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906 证券简称:日月明 公告编号:2025-028
江西日月明测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江西日月明测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5年11月28日召开第四
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
下:
为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促进公司规范运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关于新
〈公司法〉配套制度规则实施相关过渡期安排》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不再设置监事会、监事职务,公司监事会的职权由董事会审计委
员会行使,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相应废止,公司各项治理制度中涉及监事会、监事的
规定不再适用。同时对《公司章程》中的相关条款进行修订。
《公司章程》部分条款修订内容如下:
序号 修订前 修订后
第一条 为维护江西日月明测控科技股份有限公 第一条 为维护江西日月明测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司(以下简称“公司”)及其股东和债权人的 (以下简称“公司”)及其股东、职工和债权人
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 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
1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
简称“《证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 称“《证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
本章程。 程。
第九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 第九条 公司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
2 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 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
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任。
第十条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 第十条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
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 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
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 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
3 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 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
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 件。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
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 起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
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 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五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 第十五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
4 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 正的原则,同类别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
权利。 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 同次发行的同类别股份,每股的发行条件和
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 价格应当相同;认购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
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支付相同价额。
第二十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 第二十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
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保、补偿或贷款 企业)不得以赠与、垫资、担保、借款等形式,
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 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
任何资助。 资助,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除外。
为公司利益,经股东会决议,或者董事会按
照本章程或者股东会的授权作出决议,公司可以
5 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
资助,但财务资助的累计总额不得超过已发行股
本总额的百分之十。董事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全体
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公司或者公司的子公
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有本条行为的,应当
遵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
的规定。
第二十一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 第二十一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
6 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分别作出决 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
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 ……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
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收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收购公司
购公司的股份: 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7 (二)与持有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二)与持有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
激励; 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 (四)股东因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
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 ……
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 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
(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 (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
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 份的,应当经股东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
8 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 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
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 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本章
以依照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授权,经 程的规定或者股东会的授权,经三分之二以上董
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 ……
9 第二十六条 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第二十六条 公司的股份应当依法转让。
10 第二十七条 公司不接受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 第二十七条 公司不接受公司的股份作为质权的标
的标的。 的。
第二十八条 发起人持有的公司股份,自公司成 第二十八条 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
立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 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
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 不得转让。
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其
11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 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
司申报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 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公司同一类别股
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公 份总数的 25%;所持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
司股份总数的 25%;所持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 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
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 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
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 的公司股份。
有的公司股份。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公司
持有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公司 股份 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公司股票或者其
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 6 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 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
由此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将收回 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
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 是,证券公司因购入包销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5%
剩余股票而持有 5%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 以上股份的,以及有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
12 受 6 个月时间限制。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 定的其他情形的除外。
规定的其他情形的除外。 前款所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股东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 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
有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 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
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 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