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857 证券简称: 协创数据 公告编号:2025-155
协创数据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署《战略合作框架协议》的自愿性披露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签署的《战略合作框架协议》仅为框架性协议,各方是否展开后续合作暂不确定,具体的合作内容及进度将根据双方后续签署的相关文件进一步落实和推进,合作的实施存在不确定性。另外,本次框架协议涉及公司未从事过的新业务,协议执行及其对公司业绩的影响具有较大的不确定性的风险。
2、《战略合作框架协议》的具体细节需各方进一步协商,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具体尚需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或其他权力机构审议通过。公司将根据后续各项目进展情况,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履行相应的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3、对上市公司当年业绩的影响:本次签订的协议为框架性协议,对公司经营业绩的影响存在不确定性,需视协议各方合作实施情况而定。敬请广大投资者谨慎决策,注意投资风险。
4、公司不存在最近三年披露的框架协议进展未达预期的情况。
一、协议签署及交易概况
协创数据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协创数据”或“公司”或“上市公司”)近日与光为科技(广州)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光
为科技”)、光加科技(广州)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光加科技”)签订了《战略合作框架协议》(以下简称“本协议”)。
协创数据主营业务为以“物联生态”为核心战略,构建“算力底座+云端服务+智能终端”三位一体的全球化产业体系。
光为科技主营业务为光芯片及光模块研发、生产及销售。光加科技主营业务为高端光芯片及高端光模块研发。
本协议是各方加强战略合作而订立的框架性文件,各方在具体业务合作过程中,将根据本协议相关约定签署具体业务或者合作协议。
通过上述合作,争取达到协创数据迅速进入光芯片及光模块行业,光为科技、光加科技迅速扩大生产及开拓市场之目的。
公司将在具体合作事项明确后,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履行决策审批程序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二、合作方介绍
(一)光为科技
1.公司名称:光为科技(广州)有限公司
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MA5ANL2E5J
3.注册资本:5,000万元人民币
4.成立日期:2017年12月28日
5.注册地址:广州市黄埔区科丰路31号G7栋301房
6.法定代表人:黄愚
7.经营范围:光电子器件制造;其他电子器件制造;光通信设备制造;集成电路设计;集成电路制造;集成电路芯片设计及服务;集成电
路芯片及产品制造;通信设备制造;物联网设备制造;电子元器件制造;智能车载设备制造;工业机器人制造;智能机器人的研发;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雷达及配套设备制造;光通信设备销售;通信设备销售;光电子器件销售;电子元器件零售;信息技术咨询服务;专业设计服务;物联网设备销售;物联网技术研发;物联网应用服务;物联网技术服务;汽车零部件研发;汽车零部件及配件制造;机械设备研发;网络技术服务;工程和技术研究和试验发展;人工智能通用应用系统;智能车载设备销售;计算机系统服务;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建设工程设计。
8.履约能力分析:光为科技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信誉状况良好,具备履约能力。
9.关联关系说明:公司及子公司与其不存在关联关系。
(二)光加科技
1.公司名称:光加科技(广州)有限公司
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12MAK11PD86E
3.注册资本:300万元人民币
4.成立日期:2025年11月7日
5.注册地址:广州市黄埔区科丰路29号C3栋217房
6.法定代表人:宋云鹏
7.经营范围:光电子器件制造;其他电子器件制造;光通信设备制造;集成电路设计;集成电路制造;集成电路芯片设计及服务;集成电路芯片及产品制造;通信设备制造;物联网设备制造;电子元器件制造;
智能车载设备制造;工业机器人制造;智能机器人的研发;雷达及配套设备制造;通信设备销售;光通信设备销售;光电子器件销售;电子元器件零售;信息技术咨询服务;专业设计服务;物联网技术研发;物联网技术服务;物联网应用服务;物联网设备销售;汽车零部件研发;汽车零部件及配件制造;机械设备研发;网络技术服务;工程和技术研究和试验发展(除人体干细胞、基因诊断与治疗技术开发和应用,中国稀有和特有的珍贵优良品种);人工智能通用应用系统;智能车载设备销售;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
8.履约能力分析:光加科技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信誉状况良好,具备履约能力。
9.关联关系说明:公司及子公司与其不存在关联关系。
三、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协议的签署主体
甲方:协创数据,主营业务为以“物联生态”为核心战略,构建“算力底座+云端服务+智能终端”三位一体的全球化产业体系。
乙方:光为科技,主营业务为光芯片及光模块研发、生产及销售。
丙方:光加科技,主营业务为高端光芯片及高端光模块研发。
(二)合作目标
