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951 证券简称:博硕科技 公告编号:2022-015
深圳市博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经营范围、修订《公司章程》
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深圳市博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2 年 4 月 21 日召
开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及第一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经营范围、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议案》,该议案中与公司注册资本相关的变更事项以《关于公司 2021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通过股东大会审议为前提,并于利润分配方案实施完毕后可办理变更,该议案尚须提交公司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经营范围的情况
2022 年 4 月 21 日,公司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及第一届监事会第
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21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同意以公
司目前总股本 8,000 万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发现金红利 15.00 元(含
税),送红股 0 股(含税),以资本公积金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转增 5 股。转增
后公司注册资本由8,000万元变更为12,000万元。同时根据公司战略发展规划,在原有经营范围基础上新增下列经营范围:塑料制品制造;橡胶制品制造;专用设备制造(不含许可类专业设备制造);电子元器件制造;其他电子器件制造;电子产品销售;电子专用材料研发;电子专用材料制造;电子专用材料销售;新材料技术研发;智能基础制造装备制造;智能基础制造装备销售;通用设备制造(不含特种设备制造);终端测试设备制造;终端测试设备销售;可穿戴智能设备制造;智能车载设备制造;智能家庭消费设备;智能仪器仪表制造;人工智能硬件销售;金属工具制造;金属工具销售;模具制造;模具销售;通用零部件制造;机械零件、零部件加工;机械零件、零部件销售;金属制品研发;金属制品
销售;金属切削加工服务。(以最终工商登记主管部门核准为准)
因公司变更注册资本及经营范围,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22 年修订)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对《深圳市博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中的条款进行修订。
二、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现对《公司章程》中的有关条款进行相应修改。具体修订如下:
修订前 修订后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8,000 万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12,000 万
元。 元。
第十二条 公司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
新增条款 定,设立共产党组织、开展党的活动。公司
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十三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 第十四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经营货物及技术进出口(法律、行政法规、 经营货物及技术进出口(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禁止的项目除外,限制的项目须 国务院决定禁止的项目除外,限制的项目须取得许可后方可经营);国内贸易(不含专 取得许可后方可经营);国内贸易(不含专营、专卖、专控商品);投资兴办实业(具 营、专卖、专控商品);投资兴办实业(具体项目另行申报)。消费电子功能性器件、 体项目另行申报)。消费电子功能性器件、精密工装器具、精密组件的研发、生产、加 精密工装器具、精密组件的研发、生产、加
工及销售。 工及销售。塑料制品制造;橡胶制品制造;
专用设备制造(不含许可类专业设备制造);
电子元器件制造;其他电子器件制造;电子
产品销售;电子专用材料研发;电子专用材
料制造;电子专用材料销售;新材料技术研
发;智能基础制造装备制造;智能基础制造
装备销售;通用设备制造(不含特种设备制
造);终端测试设备制造;终端测试设备销
售;可穿戴智能设备制造;智能车载设备制
造;智能家庭消费设备;智能仪器仪表制造;
人工智能硬件销售;金属工具制造;金属工
具销售;模具制造;模具销售;通用零部件
制造;机械零件、零部件加工;机械零件、
零部件销售;金属制品研发;金属制品销售;
金属切削加工服务。
第十九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 8,000 万股,均 第二十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 12,000 万股,均
为普通股。 为普通股。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第三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员、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将其 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
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 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
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 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
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 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 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
余股票而持有 5%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 票而持有 5%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 6
不受 6 个月时间限制。 个月时间限制。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
权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 权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
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 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 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
诉讼。 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执行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
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
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
权性质的证券。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执行
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四十一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应当 第四十二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净资产 10%的担保; 净资产 10%的担保;
(二)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 (二)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0%以 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0%以
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
供的担保; 供的担保;
(四)连续 12 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 (四)连续 12 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
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且绝对金额超 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后提供的任何
过 5,000 万元以上; 担保;
(五)连续 12 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 (五)连续 12 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
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担保; 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 保的担保;
的担保;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
(七)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有关文 的担保;
件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情形。 (七)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有关文
董事会审议担保事项时,必须经出席董事会 件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情形。
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股东大 董事会审议担保事项时,必须经出席董事会会审议前款第(五)项担保事项时,必须经 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股东大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 会审议前款第(五)项担保事项时,必须经
上通过。 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
股东大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 上通过。
联人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者受该实 股东大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 联人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者受该实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股东所持 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
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股东所持
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未遵照审批权限、审
议程序审议通过的对外担保行为无效。违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