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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金辐照股份有限公司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申报稿2019年12月11日报送)

公告日期:2019-12-20

创业板投资风险提示:本次股票发行后拟在创业板市场上市,该市场具有较高的投
资风险。创业板公司具有业绩不稳定、经营风险高、退市风险大等特点,投资者面
临较大的市场风险。投资者应充分了解创业板市场的投资风险及本公司所披露的风
险因素,审慎作出投资决定。
中金辐照股份有限公司
(深圳市罗湖区东盛路 68 号)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
招股说明书
(申报稿)
保荐人(主承销商)
(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 66 号 4 号楼)
本公司的发行申请尚未得到中国证监会核准。本招股说明书(申报稿)不具有据以发行
股票的法律效力,仅供预先披露之用。投资者应当以正式公告的招股说明书全文作为投
资决定的依据。
中金辐照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说明书 (申报稿)
1-1-1
发行概况
发行股票类型 人民币普通股( A股)
发行股数 拟公开发行股份不超过6,600.05万股,公司股东不公开发售股
份,公开发行的新股不低于本次发行后总股本的25%
每股面值 人民币1.00元
每股发行价格 【】元
预计发行日期 【】年【】月【】日
拟上市的证券交易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
发行后总股本 不超过26,400.1897万股
保荐人(主承销商)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说明书签署日期 【】年【】月【】日
中金辐照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说明书 (申报稿)
1-1-2
声明及承诺
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承担个别和
连带的法律责任。
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以及保荐人、承销的证券公司承诺因发行人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
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发行和交易中遭受
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保荐人承诺因其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制作、 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先行赔偿投资者损失。
证券服务机构承诺因其为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公司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保证招股说明书中
财务会计资料真实、完整。
中国证监会对本次发行所作的任何决定或意见,均不表明其对发行人的盈
利能力、投资价值或者对投资者的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任何与之相
反的声明均属虚假不实陈述。
根据《证券法》的规定,股票依法发行后,发行人经营与收益的变化,由
发行人自行负责;投资者自主判断发行人的投资价值,自主作出投资决策,自
行承担股票依法发行后因发行人经营与收益变化或者股票价格变动引致的投资
风险。
中金辐照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说明书 (申报稿)
1-1-3
重大事项提示
本公司特别提示投资者对下列重大事项给予充分关注,并认真阅读本招股
说明书“风险因素”章节的全部内容。
一、股份流通限制及自愿锁定的承诺
(一)控股股东中国黄金集团有限公司承诺
“ 1、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本公司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
本公司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前已发行的股份, 也不由发行
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 发行人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
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首次公开发行上市的发行价,本公司所
持有的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 个月。股份锁定期满后 2 年内减持的,
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若发行人股票在上述期间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
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应相应调整。
3、 如未履行上述承诺出售股票, 本公司将该部分出售股票所取得的收益 (如
有),上缴发行人所有。
4、如监管部门或相关的法律法规对股份的流通限制另有规定或做出进一步
规定的,本公司保证将遵守相应的锁定要求。”
(二)持股 5%以上的股东浙江世元贵金属有限公司,合计持股
5%以上的股东共青城鑫卫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共青
城鑫刚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承诺
“ 1、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本公司/企业不转让或者委托他
人管理本公司/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前已发行的股
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 发行人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
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首次公开发行上市的发行价,本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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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
企业所持有的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 个月。 股份锁定期满后 2 年内减
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若发行人股票在上述期间发生派息、送股、资本
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应相应调整。
3、如未履行上述承诺出售股票,本公司/企业将该部分出售股票所取得的收
益(如有),上缴发行人所有。
4、如监管部门或相关的法律法规对股份的流通限制另有规定或做出进一步
规定的,本公司/企业保证将遵守相应的锁定要求。”
(三)其他股东杭州中证大道嘉湖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
伙)、杭州英琦汇洋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承诺
“ 1、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本公司(企业)不转让或者委托
他人管理本公司(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的本次发行上市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
由发行人回购本公司(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该等股份。
2、如未履行上述承诺出售股票,本公司(企业)将该部分出售股票所取得
的收益(如有),上缴发行人所有。
3、如监管部门或相关的法律法规对股份的流通限制另有规定或做出进一步
规定的,本公司(企业)保证将遵守相应的锁定要求。”
(四)间接持有公司股份的郑强国、张冬波、陈强、汤清松、于
梅、白永胜、杨先刚承诺:
“ 1、自发行人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转让或委托
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中金辐照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也
不由中金辐照回购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中金辐照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
的股份。
2、发行人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
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股票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持有发行人股份的
