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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0904 深市 威力传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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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力传动:关于公司与银川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签订《项目投资协议书》的补充公告

公告日期:2025-11-29


  证券代码:300904        证券简称:威力传动      公告编号:2025-081
        银川威力传动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与银川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签订
        《项目投资协议书》的补充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基本情况

    银川威力传动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3年9月23日披 露了《银川威力传动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拟与银川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 委员会签订〈项目投资协议书〉暨对外投资的公告》,并于2023年9月26日签署 了《项目投资协议书》。2025年11月14日,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宁夏监管局(以下简称“宁夏证监局”)出具的《宁夏证监局关于对银川威力 传动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2025]11号)(以下简称“《决定书》”)。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在收到上述《决定书》后,高 度重视决定书中指出的相关问题,并认真吸取教训,严格按照宁夏证监局的要 求对存在的相关问题进行整改。现对《项目投资协议书》相关内容补充披露, 主要内容如下:

    1、增加了本项目投资经济效益;

    2、增加了甲方给予本项目的支持;

    3、增加了甲方及乙方的权利义务;

    4、增加了违约责任、争议解决、其他。

    二、补充后的《项目投资协议书》主要内容

    (一)合作双方

    甲方:银川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乙方:银川威力传动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二)投资项目概况

  1、项目名称

  风电增速器智慧工厂项目(以下简称“项目”)

  2、项目投资额及建设内容

  乙方总投资约 50 亿元(以实际投资额为准),其中固定资产投资 36 亿元,
分两期实施“风电增速器智慧工厂项目”。其中,一期拟计划总投资 20 亿元,其中固定资产投资约 16 亿元,为建设用地投入、生产厂房建设、设备产线配置及前期生产投入,二期拟计划总投资 30 亿元,其中固定资产投资 20 亿元,为产能提升及相关设备投入。项目达产后可实现 18 亿产值,税收 3,000 万元。
  3、项目建设期

  项目于 2025 年 12 月底前完成一期建设并投产,2028 年 12 月 31 日前完成
第二期投资并达产(项目建设期为预计情况,以实际情况为准)。

  4、项目地址

  计划用地 309.1 亩(以国土规划局供地数据为准)。

  (三)甲方给予本项目的支持:

  1、基础设施奖励:给予基础设施奖励不超过 4451 万元。奖励分两笔兑现,在取得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且工程建设出正负零后,兑现补贴金额的 50%;项目建设工程主体封顶后,竣工验收合格后兑现补贴金额的 50%。

  2、新增设备投资奖励:按照购置新设备实际到位额 8%的比例给予奖励,不超过 2 亿元。

  从本项目第一台设备进厂之日起,每 12 个月由乙方提出书面申请,共兑现3 次。以乙方在增速器项目中设备采购合同、付款凭证及发票为依据,经第三
方机构审核确定后兑现,2027 年 12 月 31 日后到位的设备不再兑现。

  3、投资进度补贴:给予投资进度补贴不超过 1.76 亿元。

  给予乙方生产制造用厂房(不包含办公楼、食堂、门房、宿舍、等非生产
 面积和原料库、成品库等附属生产建筑面积)1350 元/平方米的综合补贴,具 体补贴面积以最终确认的生产制造用厂房建筑面积为准。

    补贴兑现流程:按照以下四个阶段进行政策兑现,每阶段兑现额度不超过 项目已完成生产制造厂房建设工程实际付款额的 75%,应奖励额未达到项目完 成生产制造厂房建设工程实际付款额 75%部分待达到工程进度条件后给予补足。
    第一阶段:本项目公司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施工许可证且全部生产制造厂房建设工程出正负零后,对上述生产制造厂房(以最终审定的建筑面积为准),兑现投资进度补贴标准的 20%;

    第二阶段:本项目公司全部生产制造厂房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兑现 投资进度补贴标准 20%;

    第三阶段:本项目公司在设备安装完成、生产线投产后,兑现投资进度补 贴标准的 20%;

    第四阶段:本项目公司在 2027 年 12 月 31 日前新增 4 亿元销售收入,兑现
 剩余的投资进度补贴标准 40%。

    4、贷款贴息:协助项目列入宁夏回族自治区重大项目,协助乙方分期分批 进行贷款贴息扶持奖励申请,充分享受自治区贷款贴息政策。

    5、人才奖励政策:参照《银川经济技术开发区企业高管及技术骨干激励奖 励办法》(银开管发〔2023〕38 号)的文件规定执行。

    6、厂房租赁政策:乙方目前租赁厂房中小企业创业基地 3、4、6、7、8 号
 厂房,原银星能源 2 号厂房,总合计面积约 2 万平方米。厂房租赁根据《银川
 经济技术开发区标准厂房优惠政策》(银开党政办发[2023]34 号)执行,自 双方签订本协议且乙方与甲方指定产权单位签订租赁合同后,项目租赁厂房连
 续 12 个月销售收入达到 1 万元/平米,享受厂房租金全额奖励(先交后奖),
 奖励期 3 年(连续)。当年未达到前述销售收入标准的,不予奖励。

    7、协助乙方申请风电或光伏建设指标,协助推进自治区风电建设项目(包 括“以大换小”项目)使用乙方增速器、减速器、电机产品。

    8、协助乙方与国网电力公司为项目运行敷设专线,由接入电源点敷设至项 目厂界红线。


  9、乙方享受优惠政策的条件

  乙方在每次向甲方申请上述优惠政策前,还须向甲方提供包括且不仅限于以下资料,否则将不能享受银川经开区各项优惠政策。

  (1)项目的基本情况说明纸质及电子版;

  (2)项目可研报告;

  (3)乙方注册登记的营业执照复印件、章程复印件;

