章程修订对照表
修订前条款内容 修订后条款内容
第八条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由董事
会过半数选举产生。
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长辞职的,视
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将当在法定
代表人辞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
法定代表人。
第九条
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民事活
动,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
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权
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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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因为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
害的,由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公司承
担民事责任后,依照法律或者本章程
的规定,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
追偿。
第十条 第十一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 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 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 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股东可 的文件。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 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高级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
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 可以起诉股东、董事、总经理和其他东、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 高级管理人员。
管理人员。
第十一条 第十二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 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司的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及财务负 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及财
责人。 务负责人。
第十六条 第十七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 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
具有同等权利。 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份,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 条件和价格相同;认购人所认购的股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 份,每股支付相同价额。
同价额。
第十七条 第十八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值。 公司发行的面额股,以人民币标明面
值。
第十九条 第二十条
公司依法由有限责任公司整体变更为 公司依法由有限责任公司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各发起人认购股份数、 股份有限公司,公司设立时的股份总出资方式和出资时间具体如下:…… 数为10,080万股,面额股的每股金额
为1元,按通用电梯(中国)有限公司
审计后的净资产折价入股,各发起人
认购股份数、出资方式和出资时间具
体如下:
第二十条 第二十一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 24,014.60 万股,均 公司已发行的股份数为 24,014.60 万
为人民币普通股,每股面值 1 元。 股,均为人民币普通股。
第二十一条 第二十二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 公司或者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属企业)不得以赠与、垫资、担保、 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 补偿或贷款等形式,为他人取得本公
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
助,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除外。
为公司利益,经股东会决议,或者董
事会按照本章程或者股东会的授权作
出决议,公司可以为他人取得本公司
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
但财务资助的累计总额不得超过已发
行股本总额的百分之十。董事会作出
决议应当经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
通过。
第二十二条 第二十三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分别作 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会作出决议,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一)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二)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 批准的其他方式。
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四条 第二十五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是,有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是,有
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
合并; 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
股权激励; 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 (四)股东因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合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 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
购其股份; 其股份;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
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
益所必需。 益所必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
股份。
第二十六条 第二十七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一)项、(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 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 份的,应当经股东会决议;公司因本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 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三)项、第(五)第(三)项、第(五)项、第(六) 项、第(六)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 份的,可以依照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以依照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 东会的授权,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授权,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 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事会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五条规定收购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 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款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 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十日内注销;(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10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 应当在六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项情形的,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 第(三)项、第(五)项、第(六)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 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
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 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 的百分之十,并应当在三年内转让或股份总额的 10%,并应当在 3 年内转让 者注销。
或者注销。
第二十八条 第二十九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份作为质权的
的标的。 标的。
第二十九条 第三十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 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立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 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 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
内不得转让。 申报其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 动情况,在就任时确定的任职期间每向公司申报其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 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 司同一类别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同一 五;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种类股份总数的 25%;所持本公司股份 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 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 的本公司股份。
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第三十条 第三十一条
公司董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