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爱美客:2023年半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后调整回购股份价格上限的公告

公告日期:2023-1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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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300896        证券简称:爱美客      公告编号:2023-057 号
                爱美客技术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半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后调整回购股份价格上限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提示:

  爱美客技术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实施 2023 年半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后,公司以集中竞价方式回购股份的价格上限由不超过人民币 450元/股调整为不超过人民币 448.1561 元/股。

  一、回购股份的基本情况

  公司于 2023 年 6 月 12 日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逐项审议通过了
《关于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就该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根据本次回购方案,公司计划使用自有资金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部分社会公众股份,用于实施股权激励或员工持股计划。公司用于回购资金总额为不低于人民币 20,000 万元(含)、不超过人民币 40,000 万元(含),回购价格不超过人民币 450.00 元/股(含),本次回购股份的实施期限为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本次回购股份方案之日起不超过 12 个月。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3 年 6月 12 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披露的《关于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27)、《第三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决议公告》(公告编号:2023-026)、《关于公司第三届董事会
第六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及 2023 年 6 月 20 日在巨潮资讯网
(www.cninfo.com.cn)披露的《回购报告书》(公告编号:2023-029)。


    二、调整回购股份价格上限的原因

    根据公司披露的《回购报告书》,若公司在回购期间发生送股、转增股本或现金分红等除权除息事项,自股票除权除息之日起,按照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相应调整回购数量和回购股份价格上限。

    公司于 2023 年 9 月 13 日召开 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
于<公司 2023 年半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于 2023 年 10 月 23 日完成 2023
年半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具体内容详见 2023 年 10 月 16 日公司在巨潮资讯网
(www.cninfo.com.cn)披露的《2023 年半年度分红派息实施公告》(公告编号:2023-047)。

    三、本次调整回购股份价格上限的具体情况

    回购股份价格上限的具体调整计算为:调整后的回购股份价格上限=(调整前的回购股份价格上限-每股现金红利)÷(1+流通股份变动比例)。

    其中,每股现金红利=本次实际参与分配的股本数×每股分红金额÷本次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的总股本=(215,880,132×1.8480)÷216,360,000≈1.8439元/股。

    根据公司 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公司 2023 年半年
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公司 2023 年半年度利润分配方案为:以截至 2023
年 9 月 30 日总股本 216,360,000 股扣除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持有的股份
479,868 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发现金股利 18.48 元(含税)。本年
度公司不以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不送红股。因此,公司流通股不会发生变化,流通股份变动比例为“0”。调整后的回购股份价格上限=450 元/股-1.8439 元/股=448.1561 元/股。

    本次回购股份价格上限由不超过 450 元/股调整至不超过 448.1561 元/股。
    按回购资金总额下限人民币 20,000 万元、回购价格上限 448.1561 元/股进
行测算,预计回购股份为 446,273 股,约占公司当前总股本的 0.21%;按回购资金总额上限人民币 40,000 万元、回购价格上限 448.1561 元/股进行测算,预计回购股份为 892,546 股,约占公司当前总股本的 0.41%,具体回购股份的数量以回购结束时实际回购的股份数量为准。

    四、其他事项


    除以上调整外,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的其他事项均无变化。公司后续将根据市场情况在回购期限内继续实施本次回购计划,并在回购期间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爱美客技术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二三年十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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