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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0910 深市 瑞丰新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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瑞丰新材:关于拟与专业投资机构共同投资的公告

公告日期:2023-07-22

瑞丰新材:关于拟与专业投资机构共同投资的公告 PDF查看PDF原文

证券代码:300910        证券简称:瑞丰新材        公告编号:2023-054
            新乡市瑞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拟与专业投资机构共同投资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新乡市瑞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瑞丰新材”)拟与专业投资机构合作设立创业投资基金,基金名称:常州信金瑞盈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暂定名,以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最终核定为准;以下简称“信金瑞盈基金”)。

  2、公司将与信金顺致投资管理(宁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信金顺致”,专业投资机构,拟任信金瑞盈基金的管理人)共同投资人民币1,100万元设立信金瑞盈基金的普通合伙人常州信金瑞盈创业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暂定名,以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最终核定为准)(以下简称“信金瑞盈合伙企业”,普通合伙人),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7号——交易与关联交易》以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公司本次投资不构成关联交易,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共同投资设立信金瑞盈合伙企业事项的审批在总经理权限范围内,无需提交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

  3、信金瑞盈基金目标认缴出资总额为人民币伍亿元整(¥500,000,000),拟由公司与信金瑞盈合伙企业、胡斌先生(特殊有限合伙人)共同投资。其中信
金瑞盈合伙企业拟作为普通合伙人出资1,000万元;胡斌先生拟作为特殊有限合伙人出资10万元;公司拟作为有限合伙人出资48,990万元。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7号——交易与关联交易》以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公司本次投资不构成关联交易,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共同投资设立信金瑞盈基金事项的审批在董事会权限范围内,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4、上述交易事项已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5、特别风险提示:信金瑞盈合伙企业、信金瑞盈基金尚未设立,名称及相关工商信息将以最终登记注册信息为准,创业投资基金具体实施情况和进度尚存在不确定性。本次拟投资设立的创业投资基金注册尚需经登记机关审批,并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如本基金未能成功在基金业协会完成备案手续,则会影响本基金存续的合规性及后续投资,实施过程尚存在不确定性。

  创业投资基金具有周期长、流动性较低的特点,本次投资存在回收期较长、短期内不能为公司贡献利润的风险。基金在运营过程中可能受到宏观经济、行业周期、政策变化、投资标的、经营管理、交易方案等多种因素影响,存在投资失败或收益不及预期的风险;基金具体实施情况和进度存在不确定性风险。

  公司将严格按照《常州信金瑞盈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之合伙协议》(以下简称“合伙协议二”)约定,并在现有风险控制体系基础上,与各合伙方积极推进合作,认真防范和应对风险。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公司于2023年7月21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拟与专业投资机构共同投资的议案》,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与专业投资机构共同投资的情况

  (一)设立信金瑞盈合伙企业事项


  1、概述

  公司拟与专业投资机构信金顺致共同投资设立信金瑞盈合伙企业。信金瑞盈合伙企业共计认缴出资额为1,100万元人民币,其中信金顺致拟作为普通合伙人认缴出资57万元人民币,公司拟作为有限合伙人认缴出资1,043万元人民币。

  2、关联关系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7号——交易与关联交易》以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本次投资不构成关联交易,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

  本次参与设立信金瑞盈合伙企业的专业投资机构信金顺致与公司不存在其他关联关系或相关利益安排,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或利益安排,与公司不存在一致行动关系,也不存在以直接或间接形式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形。

  3、专业投资机构基本情况

  企业名称:信金顺致投资管理(宁波)有限公司

  成立时间:2019年6月13日

  类型:有限责任公司(台港澳法人独资)

  注册地:浙江省宁波市大榭开发区海光楼A座303-3室(住所申报承诺试点区)
  法定代表人:胡斌

  注册资本:1,200万人民币

  经营范围:投资管理及相关信息咨询服务。(未经金融等监管部门批准不得从事吸收存款、融资担保、代客理财、向社会公众集(融)资等金融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股权结构:信金香港咨询有限公司持股100%

  关联关系:信金顺致与公司不存在关联关系或利益安排,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或利益安排,也未以直接或间接形式持有公司股份

  管理人登记:已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登记为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编号:P1070868

  其他说明:信金顺致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4、拟设立信金瑞盈合伙企业基本情况

  因信金瑞盈合伙企业尚在筹办过程中,下列信息最终以信金瑞盈合伙企业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登记的信息为准。

  企业名称:常州信金瑞盈创业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类型:有限合伙企业

  注册地:江苏省常州市新北区三井街道锦绣路2号文化广场3号楼6层

  执行事务合伙人:信金顺致投资管理(宁波)有限公司

  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高卓群

  合伙人出资总额合计:1,100万人民币

  经营范围:企业管理咨询;融资咨询服务;财务咨询;社会经济咨询服务
  出资结构:

            合伙人名称            合伙人类型  认缴出资额 占比(%)
                                                (万元)

 信金顺致投资管理(宁波)有限公司  普通合伙人        57    5.1818

 新乡市瑞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有限合伙人      1043    94.8182

