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899 证券简称:*ST凯鑫 公告编号:2025-029
上海凯鑫分离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关于新<公司法>配套制度规则实施相 关过渡期安排》《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上海凯鑫分离技 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为进一步提升规范运作水平,完善公司治理 结构,结合公司的自身实际情况,公司将不再设置监事会,监事会的职权由董事 会审计委员会行使,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将相应废止,同时对《公司章程》 部分条款进行修订。本事项已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需提 交公司 2025 年第一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生效。对《公司章程》修改如下:
一、拟修订《公司章程》部分条款内容
原章程内容 修订后的章程内容
第一条 为维护上海凯鑫分离技术股份有限公 第一条 为维护上海凯鑫分离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股东和债 (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股东、职工和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 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 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及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 简称“《证券法》”)及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董事长辞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应当在法定代表人辞任
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第九条 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民事活
新增 动,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
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权的限制,不
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法定代表人因为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公
司承担民事责任。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后,依照法
律或者本章程的规定,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
人追偿。
第九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认 第十条 股东以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全部资 任,公司以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十条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
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 第十一条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 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 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律约束力。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 司、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理人员之间基于本章程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 公司、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基于本章所规定的权利义务发生的与公司事务有关的争 程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所规定的权利义务发生议或者权利主张,应当先行通过协商解决。协 的与公司事务有关的争议或者权利主张,应当先商不成的,通过诉讼方式解决。依据本章程, 行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通过诉讼方式解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股东可以起诉公司的董事、 决。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股东可以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 起诉公司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 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 第十二条 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公司的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及财务负责人。 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及财务负责人。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合称高级管理人
员。
第十六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 第十七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具有同等权利。 公正的原则,同类别的每一股份具有同等权利。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 同次发行的同类别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份, 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
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第十七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 第十八条 公司发行的面额股,以人民币标明面
值。 值。
第二十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 63,783,466 股,均为 第二十一条 公司已发行股份数为 63,783,466
普通股。 股,均为普通股。
第二十二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
附属企业)不得以赠与、垫资、担保、借款等形
式,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
第二十一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 财务资助,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除外。
附属企业)不得以赠与、垫资、担保、补偿或
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 为公司利益,经股东会决议,或者董事会按照本
提供任何资助。 章程或者股东会的授权作出决议,公司可以为他
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
助,但财务资助的累计总额不得超过公司已发行
股本总额的百分之十。董事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全
体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二十二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 第二十三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分别作出决议, 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会作出决议,可以采
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一)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二)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方
其他方式。 式。
第二十五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过公 第二十六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法规、行政法规 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法规、行政法规和
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第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 (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第二十六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 第二十七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 (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本章 份的,应当经股东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 五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 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本章以依照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授权,经 程的规定或者股东会的授权,经三分之二以上董
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收购本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 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
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 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
(四)项情形的,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 项情形的,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
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 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 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
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10%,并应当在 已发行股份总数的 10%,并应当在 3 年内转让或
3 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者注销。
第二十七条 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第二十八条 公司的股份应当依法转让。
第二十八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份作为质 第二十九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份作为质权
押权的标的。 的标的。
第二十九条 发起人持有的公司股份,自公司成 第三十条 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 1 年内
立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 不得转让。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 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
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 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 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就任时确定的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 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司股份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