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冠中生态:关于中标项目签订合同的进展公告

公告日期:2024-03-05

冠中生态:关于中标项目签订合同的进展公告 PDF查看PDF原文

证券代码:300948    证券简称:冠中生态    公告编号:2024-025
债券代码:123207    债券简称:冠中转债

              青岛冠中生态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中标项目签订合同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合同履约的生效条件:本协议自签订之日起生效,项目实施全部完成且完善项目后期管护方案后甲方付清双方约定的奖补款后,本合同自行终止。

  2、合同的重大风险及重大不确定性:项目需依据施工进度及付款周期逐步确认收入,双方已就项目实施过程中的关键重大事项进行了约定,但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存在受到政策调整、上级单位原因或其他不可抗力等因素的影响而导致无法如期或全面履行合同的风险,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3、合同的顺利履行预计将对青岛冠中生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产生积极影响,具体收入情况将根据合同履行情况以及企业会计准则、公司会计政策相关规定确认。合同的签订和履行对公司独立性无重大影响,公司主要业务不会因履行合同而形成业务依赖。


  一、合同签署情况

  近日,公司作为联合体牵头人与联合体成员广西融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组成的联合体(以下简称“乙方”)、建设单位宁明县弘丰农业发展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甲方”或“宁明弘丰公司”)就崇左市宁明县引进社会资本投资那堪镇等土地综合整治项目有关事项达成协议并签署了《崇左市宁明县引进社会资本投资那堪镇等土地综合整治项目协议书》(以下简称“本协议”或“本合同”),本合同总价款暂定为人民币7,800万元,建设规模(合同数量)暂定为3,000亩,单价为人民币2.6万元/亩。公司在知悉联合体拟中标及收到《中标通知书》后均进行了公告,详见公司分别于2024年1月15日和2024年1月19日在创业板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http://www.c ninfo.com.cn)上披露的《关于拟中标项目的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2024-004)和《关于公司收到中标通知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06)。

  二、交易对手方介绍

  1、基本情况

  发包人名称:宁明县弘丰农业发展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1422MA5LAEQR4N

  成立日期:2017年8月4日

  注册地址:宁明县城中镇兴宁大道环保局四楼

  注册资本:30,000万元人民币

  法定代表人:黎文清


  经营范围:许可项目:食品经营;粮食收购;技术进出口;货物进出口(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一般项目:畜牧饲养;牧草种植加工销售;农村道路工程;桥梁工程;水利工程建设;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含移民易地安置)的投资与管理;农村土地开发服务、土地整理及综合开发;农业与农产品及农副产品开发经营、销售;农业旅游、陆路旅游观光车的经营管理;汽车、游览车的租赁管理;酒店经营管理;边境贸易、物流;旅游商品研发与销售;农、林、畜牧技术培训、农用化肥、农业机械的推广;苗木与花卉的种植、培育及销售;园林绿化工程;造林工程的施工及养护;园林景观设计咨询;水果种植;谷物种植;食用农产品批发;食用农产品初加工;农副产品销售;日用百货销售;农作物种子经营(仅限不再分装的包装种子)(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以上信息来自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2、关联关系说明

  公司与宁明弘丰公司不存在关联关系,所涉及的交易不构成关联交易。
  3、失信情况

  经查询,宁明弘丰公司未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4、类似交易情况

  除本项目外,最近三个会计年度公司未与宁明弘丰公司发生过交易或业务往来。

  5、履约能力分析


  宁明弘丰公司是宁明县财政局的全资子公司,资信情况良好,整体具有较强的履约能力。

  三、合同主要内容

  (一) 合同主体:

    甲方:宁明县弘丰农业发展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乙方:青岛冠中生态股份有限公司、广西融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二) 项目名称:崇左市宁明县引进社会资本投资那堪镇等土地综合
整治项目;

  (三) 项目编号:E4514002886002468001;

  (四) 合作内容

  1.甲方委托乙方在宁明县区域内开展那堪镇等土地综合整治项目开发合作,项目以总承包方式发包,乙方“全额投资、全程运作、全担风险”,完成项目建设。

  2.本项目实施指定区域宁明县那堪镇等乡镇。

  3.根据项目立项条件、实施难度等情况实施上述项目,合作期限合同签订之日起至2024年11月30日前全面完成工程施工任务,后期管护期限为3年。

  (五) 合作方式

  1.项目以总承包方式发包,乙方“全额投资、全程运作、全担风险”,完成项目建设,费用包括前期工作经费、工程监理费、工程竣工验收费、
业主管理费、土地等级评定、新增耕地核定费、土地改良费、工程施工费、土地租金、青苗补偿费、农作物种植及后期管护费用等相关费用。

  2.乙方工作内容包括:潜力调查、选点、勘测、可研编制、申报立项、规划设计等前期工作,工程施工,租地和竣工资料编制,竣工验收和新增耕地指标确认等。工程监理单位、工程复核单位、耕地质量等级评定单位、工程审计单位、新增耕地复核单位、财务决算编制单位等由项目甲方选定,所需全部资金由社会资本投资单位承担。土地复垦项目不需要的工作内容可忽略不计。

  3.乙方参与土地综合整治项目产生耕地指标除自治区收储外,剩余指标所有权归宁明县人民政府所有,乙方无权干预耕地指标的使用和安排。
  4.项目实施范围包括宁明县县域内。

  5.青苗补偿费由乙方自定。实施管理费及工作经费按实际实施面积1,500元/亩计,由乙方单位汇入甲方指定账户(共管账号),由甲方按规定管理。

    (六) 合同单价、数量及总价款:崇左市宁明县引进社会资本投资那
堪镇等土地综合整治项目总承包单价为人民币26,000.00元/亩,合同数量3,000亩(暂定),合同总价款(总价款=单价×数量)为人民币78,000,000.00元(暂定),最终数量为项目验收报备入库新增耕地指标面积为准,最终总价款按单价和最终数量进行计算(最终总价款=单价×最终数量)。

