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德必文化创意产业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诉讼、仲裁披露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上海德必文化创意产业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及子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披露行为,促进公司
依法规范运作,维护公司股东、债权人及其利益相关人的合法权
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
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
则》《上海德必文化创意产业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
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重大诉讼、仲裁”,是指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
易价格已经或可能产生较大影响或影响投资者决策的重大诉讼、
仲裁信息,以及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证券监管
部门要求披露的重大诉讼、仲裁信息。本制度所称“披露”,是指
在规定的时间内、在规定的媒体上、按规定的程序、以规定的方
式向社会公众公布,并送达证券监管部门。
第二章 重大诉讼、仲裁信息披露基本原则和一般规定
第三条 重大诉讼、仲裁信息披露基本原则:
(一) 认真履行公司持续信息披露的责任,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如
实披露信息;
(二) 公司及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
职责,保证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
(三) 公司保证所有股东具有平等地获得公司披露信息的机会,
努力为投资者创造经济、便捷的方式来获得信息;
(四) 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任何知情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
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
(五) 公司披露的信息应当便于理解,应当使用事实描述性语
言,简明扼要、通俗易懂地说明事件真实情况;及
(六) 确保公开披露的信息在规定时间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
第四条 公司不能确定有关信息是否必须披露时,应征求证券监管部门的
意见,经审核后决定披露的事件和方式。
第五条 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报纸及网站为刊登公司公告和其他需要披露信
息的媒体。
公司在公司网站及其他媒体发布信息的时间不得先于指定报纸和
指定网站,公司不得以新闻发布或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
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
时报告义务。
第六条 公司应当将信息披露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上海证监局,
并置备于公司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第七条 公司信息披露文件应当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公
司应当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时,以中文
文本为准。
第三章 重大诉讼、仲裁信息披露内容及标准
第八条 公司应当公开披露的重大诉讼、仲裁主要包括:
(一) 涉案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10%以上,
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的;
公司发生的重大诉讼、仲裁应采取连续十二个月累计计算
原则,经累计计算达到本款上述标准的,应当及时披露。
已经按照本款上述规定履行报告义务的,不再纳入累计计
算范围。
(二) 虽然未达到前款金额标准或没有具体涉案金额,但董事会
基于案件特殊性认为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
价格产生较大影响或深圳证券交易所认为有必要的;
(三) 发生涉及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申请撤销、确认不成
立或者宣告无效的;
(四) 证券纠纷代表人诉讼;
(五) 可能对公司生产经营、控制权稳定、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
种交易价格或者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
(六)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及其他规定
应当披露的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产
生较大影响的重大诉讼、仲裁信息。
第九条 公司披露重大诉讼、仲裁事项应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以下材料:
(一) 公告文稿;
(二) 起诉书或者仲裁申请书、受理(应诉)通知书;
(三) 裁定书、判决书或者裁决书;及
(四) 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十条 公司关于重大诉讼、仲裁事项的公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 案件受理情况和基本案情;
(二) 案件对公司本期利润或者期后利润的影响;
(三)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是否存在尚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
项;及
(四) 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第十一条 公司应当及时披露重大诉讼、仲裁事项的重大进展情况及其对公
司的影响,包括但不限于诉讼案件的初审和终审判决结果、仲裁
裁决结果以及判决、裁决执行情况等。
第十二条 公司信息披露标准严格遵循《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
则》、公司章程的规定。
第四章 重大诉讼、仲裁信息传递、审核及披露流程
第十三条 重大诉讼、仲裁信息报告、流转、审核、披露程序:
(一) 董事会办公室根据有关规定及要求,及时汇总各部门、各
下属企业提供的材料,编写信息披露文稿;
(二) 提供信息的部门及下属企业负责人应认真核对相关信息
资料,确保信息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及
(三) 经董事会秘书审核后,由董事长批准后发布。
第十四条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非经董事会书面授权,不得对外发布
公司尚未披露的与公司重大诉讼或仲裁有关的信息。
第十五条 公司对外发布有关重大诉讼、仲裁信息的申请、审核、发布流程:
(一) 申请:公司发布有关重大诉讼、仲裁的信息,董事会秘书
应当以书面形式通过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出申请,并按深
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提交公告内容及附件;
(二) 审核: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员对公司发布信息的合法性、
合规性进行审核。董事会秘书对审核员提出的问题进行解
释,并根据要求对披露信息内容进行补充完善;及
(三) 发布:待披露信息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通过后,在中国
证监会指定的报纸和网站上披露。
第十六条 公司各部门、各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发生根据本制度的相关规
定需要披露事项时,及时报告董事会办公室或董事会秘书,由董
事会秘书拟定是否需要披露的初步意见,报董事长审订,同时向
董事会报告。
第五章 重大诉讼、仲裁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及其负责人的职责
第十七条 公司重大诉讼、仲裁披露工作由董事会统一领导和管理:
(一) 董事长是公司信息披露的第一责任人;
(二) 董事会全体成员负有连带责任;
(三) 董事会秘书负责协调和组织公司信息披露的具体工作,是
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直接责任人;
(四) 董事会办公室是公司重大诉讼、仲裁披露事务管理工作的
专门机构,负责起草、编制公司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并
完成披露申请及发布。公司披露的信息应当以董事会公告
的形式发布;及
(五) 公司各职能部门主要负责人、各控股子公司及参股公司的
主要负责人是提供公司重大诉讼、仲裁披露资料的负责
人,对提供的重大诉讼、仲裁披露基础资料负直接责任。
除遵守本制度之外,还应当遵循公司内部的《重大信息内
部报告制度》、《信息披露管理办法》项下的规定。
第十八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重大诉讼、仲裁披露事务,汇集
公司应予披露的重大诉讼、仲裁信息并报告董事会,持续关注媒
体对公司的报道并主动求证报道的真实情况。董事会秘书有权参
加股东会、董事会会议和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有权了解公司
的财务和经营情况,查阅涉及信息披露事宜的所有文件。
董事会秘书应当将公司监管机构对公司重大诉讼、仲裁披露工作
的要求及时通知公司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
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
第六章 董事和董事会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职责
第十九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关注重大诉讼、仲裁披
露文件的编制情况,保证重大诉讼、仲裁在规定的期限内披露,
配合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条 董事、董事会责任:
(一) 董事应了解并持续关注公司重大诉讼、仲裁事件及其影
响,主动调查、获取信息披露决策所需的资料;董事在知
悉公司的未公开重大信息时,应及时报告公司董事会,同
时知会董事会秘书;及
(二) 董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