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905 证券简称:宝丽迪 公告编号:2025-046
苏州宝丽迪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调整董事会人数以及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
变更登记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苏州宝丽迪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5 年 8 月 12
日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董事会人数以及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议案》,该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现将具体内容公告如下:
一、修订原因
为进一步提高董事会运作和决策效率,优化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拟将
董事会成员由 7 名调整至 9 名,其中非独立董事人数 5 名、独立董事 3 名、职工
代表董事 1 名。
二、《公司章程》修订情况
为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更好地促进规范运作,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25 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拟由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履行监事会职责,同时公司将不再设置监事会,废止《监事会议事规则》,结合上述变更及公司实际情况,拟对《公司章程》相关条款进行相应修订。
具体修订内容对照如下:
原规定 修订后
第一条 为维护苏州宝丽迪材料科技股份有 第一条 为维护苏州宝丽迪材料科技股份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和债权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职工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 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 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以下简称“《证券法》”)和其他有关规 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其他有关
定,制订本章程。 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
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由苏州宝力塑胶材料有限公司(以下 公司由苏州宝力塑胶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原有限公司”)整体变更以发起设立 简称“原有限公司”)整体变更以发起设立方式成立,在苏州市行政审批局注册登 方式成立,在苏州市数据局注册登记,取得
记,取得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 营 业 执 照 , 统 一 社 会 信 用 代 码 为
913205077439440375。 913205077439440375。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长辞任的,视为同
时辞去法定代表人。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应当在法定代表
人辞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
人。
第九条 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民
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
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权的限
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新增
法定代表人因为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
的,由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公司承担民事责
任后,依照法律或者本章程的规定,可以向
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第九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 第十条 股东以其所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
以其所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 债务承担责任。
任。
第十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
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 第十一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 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 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 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高级管
约束力的文件。 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
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 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 起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 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和高级管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 理人员。
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六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 第十七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 平、公正的原则,同类别的每一股份具有同
具有同等权利。 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 同次发行的同类别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 和价格应当相同;认购人所认购的股份,每
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第十七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 第十八条 公司发行的面额股,以人民币标
面值。 明面值。
第二十条 公司设立时向各发起人发行股
第十九条 公司发起人认购的股份数、出资 份51,600,000股、面额股的每股金额为1元,
方式如下: 公司发起人的名称、认购的股份数、出资方
…… 式和出资时间如下:
……
第二十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17789.7756万 第二十一条 公司已发行的股份总数为
股,均为普通股。 17789.7756万股,均为普通股。
第二十二条 公司或者公司的子公司(包括
公司的附属企业)不得以赠与、垫资、担保、
借款等形式,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
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公司实施员工
第二十一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 持股计划的除外。
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保、 为公司利益,经股东会决议,或者董事会按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 照本章程或者股东会的授权作出决议,公
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司可以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
股份提供财务资助,但财务资助的累计总
额不得超过已发行股本总额的百分之十。
董事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全体董事的三分之
二以上通过。
第二十二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 第二十三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分别 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会分别作出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一)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二)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
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批准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四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 第二十五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 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
并; 激励;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 (四)股东因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
激励; 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换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 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份的;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 必需。
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
益所必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
份。
第二十五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 第二十六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法规和 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法规和
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一款第(三)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 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收购本公司股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