  (4)项目立项备案审批通知书等有关部门的批复文件复印件;

  (5)乙方当年财务决算报表(资产负债表并加盖公司财务印章及法定代表人
  印章);

  (6)固定资产投资完成情况报表(加盖公司财务印章及法定代表人印章);
  (7)购买设备的证明材料、原始发票复印件;

  (8)项目实景 7 寸彩色照片一组;

  (9)乙方按期完成相关投资、效益的书面证明材料;

  (10)甲方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10、本协议项下全部奖励政策项下的奖励及优惠资金仅能兑付至乙方账户中,乙方获得的所有奖励资金及优惠资金,专款专用于本项目有关的建设、运营、技术研发等活动中,不得随意挪用。

  (四)甲方及乙方的权利义务

  1、甲方权利义务

  (1)甲方按照本协议的约定,及时向乙方落实本协议中约定的各项奖励及优
  惠政策。

  (2)甲方有权监督乙方生产经营情况,要求乙方按照本协议约定履行投资义
  务。

  (3)甲方有权督促落实本项目环评、能评、安评及装修工程的消防验收等工
  作。

  2、乙方权利义务


  (1)乙方获得的所有奖励资金,专款专用于本项目有关的建设、运营、技术
  研发等活动中,不得挪用。

  (2)乙方应按照本合同条款如期如实建成、投入运营。乙方应接受并积极配
  合甲方对本项目建设、生产、经营等事项的检查监督。

  (3)乙方承诺项目符合国家政策、法律法规及甲方政策要求。

  (4)乙方依法依规经营,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并依法自觉接受劳动保障
  监督检查,乙方在生产经营过程中所产生的劳动等各种纠纷由乙方自行处理
  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5)乙方承诺负责项目环评、能评、安评、消防验收、用水权、排污权等工
  作。确保项目各项手续均符合国家政策法规,守法经营,照章纳税。

  (6)乙方应自项目开展之日起每半年向甲方书面报告项目建设进度,并及时
  向甲方汇报并提供项目建设、生产经营等相关材料。

  (7)乙方承诺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规定,贯彻落实安全生
  产“三同时”制度,确保项目建设和生产运行安全。

  (8)承诺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规定,贯彻落实安全生产
  “三同时”制度,确保项目建设和生产运行安全。

  (9)乙方承诺其提供的相关文书资料、投资、产值、税收等均真实有效。
  (10)未经甲方书面同意批准,乙方不得擅自改变项目内容。确需改变的,
  须经甲方书面批准并按照相关程序依法办理变更手续。

  (11)租赁期间内,未经甲方书面同意批准,乙方不得擅自转让、出让、出
  租甲方或甲方指定第三方为本项目提供的建设厂房及设施,亦不得改变建筑
  结构、用途。

  (五)违约责任

  1、除不可抗力因素、法定原因及第 2 条另有约定外,非经双方协商一致,本协议不得单方解除,但出现违约的情况除外。双方均应严格履行协议,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的约定,应按照本协议承担违约责任。

  2、本协议履行过程中,乙方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乙方违约:


  (1)本项目建设内容、不符合本协议约定,或不能如期投产、未达到本协议
  约定的经济效益的;

  (2)挪用甲方各类奖励资金专款的,租赁期内将甲方为本项目提供的生产制
  造厂房转让、转租的;

  (3)本项目未通过环评、能评、安评等相关审查程序的;

  (4)本项目非因甲方原因连续停工、停产 6 个月以上的;

  (5)违反本协议约定的其他义务或承诺的。

  乙方出现上述情况之一的,视为严重违约,应承担如下违约责任:

  甲方有权单方停止兑付本协议各项优惠政策。乙方就本协议已经享受的奖励资金(包括但不限于乙方已获得的各类补贴、补助、奖励、免除的租金等)及甲方为本项目而投入的资金(若有)应全额返还,乙方应在收到甲方通知之日起 30 日内予以返还,如逾期返还的,则自乙方延迟款项额之日起计算违约金支付时间,每日按收到资金或开始享受优惠政策对应款项万分之一的标准向甲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不足以赔偿给甲方造成的损失,应继续承担赔偿责任。同时,甲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协议。

  3、本协议中甲方所承诺的有关奖励、政策,因乙方不及时配合甲方,导致甲方未能及时向乙方给予相关政策及资金支持的,甲方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4、因本项目建设、生产或经营过程中产生与第三方的纠纷或法律责任,由乙方自行负责。

  (六)争议解决

  因履行本协议所发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甲乙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双方均可向甲方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七)其他

  1、本协议(包括签约方、内容)以及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数据、信息均属于商业秘密信息,除用于本协议目的及约定事项外,任何一方未经对方事前书面同意,不得以任何方式泄漏、提供给任何第三方,亦不得以任何方式公开。
市需要履行必要的信息披露义务、双方法律顾问审核本协议的情形除外。

  2、本协议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另行协商并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本协议经甲乙双方负责人/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成立,经乙方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本协议自签订之日起 12 个月内乙方未开展项目建设,则本协议自动终止。

  三、相关风险提示:

  1、政策调整和兑现风险。国家及地方产业、财政补贴等相关法律法规出台及政策调整,或协议依据的支持文件被废止、修订,可能导致协议约定的优惠政策变更、缩减甚至取消,公司无法按原协议获得奖补。奖励资金兑现提交的证明材料,不合规或未通过审核也会阻碍政策兑现。

  2、项目进程不及预期风险。本项目实施周期长、投资金额大,若出现建设进度滞后、产能释放不及预期、设备采购延迟等情况,未满足补贴兑现条件,将导致政府补贴无法兑现;项目建设及运营过程中,可能面临国家宏观政策调整、市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