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939 证券简称:秋田微 公告编号:2025-037
深圳秋田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深圳秋田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5 年 08 月 20 日
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议案》,本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修订《公司章程》相关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为进一步提升公司规范运作水平和治理效能,公司拟对《公司章程》相关条款进行相应修改,并调整优化治理结构。本次《公司章程》修订核心内容如下:
1、将“股东大会”修改为“股东会”;
2、拟不再设置监事会及监事岗位,监事会职权转由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行使;
3、新增“职工代表董事”的规定,增设职工代表董事后,董事会仍由七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三名,职工代表董事一名;
4、新增“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独立董事”“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等章节;
5、因增加章节及增减条款,对相关章节、条款及引用内容的序号进行调整。
《公司章程》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等与监事或监事会有关的内部制度相应废止,公司监事会将停止履职,公司监事自动解任,公司各项制度中尚存的涉及监事会及监事的规定不再适用。公司已就相关情况知会公司监事。公司监事任职期间恪尽职守、勤勉尽责,公司对公司监事在任职期间对公司治理及发展作出的贡献表示衷心感谢。
本次《公司章程》修订具体内容如下:
修订前 修订后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职工和债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 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 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 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五条 公司注册名称:深圳秋田微电 第四条 公司注册名称:深圳秋田微电
子股份有限公司。 子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英文名称:Shenzhen AV-display 公司英文名称:Shenzhen AV-Display
Co.,Ltd Co.,Ltd。
第六条 公司住所:深圳市龙岗区园山 第五条 公司住所:深圳市龙岗区园山
街道荷坳金源路 39 号 街道荷坳金源路 39 号,邮政编码:
518115。
第九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董事长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
人。
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将在法定代表
人辞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
代表人。
新增 第九条 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
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
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权
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法定代表人因为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
害的,由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公司承担
民事责任后,依照法律或者本章程的规
定,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第十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 第十条 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 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 的债务承担责任。
承担责任。
第十一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 第十一条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 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 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 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 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 可以起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 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二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 第十二条 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员是指公司的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 指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财务负责人及公司董事会认定的其它 书、财务负责人及公司董事会认定的其
管理人员。 他管理人员。
第十七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 第十七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 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类别的每一股份
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 同次发行的同类别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 件和价格相同;认购人所认购的股份,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 每股支付相同价额。
额。
第十八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 第十八条 公司发行的面额股,以人民
标明面值,每股面值人民币 1 元。 币标明面值。
第二十条 公司发起人以有限公司经审 第二十条 公司发起人以有限公司经审计净资产为依据,按照各发起人在有限 计净资产为依据,按照各发起人在有限
公司的股权比例相应折算成其在公司 公司的股权比例相应折算成其在公司的发起人股份。公司发起人发起设立公 的发起人股份。公司发起人发起设立公司时,其持股数额及持股比例为: 司时,其持股数量及持股比例为:
…… ……
第二十一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 12,000 万 第二十一条 公司已发行的股份数为
股,全部为人民币普通股股票。 12,000 万股,全部为人民币普通股。
第二十二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 第二十二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 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得以赠与、垫资、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 担保、借款等形式,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公
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除外。
为公司利益,经股东会决议,或者董事
会按照本章程或者股东会的授权作出
决议,公司可以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
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但财务
资助的累计总额不得超过已发行股本
总额的 10%。董事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全
体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二十三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 第二十三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 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会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 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
加资本: 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一)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二)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及中国证监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
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定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六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 第二十六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
以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 以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 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
行。 方式进行。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依照《证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依照《证券法》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 券法》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 因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 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 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
交易方式进行。 交易方式进行。
第二十七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五条 第二十七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 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 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会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一 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 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 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依照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授 照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会的授权,经权,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 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
会议决议。 决议。
公司依照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收购 公司依照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该条款第(一)项 本公司股份后,属于该条款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十日内注 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十日内注销;属于该条款第(二)项、第(四) 销;属于该条款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六个月内转让或者注 项情形的,应当在六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该条款第(三)项、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