各方经协商一致后同意在符合法律法规、现时及/或将来适用的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及各自内控制度要求的前提下,展开业务合作,在时机成熟及各方认为合适时及经各方另行协商,甲方可视乎未来实
际情况考虑投资乙方和/或丙方。通过上述合作,争取达到甲方迅速进入光芯片及光模块行业,乙方、丙方迅速扩大生产及开拓市场之目的。
(三)合作方案
1.甲方和乙方、丙方同意启动业务合作,三方通过优势互补,共同开展光芯片、光模块及相关产品的技术合作和市场拓展,具体合作形式包括但不限于技术授权与服务、技术研发、委托生产、设备租赁以及市场营销等。
2.上述业务合作的具体条款,包括但不限于业务合作模式、产品类别、价格、数量、规格,由甲乙丙三方基于市场商务条款、在平等互利的基础上,依据公平对等的原则另行协商确定。
3.各方同意,在以下条件全部具备后,如各方认为合适及经各方另行协商,参照下述条款,甲方可视乎未来实际情况考虑分步骤投资乙方和/或丙方:
(1)乙方公司股权争议彻底解决且无其他权利负担,不存在任何股权争议和股权受限情形,包括乙方股权争议相关方已签订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和解协议、取得有效法院裁判且司法冻结解除;丙方公司股权无其他权利负担,不存在任何股权争议和股权受限情形;
(2)甲方对乙方、丙方及其现有股东开展企业架构、业务、技术、财务、法律、知识产权、行业情况等尽职调查,乙方、丙方及其现有股东积极配合尽职调查工作,甲方对尽职调查结果满意;
(3)甲方聘请的评估机构已出具乙方、丙方整体价值的资产评
估报告且结果令甲方满意,各方对交易条件达成一致意见;
(4)甲方聘请的审计机构已对乙方、丙方的财务报表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所需要覆盖的财务期间根据甲方的H股发行上市项目要求而定(但不少于甲方拟刊发招股章程的业绩期间);
(5)甲方投资乙方、丙方不会对甲方H股发行上市构成实质障碍;
(6)乙方和丙方正常经营,其自身经营、业务、技术、知识产权、财务、法律合规及外部环境等情况未发生重大不利变化;
(7)公开市场不存在对乙方、丙方或甲方潜在投资乙方、丙方的重大不利的市场传闻;
(8)法律行政法规及政府文件以及甲方受约束的法律文件及深圳证券交易所未禁止甲方投资乙方和丙方。
4.以上所述条件全部具备或者被甲方豁免后,乙方、丙方同意,在乙方、丙方引进投资人时,甲方拥有对乙方和丙方投资同等条件下的优先权,甲方该等优先权延续至排他期届满后18个月。
(四)排他期
乙方和丙方不得就本次合作有关事宜(包括但不限于乙方、丙方计划引进新股东、与其他人洽谈光芯片及光模块业务合作等)与除甲方外的任何第三方进行接洽、讨论、谈判或者达成协议,排他期自本协议签署之日起6个月。排他期届满后,若各方就本次合作有关事宜未达成正式协议,经各方协商一致可以延长排他期。
(五)协调机制
1.为积极实施本协议,各方应保持信息畅通,并建立通畅的沟通
机制。
2.各方建立高层定期或不定期会晤制度,研究重大合作事项,加大协调和执行力度,提高工作实效。
3.各方分别指定或设立本次合作专项推动团队,建立合作推动专项工作机制,定期交流并协商合作推动事宜。
4.甲方为A股上市公司及H股的上市申请人,因两地上市规则要求,需要对乙方、丙方进行全面的尽职调查并对部分信息向公众作出披露,乙方、丙方承诺全力配合甲方以满足两地交易所及监管机构的要求。乙方、丙方知悉监管机构可能对本协议及本协议项下的交易进行问询,并承诺全力配合提供一切所需信息及协助,推进本次合作并释除监管机构疑虑。
(六)保密信息
1.除非披露方同意,接收方不得将披露方的保密信息向第三人进行透露。但按照法律法规规定或者根据监管机构要求需要披露的除外,接收方在披露对方的保密信息前应及时通知披露方,并应配合披露方采取适当和有效的措施以降低对披露方的影响。
2.本协议因任何原因终止,本保密条款持续有效。
(七)信义义务
1.一方只能在本协议约定的事项范围内使用其他方提供的信息,非经书面同意,一方不得在本协议约定的事项范围以外利用其他方所提供的项目信息接洽项目方或者其他方客户,包括但不限于私自直接或间接接触项目方或其他方客户,暗示或明示第三方直接或间接接触
项目方或其他方客户等。
2.非经书面同意,一方不得私自利用其他方提供的项目信息在本协议约定的事项范围以外为己或任何第三方谋取任何利益。
3.非经书面同意,一方不得以本协议相关内容作为宣传资料或市场推广。
4.本协议因任何原因终止,本信义条款持续有效。
(八)违约责任
1.一方如未遵守本协议约定,包括排他期、保密义务及信义义务,不论违约行为出于故意或过失,均应承担违约责任,包括但不限于采取有效措施消除因违约造成的不利影响、赔偿因违约给合同其他方造成的损失等。
2.违约方应当赔偿因其违约而给守约方造成的损失,以及守约方维权所支出的诉讼费、仲裁费、保全费、调查费、差旅费、公证费、律师费、政府行政费用等。
3.除要求违约方赔偿其损失外,守约方还有权要求违约方继续履行本协议。
(九)其他
本协议是各方加强战略合作而订立的框架性文件,各方在具体业务合作过程中,应根据本合同相关约定签署具体业务或者合作协议。
四、投资进入新领域的相关情况
1、进入新领域的原因及可行性
1.1 市场前景广阔,需求持续强劲
AI算力需求的快速增长直接驱动AI集群对光模块的需求扩张,并对光模块性能提出更高要求,进一步强化了市场对高性能光模块的依赖。随着AI算力持续爆发、“东数西算”工程深入推进,以及工业互联网、无人驾驶、工业具身机器人等领域的广泛应用,预计到2026–2027年,光模块市场仍将保持可观的增量空间。
1.2 协创数据已具备相关布局与基础
协创数据在算力领域已有相应业务布局,为进入光模块领域奠定了产业基础。
1.3 核心团队与技术实力突出
本次合作汇聚了行业优势资源,形成了技术、产品与制造协同的优势格局:
· 光加科技
核心团队由光芯片及光模块领域的专家组成。其中,宋云鹏博士(加拿大McMaster大学计算电磁场博士)作为国家特聘专家、科技部高端外国专家计划引进专家、广州黄埔杰出人才及创新创业领军人才、高速AI数据连接专家,是《广东省加快推动光芯片产业创新发展行动方案》发起人,并担任西湖大学首批云谷教授。
· 光为科技
作为国家级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曾获全国创新创业大赛新一代信息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