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858 证券简称:科拓生物 公告编号:2025-034
北京科拓恒通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北京科拓恒通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5 年 8 月
18 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议案》。
为贯彻落实最新法律法规要求,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提升公司规范运作水平,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公司拟对《公司章程》进行修订,具体情况如下:
序号 修订前 修订后
第一条 为维护北京科拓恒通生物技术 第一条 为维护北京科拓恒通生物技术
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公司”或“本公 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公司”或“本公
司”)、股东及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 司”)、股东、职工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1 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 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
和国公司法》(简称“《公司法》”)、《中 民共和国公司法》(简称“《公司法》”)、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简称“《证券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简称“《证
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八条 总经理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总经理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
2 第八条 总经理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人。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将在法定
代表人辞任之日起 30 日内确定新的法
定代表人。
第九条 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
3 新增一条,后续条款序号相应顺延。 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本
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权的限
序号 修订前 修订后
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法定代表人
因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公司承
担民事责任。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后,依
照法律或者本章程的规定,可以向有过
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第九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 第十条 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
4 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 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
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 的债务承担责任。
担责任。
第十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 第十一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
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 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
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 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
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 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
5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
文件。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 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
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总经理 可以起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
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 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
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 第十二条 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
6 员是指公司的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以 指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
及财务总监。 书以及财务总监。
第十六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 第十七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
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 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类别的每一股份
7 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 同次发行的同类别股票,每股的发行条
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个人所 件和价格相同;认购人所认购的股份,
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的价额。 每股支付相同价额。
8 第十七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 第十八条 公司发行的面额股,以人民币
明面值。 标明面值。
第十九条 …… 第二十条 ……
公司前身北京科拓恒通生物技术开发有 公司前身北京科拓恒通生物技术开发有
限公司以其账面净资产中 6,000 万元折 限公司以其账面净资产中 6,000 万元折
合公司 6,000 万股股份(实收资本相应 合公司 6,000 万股股份(实收资本相应
9 为 6,000 万元),所折合的股份由各发起 为 6,000 万元),每股面值人民币 1 元,
人按各自持有北京科拓恒通生物技术开 所折合的股份由各发起人按各自持有北
发有限公司的股权比例分配。公司整体 京科拓恒通生物技术开发有限公司的股
变更设立为股份有限公司时,各发起人 权比例分配。公司整体变更设立为股份
及其认购的股份数、占总股本的比例和 有限公司时,各发起人及其认购的股份
出资方式如下: 数、占总股本的比例和出资方式如下:
第二十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 26,349.5118 第二十一条 公司已发行的股份数为
10 万股,均为每股面值人民币 1 元的普通 26,349.5118 万股,均为每股面值人民币
股。 1 元的普通股。
序号 修订前 修订后
第二十二条 公司或者公司的子公司(包
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得以赠与、垫资、
担保、借款等形式,为他人取得本公司
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公
第二十一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 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除外。
11 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 为公司利益,经股东会决议,或者董事
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 会按照本章程或者股东会的授权作出决
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议,公司可以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
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但财务资
助的累计总额不得超过已发行股本总额
的 10%。董事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全体董
事的 2/3 以上通过。
第二十二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 第二十三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
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 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会
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 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加资本: (一)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12 (一)公开发行股份; (二)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 定的其他方式。
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四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
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
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第二十五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的股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份。但是,有下列情况之一的除外: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并;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 并;
权激励;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
13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 权激励;
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 (四)股东因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合并、
股份; 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
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
权益所必需。 所必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
份。
第二十五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 第二十六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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