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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0910 深市 瑞丰新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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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乡市瑞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申报稿2019年4月28日报送)

公告日期:2019-05-10

新乡市瑞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Xinxiang Richful Lube Additive Co., Ltd
( 新乡县大召营镇(新获路北) )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
招股说明书
(申报稿)
保荐人(主承销商)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5号(新盛大厦) 12层、 15层)
创业板投资风险提示:本次股票发行后拟在创业板市场上市,该市场具有较高的投
资风险。创业板公司具有业绩不稳定、经营风险高、退市风险大等特点,投资者面
临较大的市场风险。 投资者应充分了解创业板市场的投资风险及本公司所披露的风
险因素,审慎作出投资决定。
新乡市瑞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说明书(申报稿)
1-1-1
发行人声明
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承担个别和连
带的法律责任。
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以及保荐人、 承销的证券公司承诺因发行人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致使投资者在证券发行和交易中遭受损失的,
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保荐人承诺因其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先行赔偿投资者损失。
证券服务机构承诺因其为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公司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 会计机构负责人保证招股说明书中财
务会计资料真实、完整。
中国证监会对本次发行所作的任何决定或意见, 均不表明其对发行人的盈利
能力、投资价值或者对投资者的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任何与之相反的
声明均属虚假不实陈述。
根据《证券法》的规定,股票依法发行后,发行人经营与收益的变化,由发
行人自行负责;投资者自主判断发行人的投资价值,自主作出投资决策,自行承
担股票依法发行后因发行人经营与收益变化或者股票价格变动引致的投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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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
声明:公司的发行申请尚未得到中国证监会核准。本招股说明书(申报
稿)不具有据以发行股票的法律效力,仅供预先披露之用。投资者应当以正式
公告的招股说明书全文作为作出投资决定的依据。
发行概况
(一)发行股票类型 境内上市人民币普通股( A 股)
(二)发行股数 本次拟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不超过 3,000 万股, 占发行
后总股本的比例不低于 25.00%
(三)每股面值 人民币 1.00 元
(四)每股发行价格 【】元
(五)预计发行日期 【】年【】月【】日
(六)拟上市证券交易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
(七)发行后总股本 12,000 万股
(八)保荐人(主承销商) 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九)招股说明书签署日期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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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
重大事项提示
本公司提请投资者特别关注以下重大事项及风险,并认真阅读本招股说明
书“第四节 风险因素”的全部内容。
一、股份锁定及减持意向的承诺
(一)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诺
本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郭春萱承诺:
自瑞丰新材股票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持有
的瑞丰新材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瑞丰新材回购该部分股
份。瑞丰新材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
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如该日非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的第一个交易日)收
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持有瑞丰新材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 个月,如遇除权
除息事项,上述发行价应作相应调整。
在本人担任瑞丰新材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本人将向瑞丰新材申
报所持有的本人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 本人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瑞丰
新材股份总数的 25%;离职后六个月内,不转让本人所持有的瑞丰新材股份。本
人不会因职务变更、 离职等原因而拒绝履行上述承诺。 若因派发现金红利、 送股、
转增股本等原因进行除权、 除息的, 上述股份价格、 股份数量按规定做相应调整。
在遵守本次发行其他各项承诺的前提下, 本人在上述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
现已持有的瑞丰新材股份的,减持价格不低于本次发行价格,每年减持股份的数
额不超过持有股份的 25%,减持方式包括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协议转让及
其他符合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的方式。本人任何时候拟减持瑞丰新
材股份时,将提前 3 个交易日通知瑞丰新材并通过瑞丰新材予以公告,未履行公
告程序前不进行减持。若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等原因进行除权、除
息的,上述股份价格、股份数量按规定做相应调整。
本人将按照《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证监会公告
[2017]9 号)、《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
股份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进行股份锁定及减持;若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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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人将严格遵守我国法律法规关于股东持股及股份变动的有关规定, 规范诚
信履行股东的义务。如违反有关股份锁定承诺擅自违规减持所持有的瑞丰新材股
份,因减持股份所获得的收益归瑞丰新材所有,且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
券交易所届时有效的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处罚; 如因未履行关于锁定股份以及减持
之承诺事项给瑞丰新材和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 本人将向瑞丰新材或者其他投
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二)公司其他股东承诺
1、公司股东马振方、乔庆文、尚庆春、王少辉承诺:
自瑞丰新材本次发行的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一年内, 本人不转让或