                    合 计                          1,100  100.0000

  5、拟签订《常州信金瑞盈创业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之合伙协议(以
下简称“合伙协议一”)的主要内容

  (1)合伙协议一主体

  普通合伙人:信金顺致投资管理(宁波)有限公司,住所为浙江省宁波市大榭开发区海光楼A座303-3室(住所申报承诺试点区)。

  有限合伙人:新乡市瑞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住所为新乡县大召营镇(新获路北)。

  (2)合伙企业的设立、运营和投资

  ①双方同意并确认,信金瑞盈合伙企业将作为普通合伙人及执行事务合伙人发起设立信金瑞盈基金,瑞丰新材将作为有限合伙人对信金瑞盈基金进行投资。同时,本协议签署时,信金顺致将接受合伙企业的委托作为私募基金管理人对信金瑞盈基金进行管理。

  ②双方同意,信金瑞盈基金将主要围绕公司主业,深耕精细化工领域,对产业链上下游与横向优质的企业及其他具有增长空间与发展前景的企业进行直接或间接的股权或准股权产业投资以及直接或间接的股权或准股权财务投资。

  (3)合伙企业收入

  “合伙企业收入”指信金瑞盈合伙企业的全部收入扣除为支付相关税费、债务、合伙企业费用和其他义务(包括已经发生的和为将来可能发生的该等税费、债务、合伙企业费用和其他义务进行合理的预留)而言适当的金额后可供分配部分。为免疑问,信金瑞盈合伙企业从信金瑞盈基金获得的收入或分配以信金瑞盈基金的合伙协议、委托管理协议等相关文件的约定为准。信金瑞盈合伙企业收入包括:

  ①信金瑞盈合伙企业作为信金瑞盈基金的普通合伙人,将对信金瑞盈基金认缴出资和实际缴付出资,由此而从信金瑞盈基金获得的投资收益分配为信金瑞盈合伙企业的“GP投资收入”;

  ②信金瑞盈合伙企业作为信金瑞盈基金的普通合伙人,基于信金瑞盈基金的
投资表现而从信金瑞盈基金获得的附带收益分配,为“GP绩效收入”;

  ③合伙企业获得上述第①款和第②款以外的收入为信金瑞盈合伙企业的“其他收入”。

  (4)合伙企业可分配收入分配

  就GP投资收入及GP绩效收入,原则上应在合伙企业取得该等收入后的三十日内或执行事务合伙人合理决定的其他时点进行分配;就其他收入,原则上应根据执行事务合伙人的自主决定,在分配GP投资收入或GP绩效收入的同时进行分配,或在执行事务合伙人合理决定的其他时点进行分配。

  除非本协议另有约定,信金瑞盈合伙企业存续期间的合伙企业收入,按照下列原则进行分配:

  ①信金瑞盈合伙企业收入中源自GP投资收入的部分,应当全部分配给有限合伙人。

  ②信金瑞盈合伙企业收入中源自GP绩效收入和其他收入的部分,应当在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之间按照约定的比例进行分配。

  (5)合伙事务的执行

  各合伙人在此一致同意委托普通合伙人信金顺致投资管理(宁波)有限公司执行合伙事务,对外代表合伙企业。

  (6)投资决策委员会

  合伙企业设立投资决策委员会,负责就信金瑞盈基金的投资、退出等作出决策,信金顺致有权委派三名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瑞丰新材有权委派二名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一方经提前五个工作日通知可以更换其委派的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双方应督促其委派的委员妥善履行职责,遵守相关保密义务。

  对于投资决策委员会审议事项,需经三名以上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同意(其中必须包括瑞丰新材委派的委员),方可做出投资决策委员会决议。


  其中公司董事、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尚庆春先生拟担任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

  6、本次交易目的、对公司的影响及存在的风险

  (1)本次交易的目的和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本次与专业投资机构合作投资设立信金瑞盈合伙企业,可以充分利用专业投资机构的专业投资能力和风险控制体系,充分发挥各合伙人的优势、资源与能力,培养投资团队,提升投资管理能力,建立风险共担、收益分享的激励约束机制,以更好地达成投资设立信金瑞盈基金的目的。

  本次投资公司使用自有资金,不影响公司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不会对公司财务及经营状况产生重大不利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2)存在的风险

  公司将及时关注信金瑞盈合伙企业经营管理状况,督促防范各方面的管理风险,维护公司及广大股东的利益。公司将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披露相关事项的进展情况。

  (二)与专业投资机构共同投资设立信金瑞盈基金事项

  1、信金瑞盈基金基本情况

  公司拟与信金瑞盈合伙企业、胡斌先生共同投资设立信金瑞盈基金。公司本次投资的资金来源为公司自有资金。

  公司拟作为有限合伙人参与投资设立信金瑞盈基金,基金规模为人民币50,000万元,其中信金瑞盈合伙企业作为普通合伙人认缴出资1,000万元人民币,公司作为有限合伙人认缴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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