诺

  ①自公司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在上市之前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在上市之前通过深圳瑞瀚股权投资企业(有限合伙)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若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发生变化的,本人仍将遵守上述承诺。

  ②若本人直接或间接所持公司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该等股票的减持价格将不低于发行价;公司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
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2022 年 2 月 5 日,非交易日
自动顺延至下一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的,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 个月。期间公司如有派发股利、送股、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上述价格相应调整。

  ③前述锁定期满后,本人在公司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公司股份数量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 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④本人将严格遵守《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本人将不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承诺。

  2、股东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的承诺

  ①本人将按照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以及本人出具的各项承诺载明的限售期限要求,并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在限售期限内不减持公司股票。本人将不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
而放弃履行承诺。

  ②本人减持公司股票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具体方式包括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系统、大宗交易系统卖出或协议转让等法律法规允许的方式。

  ③如果在限售期满后两年内,本人拟减持公司股票的,减持价格不低于首次公开发行时的发行价。期间公司如有派发股利、送股、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上述价格相应调整。

  ④如本人减持公司股份,将及时、充分履行股份减持的信息披露义务,在持有股份超过 5%以上期间,减持前 3 个交易日将发布减持提示性公告。如本人计划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公司股份,将在首次卖出的 15 个交易日前将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预先披露减持计划,由证券交易所予以备案。

  ⑤如果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减持本川智能股票,将该部分出售股票所取得的收益(如有)上缴本川智能所有,并承担相应法律后果,赔偿因未履行承诺而给本川智能或投资者带来的损失。

  (二)公司股东江东城承诺:

  1、股东所持股份的限售安排及自愿锁定的承诺

  ①自公司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在上市之前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在上市之前通过深圳瑞瀚股权投资企业(有限合伙)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若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发生变化的,本人仍将遵守上述承诺。

  ②前述锁定期满后,本人在公司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公司股份数量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 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③本人将严格遵守《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本人将不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承诺。

  (三)公司股东郑小春承诺:


  1、股东所持股份的限售安排及自愿锁定的承诺

  自公司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在上市之前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若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发生变化的,本人仍将遵守上述承诺。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周国雄、江东城、郑小春严格遵守了上述承诺,无后续追加承诺,不存在违反上述承诺的情况,本次拟减持事项与此前已披露的意向、承诺一致。

    四、相关风险提示

  1、本次减持计划实施具有不确定性,上述股东将根据市场情况、公司股价等情形决定是否实施本次股份减持计划。本次减持计划存在减持数量和减持价格的不确定性,也存在能否实施的不确定性。

  2、本次减持计划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

  3、上述股东不是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本次股份减持计划系股东的正常减持行为,不会对公司治理结构、股权结构及未来持续经营产生重大影响,也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

  4、本次减持计划实施期间,公司将督促股东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和要求,合法、合规地进行股份减持,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风险。

    五、备查文件

  1、周国雄、江东城、郑小春分别出具的《关于股份减持计划的告知函》;

  2、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特此公告。

江苏本川智能电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 年 3月 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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