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系客服QQ:86259698

300849 深市 锦盛新材


首页 公告 锦盛新材:关于公司及相关当事人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

锦盛新材:关于公司及相关当事人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

公告日期:2025-10-23


证券代码:300849        证券简称:锦盛新材      公告编号:2025-039
            浙江锦盛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及相关当事人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浙江锦盛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5 年 6 月 27 日收
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下发的《立案告知书》(编号:证监立案字 01120250021 号),因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
决定对公司立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5 年 6 月 27 日在巨潮资讯网
(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告知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22)。

  近日,公司及相关当事人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浙处罚字[2025]15 号),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主要内容
“浙江锦盛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阮荣涛先生、阮棋江先生、夏书良先生、阮岑泓女士:

  浙江锦盛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锦盛新材或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一案,已由我局调查完毕,我局依法拟对你们作出行政处罚。现将我局拟对你们作出行政处罚所根据的违法事实、理由、依据及你们享有的相关权利予以告知。

  经查明,当事人涉嫌违法的事实如下:

  2021 年 12 月 6 日,锦盛新材与浙江宏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江
宏祥)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浙江宏祥承包“年产 6,000 万套化妆品
包装容器建设项目”厂房建设(以下简称 6,000 万套项目)。同日,浙江宏祥与阮钟炎签订《工程项目内部承包经营协议》,将上述厂房建设交由阮钟炎实际承包。浙江宏祥仅按合同金额的一定比例收取管理费,阮钟炎控制项目章、自主雇员建设、自主采购与付款、自主与锦盛新材对接请款、自负盈亏,实质系阮钟炎与锦盛新材开展业务。

  经查,阮钟炎系锦盛新材实际控制人兼董事长阮荣涛的侄子,阮荣涛正因为其与自己的叔侄关系,才指定将 6,000 万套项目交由阮钟炎实际承包,并要求浙江宏祥在合同签订等安排中予以配合。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182 号)第六十二条,阮钟炎系锦盛新材关联自然人,上述交易构成关
联交易。2022 年上述关联交易发生额为 1.2 亿元,占公司 2022 年度经审计净资
产的 18.6%。

  上述情况,锦盛新材未在 2022 年年度报告中如实披露。

  上述违法事实,有锦盛新材公告、财务及业务资料、相关合同、银行流水、询问笔录、情况说明等证据证明。

  我局认为,锦盛新材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九条的相关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所述违法行为。

  时任董事长阮荣涛,组织、决策案涉关联交易,未能保证 2022 年年报真实、准确、完整,涉嫌违反《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是公司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时任总经理、董事阮棋江,主持公司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知悉案涉关联交易,未勤勉谨慎履行职责,未能保证 2022 年年报真实、准确、完整,涉嫌违反《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是公司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时任监事会主席夏书良,具体负责 6,000 万套项目,参与了案涉关联交易,未勤勉谨慎履行职责,未能保证 2022 年年报真实、准确、完整,涉嫌违反《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是公司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
人员。

  时任副总经理、董事阮岑泓,对案涉关联交易未尽到注意义务,未勤勉谨慎履行职责,未能保证 2022 年年报真实、准确、完整,涉嫌违反《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是公司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的其他直接负责人员。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我局拟决定:

  一、对浙江锦盛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给予警告,并处以 150 万元罚款;

  二、对阮荣涛给予警告,并处 150 万元罚款;

  三、对阮棋江、夏书良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 100 万元罚款;

  四、对阮岑泓给予警告,并处以 50 万元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听证规则》相关规定,就我局拟对你们实施的行政处罚,你们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你们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经我局复核成立的,我局将予以采纳。如果你们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我局将按照上述事实、理由和依据作出正式的行政处罚决定。

  请你们在收到本事先告知书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回执》(附后,注明对上述权利的意见)递交我局,逾期则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二、对公司的影响及风险提示

  1、根据《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认定的情况,公司不触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第十章第五节规定的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本次行政处罚最终结果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为准。

  2、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生产经营正常,上述事项不会对公司生产经营产生重大影响。公司就本次事项向广大投资者致以诚挚的歉意,公司将深刻反思,认真吸取经验教训,加强内部治理的规范性,提高规范运作意识和水平,提高信息披露质量,并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
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维护公司及广大股东利益。

  3、公司将持续关注上述事项的进展情况,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公司发布的信息请以在上述指定媒体、网站刊登的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浙江锦盛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 年 10 月 2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