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 个月。若发行人股票在上述期间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
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应相应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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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股份锁定期满后 2 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若发行人股票
在上述期间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应相
应调整。
4、股份锁定期满后,在任职中金辐照董事、 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
转让的股份数量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所持中金辐照股份总数的 25%; 在首次公
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 6 个月内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 18 个月内不转
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中金辐照股份; 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第 7 个
月至第 12 个月之间申报离职的, 自申报离职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
间接持有的中金辐照股份;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之后申报离
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 6 个月内不得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中金辐照股
份。
5、本人在卖出后 6 个月内买入发行人股票,或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公司股
票的,所得收益归发行人所有。
6、如监管部门或相关的法律法规对股份的流通限制另有规定或做出进一步
规定的,本人保证将遵守相应的锁定要求。”
二、发行前持股 5%以上股东的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
(一)控股股东中国黄金集团有限公司的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
“ 1、本公司将按照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以及本公司出具的
各项承诺载明的限售期限要求,并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在限售期限内
不减持发行人股票。
2、限售期限届满后 2 年内,本公司将根据自身需要,选择集中竞价交易、
大宗交易及协议转让等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进行减持;减持数量不超过发行人
上市时本公司所持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30%, 减持价格不低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
发行价格,自发行人上市后本公司在二级市场公开买入取得的发行人股份,不受
上述有关减持价格的限制。
3、本公司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证券
交易所规则及时、充分履行股份减持的信息披露义务。本公司计划通过证券交易
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的,应当在首次卖出的 15 个交易日前预先披露减持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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划。减持计划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拟减持股份的数量、来源、减持时间区间、
方式、价格区间、减持原因。本公司减持时,应当提前 3 个交易日予以公告。
4、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公司不减持发行人股份:
( 1)本公司或者发行人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
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期间,以及在行政处罚决定、刑事判决作出之后未满
6 个月的;
( 2)本公司因违反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被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
未满 3 个月的;
( 3)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
则规定的其他情形。
5、本公司在任意连续 90 日内采取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股份的,减持股份
的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 1%。本公司在任意连续 90 日内采取大宗交易方
式减持股份的,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 2%。
6、本公司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减持股份的,单个受让方的受让比例不得低于
5%,转让价格范围下限比照大宗交易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深圳
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另有规定的除外)。
7、如本公司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减持股份后所持公司股份比例低于 5%的,本
公司承诺并促使受让方承诺在减持后 6 个月内继续遵守《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
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关于大股东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时
应履行的披露义务及减持数量等相关规定。
8、如本公司在减持所持发行人股份时的有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规章、
规范性文件以及证券交易所规则对股份减持相关事项有规定的, 本公司将严格遵
守该等规定。
9、若本公司未履行上述承诺,减持发行人股份所得收益归发行人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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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持股 5%以上股东浙江世元贵金属有限公司、合计持股 5%
以上的股东、共青城鑫卫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共青
城鑫刚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的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
“ 1、本公司/企业将按照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以及本公司/
企业出具的各项承诺载明的限售期限要求,并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在
限售期限内不减持发行人股票。
2、限售期限届满后 2 年内,本公司/企业将根据自身需要,选择集中竞价交
易、大宗交易及协议转让等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进行减持;减持数量不超过发
行人上市时本公司/企业所持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30%,减持价格不低于首次公开
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自发行人上市后本公司/企业在二级市场公开买入取得的
发行人股份,不受上述有关减持价格的限制。
3、本公司/企业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
证券交易所规则及时、充分履行股份减持的信息披露义务。本公司/企业计划通
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的,应当在首次卖出的 15 个交易日前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