  (七) 投资收益的确定


  乙方完成项目各项工程建设任务,达到工程建设质量要求,经验收合格并完成报备入库后获取奖补资金收益。按照对应完成每个立项批次的土地综合整治项目验收、报备入库,对应取得该立项批次奖补标准资金(即完成一个立项批次项目验收、报备入库,对应实现该立项批次项目的投资收益)。甲方对乙方完成确认报备新增耕地指标按2.6万元/亩进行奖补,支付奖补资金时各联合体成员分别按照各自工作范围、工作内容向甲方开具相应发票。

  (八) 投资收益的拨付

  1.奖补款的支付:乙方分批次完成项目建设并将新增耕地指标报备入库后,无论是否完成指标交易,30个工作日内支付该批次70%的奖补款,在第二年管护期举证完成后,支付该批次奖补款的10%;在第三年管护期举证完成后,支付该批次剩余全部奖补款。

  2.如甲方未按约定向乙方支付奖补资金,逾期未支付的,按日计算逾期利息。自逾期之日起至6个月以内,以逾期金额为基数,按6%年化利率计算利息,利息3个月一支付;逾期6个月的至12个月以内,以逾期金额为基数,按10%年化利率计算利息,利息6个月一支付;逾期12个月及以上,以逾期金额为基数,按10%年化利率计算利息,利息6个月一支付,且一次性支付逾期金额10%的违约金。

  3.因甲方原因挪用无法按期支付,除按上述条款承担罚息外,乙方有权暂停下批次项目实施。情况严重时乙方有权主动解约,停止投资建设,且乙方不承担违约责任。

  (九) 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A. 甲方的权利与义务

  1.甲方保障乙方奖补资金收益并按本合同约定支付给乙方。

  2.监督乙方抓好项目实施,为乙方实施项目提供数据、资料、基础图件等文件材料,涉及需要费用的资料和图件,甲方协助乙方提取,所需费用由乙方承担,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开展项目立项申报、各级评审、验收等工作,为乙方提供良好的实施环境。

  3.乙方参与土地综合整治项目产生耕地指标除自治区收储外,剩余指标所有权归宁明县人民政府所有,乙方无权干预耕地指标的使用和安排。
  4.负责统筹调配宁明县区域内土地开垦项目承建单位(实施主体)的建设区域。原则上甲方以各投资方提交潜力调查地块图纸的时间先后顺序为依据,优先安排先提交图纸的单位,确保项目区域、资源不重叠。

  5.定期检查在建项目或计划纳入新增立项项目备选地块的基本情况,检查项目的实施进度和工程质量情况。

  6.甲方配合乙方项目区域乡镇政府做通村集体及村民思想工作,促进村集体和村民同意承接后期管护任务或同意流转土地给乙方。

  7.甲方不应干预项目的正常实施,除非此种干预是为保护公共利益及安全所必需的,或是由法律、法规所赋予的权利。

  8.行使并履行法律、法规、当地政府和政策文件及本投资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和义务。不因行政区划调整、政府换届、部门调整和负责人变更影响项目投资合同的履行。

  B. 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乙方的施工单位严格按照国家和自治区发布的土地整治技术规范进行施工,确保工程质量合格。

  2.负责支付应向第三方中介机构(包括但不限于工程监理单位、工程复核单位、工程审计单位、耕地质量等级评定单位、新增耕地复核单位、财务决算审计单位等)支付的全部服务费用。

  3.如果发生乙方与其合同委托单位违约纠纷,乙方签订的合同(包括但不限于施工合同、技术服务合同、咨询合同等)需提供一份合同原件给甲方处,甲方有权对合同款项的支付情况进行监控和纠纷协调。

  4.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耕地提质改造项目立项与验收规范(试行)的通知》(桂自然资发〔2018〕17号)、《土地整治工程验收技术规程DB45/T1057-2014》等规定,开展项目验收材料编制工作,申请项目验收,获得项目新增耕地确认批文,并通过信息系统报备。

  5.编制预算时应按照土地开发整理项目预算定额标准等有关规定,安排足额的后期管护资金,保证项目在建成后的后期管护问题。项目通过竣工验收后,由乙方负责管护种植3年。

  6.对项目实施全过程的安全生产负总责,乙方是安全生产责任主体,如项目实施过程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由乙方自行处置消除负面影响,产生的一切安全生产责任与甲方无关,如对甲方造成损失的,由乙方负责赔偿。
  7.乙方按专用条款的约定承担所承包的部分工程。非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将承包工程的任何部分分包。乙方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包给他人,也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

  8.非乙方原因(包括不限于不可抗力、甲方未能及时提供相关资料或提供资料、地块权属不清、村集体不配合无法正常开展工作)造成项目不能顺利实施,乙方有权暂停直至项目实施条件成熟,上述约定的项目完成时间按照实际情况顺延或终止项目,乙方不承担相应的责任。因乙方资金、设计施工组织、科学种植等乙方责任范围原因导致的甲方直接损失,由乙方负责。

    (十) 项目进度计划要求:乙方按交地日期起,四个月内全面完成工
程施工任务。

  (十一)  违约责任

  1.如乙方未按双方约定的时间完成工程施工任务的(非乙方原因除外),甲方均有权单方解除本协议,协议由此解除的,甲方不向乙方承担任何赔偿责任,由此造成的所有经济损失由乙方自行承担;乙方已完成指标确认的部分耕地,甲方按照本合同第三条执行;对于未达到使用要求或违反政策法规的工程设施,乙方应在接到甲方通知之日起5日内自行承担费用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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