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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朗特智能控制股份有限公司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申报稿2019年12月17日报送)

公告日期:2019-12-27

2.89
深圳朗特智能控制股份有限公司
Shenzhen Longtech Smart Control Co., Ltd.
( 深圳市宝安区沙井街道办黄埔东环路 148 号正风工业园第三栋厂房)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
招股说明书
(申报稿)
保荐人(主承销商)
(福建省福州市湖东路 268 号)
本次股票发行后拟在创业板市场上市,该市场具有较高的投资风险。
创业板公司具有业绩不稳定、经营风险高、退市风险大等特点,投资者面
临较大的市场风险。投资者应充分了解创业板市场的投资风险及本公司所
披露的风险因素,审慎作出投资决定。
创业板风险提示
深圳朗特智能控制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说明书(申报稿)
1-1-1
声明:本公司的发行申请尚未得到中国证监会核准。本招股说明书(申报
稿)不具有据以发行股票的法律效力,仅供预先披露之用。投资者应当以正式公
告的招股说明书全文作为作出投资决定的依据。 
本次发行概况
发行股票类型 人民币普通股( A 股)
发行股数
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总量不超过 1,065 万股(含 1,065 万股),占
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后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不低于 25%;本次
发行全部为公司公开发行新股,公司原股东不进行公开发售股
份。
每股面值 人民币 1.00 元
每股发行价格 人民币【】元
预计发行日期 【】年【】月【】日
拟上市证券交易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
发行后总股本 不超过 4,258 万股
保荐人(主承销商) 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说明书签署日期 【】年【】月【】日
深圳朗特智能控制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说明书(申报稿)
1-1-2
发行人声明
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承担个别和连
带的法律责任。
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以及保荐人、承销的证券公司承诺因发行人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发行和交易中遭受损失的,
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保荐人承诺因其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先行赔偿投资者损失。
证券服务机构承诺因其为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公司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保证招股说明书中财
务会计资料真实、完整。
中国证监会对本次发行所作的任何决定或意见,均不表明其对发行人的盈利
能力、投资价值或者对投资者的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任何与之相反的
声明均属虚假不实陈述。
根据《证券法》的规定,股票依法发行后,发行人经营与收益的变化,由发
行人自行负责;投资者自主判断发行人的投资价值,自主作出投资决策, 自行承
担股票依法发行后因发行人经营与收益变化或者股票价格变动引致的投资风险。
深圳朗特智能控制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说明书(申报稿)
1-1-3
重大事项提示
发行人提醒投资者特别关注下述重大事项提示。 在做出投资决策之前, 请
投资者认真阅读本招股说明书“第四节 风险因素” 的全部内容, 并应特别注意
下列重大事项及风险因素。
一、 重要承诺事项
(一) 发行前股东对股份锁定及减持的承诺
1、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欧阳正良承诺:
( 1)自公司本次发行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
本人持有的公司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本人持有的公司的股份;因公司进行权
益分派等导致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发生变化,仍应遵守前述承诺。
( 2)在本人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公司股份数量
不超过本人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 25%;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持有
的公司股份;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发生变化,仍应遵
守前述承诺。
( 3)本人所持公司股份在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
行价;公司本次发行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
于发行价,或公司本次发行上市后 6 个月期末(如该日非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的
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则本人所持公司股份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
个月;如遇除权除息事项,前述发行价作相应调整。
( 4)本人于锁定期届满两年后减持或转让公司股份的,将依据届时相关法
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本人的其他承诺进行减持或转让。
( 5)对于本人已作出的上述承诺,除第( 2)项承诺外,本人不因职务变更、
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上述承诺。
2、公司法人股东良特投资、合伙企业股东鹏城高飞及鹏城展翅承诺:
( 1)自公司本次发行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本公司/本企业不转让或者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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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
托他人管理本公司/本企业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本公司/本企业持有
的公司股份;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公司/本企业持有的公司股份发生变
化,仍应遵守前述承诺。
( 2)本公司/本企业于锁定期届满后减持或转让公司股份的,将依据届时相
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本公司/本企业的其他承诺进行减
持或转让。
3、担任公司监事的股东苟兴荣承诺:
( 1)自公司本次发行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
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因公司进行权益分
派等导致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发生变化,仍应遵守前述承诺。
( 2)在本人担任公司监事期间,每年转让的公司股份数量不超过本人所持
公司股份总数的 25%;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因
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发生变化,仍应遵守前述承诺。
( 3)本人于锁定期届满后减持或转让公司股份的,将依据届时相关法律法
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本人的其他承诺进行减持或转让。