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现已持有的瑞丰新材股份, 亦不由瑞丰新材回购本人现已持
有的瑞丰新材股份。瑞丰新材上市后 6 个月内如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
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如该日非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的第一个
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现已持有的瑞丰新材股份的锁定期自动延长 6
个月,如遇除权除息事项,上述发行价应作相应调整。
在本人担任瑞丰新材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本人将向瑞丰新材申
报所持有的本人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 本人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瑞丰
新材股份总数的 25%;离职后六个月内,不转让本人所持有的瑞丰新材股份。本
人不会因职务变更、 离职等原因而拒绝履行上述承诺。 若因派发现金红利、 送股、
转增股本等原因进行除权、 除息的, 上述股份价格、 股份数量按规定做相应调整。
在遵守本次发行其他各项承诺的前提下, 本人在上述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
现已持有的瑞丰新材股份的,减持价格不低于本次发行价格,减持方式包括集中
竞价交易、大宗交易、协议转让及其他符合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的
方式。若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上述股份
价格、股份数量按规定做相应调整。
本人将按照《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证监会公告
[2017]9 号)、《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
股份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进行股份锁定及减持;若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
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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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将严格遵守我国法律法规关于股东持股及股份变动的有关规定, 规范诚
信履行股东的义务。如违反有关股份锁定承诺擅自违规减持所持有的瑞丰新材股
份,因减持股份所获得的收益归瑞丰新材所有,且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
券交易所届时有效的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处罚; 如因未履行关于锁定股份以及减持
之承诺事项给瑞丰新材和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 本人将向瑞丰新材或者其他投
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2、公司股东王素花、张勇、新乡鸿润、 西藏伊诺斯、阮荣林、李贞和、安
阳惠通、张定军承诺:
自瑞丰新材本次发行的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一年内,本单位\本人
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单位\本人现已持有的瑞丰新材股份,亦不由瑞丰新
材回购本单位\本人现已持有的瑞丰新材股份。若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
股本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上述股份价格、股份数量按规定做相应调整。
上述锁定期满后若进行股份减持的,本单位\本人将遵守《公司法》、《证券
法》、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在解除锁定股份数量范围内减持;减
持将按照《公司法》、《证券法》、证券监督管理部门及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办
理。
本单位\本人将按照《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证监会
公告[2017]9 号)、《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进行股份锁定及减持;若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
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单位\本人将严格遵守我国法律法规关于股东持股及股份变动的有关规
定,规范诚信履行股东的义务。如违反有关股份锁定承诺擅自违规减持所持有的
瑞丰新材股份,因减持股份所获得的收益归瑞丰新材所有,且自愿接受中国证监
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届时有效的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处罚; 如因未履行关于锁定股
份之承诺事项给瑞丰新材和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单位\本人将向瑞丰新材
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3、公司监事宁占平、段海涛、周利强承诺:
自瑞丰新材本次发行的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一年内, 本人不转让或
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持有的瑞丰新材股份, 亦不由瑞丰新材回购本人现持有的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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丰新材股份。
在本人担任瑞丰新材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本人将向瑞丰新材申
报所持有的本人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 本人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持有的瑞
丰新材股份总数的 25%;离职后六个月内,不转让本人持有的瑞丰新材股份。本
人不会因职务变更、 离职等原因而拒绝履行上述承诺。 若因派发现金红利、 送股、
转增股本等原因进行除权、 除息的, 上述股份价格、 股份数量按规定做相应调整。
本人将按照《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证监会公告
[2017]9 号)、《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
股份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进行股份锁定及减持;若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
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人将严格遵守我国法律法规关于股东持股及股份变动的有关规定, 规范诚
信履行股东的义务。如违反有关股份锁定承诺擅自违规减持所持有的瑞丰新材股
份,因减持股份所获得的收益归瑞丰新材所有,且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
券交易所届时有效的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处罚; 如因未履行关于锁定股份以及减持
之承诺事项给瑞丰新材和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 本人将向瑞丰新材或者其他投
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4、公司股东前海基金、前海方舟承诺:
自瑞丰新材本次发行的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一年内, 本单位不转让
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单位现已持有的瑞丰新材股份, 亦不由瑞丰新材回购本单位
现已持有的瑞丰新材股份。 若因派发现金红利、 送股、 转增股本等原因进行除权、
除息的,上述股份价格、股份数量按规定做相应调整。
本单位将按照《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证监会公告
[2017]9 号)、《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
股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