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909 证券简称:汇创达 公告编号:2025-049
深圳市汇创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及制定、修订相关制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深圳市汇创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5 年 7 月 18
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二十八次会议(以下简称“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及《关于制定及修订部分公司制度的议案》,现将具体内容公告如下:
一、修订原因
为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规范公司运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规范运作》”)《关于新<公司法>配套制度规则实施相关过渡期安排》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最新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拟对《公司章程》的部分条款及相关制度的部分条款进行修订,并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
二、《公司章程》及相关制度制定、修订情况
(一)《公司章程》相关条款修订具体如下:
修订前 修订后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或者经理辞任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法定
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将在法定代表人
辞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
表人。
第十五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
第十五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
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
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类别的每
一股份具有同等权利。
一股份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
同次发行的同类别股票,每股的发行
条件和价格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
条件和价格相同;认购人所认购的股
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
份,每股支付相同价额。
额。
第十六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 第十六条 公司发行的面额股,以人民
标明面值。 币标明面值。
第十九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
第十九条 公司已发行的股份数为
17,297.2979 万股,均为普通股,每股
17,297.2979 万股,均为普通股。
面值 1 元。
第二十条 公司或者公司的子公司(包
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
资、担保、借款等形式,为他人取得
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
资助,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除
第二十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
外。
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
为公司利益,经股东会决议,或者董
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
事会按照本章程或者股东会的授权作
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
出决议,公司可以为他人取得本公司
助。
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
但财务资助的累计总额不得超过已发
行股本总额的百分之十。董事会作出
决议应当经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
通过。
第二十一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 第二十一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 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
大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 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
式增加注册资本: 增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一)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二)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
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
第二十三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
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减少注册资本;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
合并;
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
股权激励;
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
(四)股东因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合
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
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
购其股份。
其股份。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
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
必需。
益所必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
的股份。
第二十四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 第二十四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
以选择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以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 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
式; 他方式进行。
(二)要约方式;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三)
(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
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
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
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
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 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东大会决议;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 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 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会决(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 议;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三)
的,可以依照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 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大会的授权,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 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本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公司依照第二 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会的授权,经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 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 议。
收购之日起十日内注销;属于第 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收购本公
(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 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
在六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 应当自收购之日起十日内注销;属于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三) 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收 当在六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购的本公司股份,公司合计持有的本 (三)项、第(五)项、第(六)项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 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份总额的百分之十,并应当在三年内 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转让或者注销;公司因第二十三条第 百分之十,并应当在三年内转让或者(三)项、第(五)项、第(六)项 注销。
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
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第二十六条 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 第二十六条 公司的股份应当依法转
让。 让。
第二十七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票 第二十七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份
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作为质权的标的。
第二十八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
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
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
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
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第二十八条 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
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
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