4、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间接股东周武、李岩慧、赵宝发、黄斌
承诺:
( 1)自公司本次发行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
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因公司进行权益分
派等导致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发生变化,仍应遵守前述承诺。
( 2)在本人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本人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
过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 25%;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持有的
公司股份;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人持有的股份发生变化,仍应遵守前述
承诺。
( 3)本人所持公司股份在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
行价;公司本次发行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
于发行价,或公司本次发行上市后 6 个月期末(如该日非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的
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则本人所持公司股份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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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月;如遇除权除息事项,前述发行价作相应调整。
( 4)本人于锁定期届满两年后转让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将依据届时相关
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进行转让。
( 5)对于本人已作出的上述承诺,除第( 2)项承诺外,本人不因职务变更、
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上述承诺。
5、担任公司监事的间接股东罗利英、韦永校承诺:
( 1)自公司本次发行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
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因公司进行权益分
派等导致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发生变化,仍应遵守前述承诺。
( 2)在本人担任公司监事期间,本人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持有的公
司股份总数的 25%;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因公
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发生变化,仍应遵守前述承诺。
( 3)本人于锁定期届满后转让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将依据届时相关法律
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进行转让。
( 二)发行前持股 5%以上股东的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
1、控股股东欧阳正良、法人股东良特投资、合伙企业股东鹏城高飞及鹏城
展翅承诺:
( 1)本人/本公司/本企业看好公司及公司所处行业的发展前景,拟长期持有
公司股份,自公司本次发行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减持本人/本公司/本企业持
有的公司股份。本人/本公司/本企业所持公司股份的锁定期届满后,本人/本公司
/本企业将依据届时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并根据公司
经营、资本市场、自身资金需求等情况进行综合分析后审慎决定是否减持公司股
份。
( 2)本人/本公司/本企业所持公司股份在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减持的,每年
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大宗或协议转让等方式减持的股份数量由本人/
本公司/本企业根据公司经营、资本市场、自身资金需求等情况进行综合分析后
决定,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如遇除权除息事项,发行价作相应调整);本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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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司/本企业减持时将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并
通知公司将该次减持的数量、价格区间、时间区间等内容提前 3 个交易日予以公
告,但本人/本公司/本企业所持公司股份低于 5%时除外。
( 3)本人/本公司/本企业若违反上述承诺减持公司股份的,将违规减持公司
股份所得(以下简称“违规减持所得”)归公司所有;若本人/本公司/本企业未将
违规减持所得上交公司,则公司有权扣留应付本人/本公司/本企业现金分红中与
本人/本公司/本企业应上交公司的违规减持所得金额相等的现金分红。
2、自然人股东苟兴荣承诺:
( 1)本人看好公司及公司所处行业的发展前景,拟长期持有公司股份,自
公司本次发行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减持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本人所持公
司股份的锁定期届满后,本人将依据届时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
的规定,并根据公司经营、资本市场、自身资金需求等情况进行综合分析后审慎
决定是否减持公司股份。
( 2)本人所持公司股份在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减持的,每年通过证券交易
所集中竞价交易、大宗或协议转让等方式减持的股份数量由本人根据公司经营、
资本市场、自身资金需求等情况进行综合分析后决定,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如
遇除权除息事项,发行价作相应调整);本人减持时将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
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并通知公司将该次减持的数量、价格区间、时间区间
等内容提前 3 个交易日予以公告,但本人所持公司股份低于 5%时除外。
( 3)本人若违反上述承诺减持公司股份的,将违规减持公司股份所得(以
下简称“违规减持所得”)归公司所有;若本人未将违规减持所得上交公司,则
公司有权扣留应付本人现金分红中与本人应上交公司的违规减持所得金额相等
的现金分红。
(三)发行人上市后稳定股价预案
为维护公众投资者的利益,公司及其实际控制人、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就稳
定股价事宜承诺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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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启动和停止稳定股价措施的条件
( 1)预警条件
自本公司上市后三年内,当公司股票连续 5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若因派发现
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配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交
易所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下同)低于最近一年经审计每股净资产的 120%时,
公司将在 10 个交易日内召开业绩说明会或投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