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邯郸汉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申报稿2014年6月19日报送)

公告日期:2014-06-27


本次股票发行后拟在创业板市场上市,该市场具有较高的投资风险。创业
板公司具有业绩不稳定、经营风险高、退市风险大等特点,投资者面临较大的
市场风险。投资者应充分了解创业板市场的投资风险及本公司所披露的风险因
素,审慎作出投资决定。
邯郸汉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河北省邯郸市开发区世纪大街12号)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
招股说明书
(申报稿)
保荐人(主承销商)
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Essence Securities Co., Ltd.
(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4018号安联大厦35层、28层A02单元)
声明:本公司的发行申请尚未得到中国证监会核准。本招股说明书(申
报稿)不具有据以发行股票的法律效力,仅供预先披露之用。投资者应当以
正式公告的招股说明书全文作为作出投资决定的依据。 

发行概况
发行股票类型  人民币普通股(A股)
本次发行股份数量
本次发行全部为公司公开发行新股,发行数量为
3,500万股,最终以中国证监会核准的发行规模为准
每股面值  人民币1.00元
每股发行价格  人民币【●】元
预计发行日期  【●】年【●】月【●】日
拟上市证券交易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
发行后总股本14,000万股
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
股份的限售安排、自
愿锁定、持股及减持
意向的承诺
1、公司控股股东河北汉光重工有限责任公司承诺:
“(1)自发行人的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三
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公司直接或间接
持有的发行人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公司直接或间
接持有的发行人的股份。
如本公司未履行该项承诺,将向发行人支付已减持股
份市值(按本公司实际减持价格计算)10%的现金作为对
发行人的补偿。
(2)发行人股票上市后六个月内,如果发行人股票
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六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则本公司持有的发行人股票
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六个月。
如本公司未履行该项承诺,将向发行人支付已减持股
份市值(按本公司实际减持价格计算)10%的现金作为对
发行人的补偿。
(3)股份锁定期满后两年内,本公司将继续持有发
行人股份。
本公司如未按上述承诺的条件减持发行人股份的,将
向发行人支付已减持部分股份市值(按本公司实际减持价
格计算)10%的现金作为对发行人的补偿。” 

2、公司股东中船重工科技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承诺:
“(1)自发行人的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三
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公司直接或间接
持有的发行人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公司直接或间
接持有的发行人的股份。
如本公司未履行该项承诺,将向发行人支付已减持股
份市值(按本公司实际减持价格计算)10%的现金作为对
发行人的补偿。
(2)发行人股票上市后六个月内,如果发行人股票
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六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则本公司持有的发行人股票
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六个月。
如本公司未履行该项承诺,将向发行人支付已减持股
份市值(按本公司实际减持价格计算)10%的现金作为对
发行人的补偿。
(3)股份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在发行人的股价高于
发行价10%以上时,本公司将减持所持发行人股份,减持
数量不超过本公司所持发行人股份的30%。
本公司如低于承诺价格或高于承诺数量减持发行人
股份的,将向发行人支付违反承诺减持部分股份市值(按
本公司实际减持价格计算)10%的现金作为对发行人的补
偿。”
3、公司股东邯郸市财政局信息中心承诺:
“(1)自发行人的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十
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单位直接或间接持
有的发行人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单位直接或间接
持有的发行人的股份。
如本单位未履行该项承诺,将向发行人支付已减持股
份市值(按本单位实际减持价格计算)10%的现金作为对

发行人的补偿。
(2)股份锁定期满后两年内,本单位将继续持有发
行人股份。
本单位如未按上述承诺的条件减持发行人股份的,将
向发行人支付已减持部分股份市值(按本单位实际减持价
格计算)10%的现金作为对发行人的补偿。”
4、公司股东中国科学院化学研究所承诺:
“(1)自发行人的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十
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单位直接或间接持
有的发行人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单位直接或间接
持有的发行人的股份。
如本单位未履行该项承诺,将向发行人支付已减持股
份市值(按本单位实际减持价格计算)10%的现金作为对
发行人的补偿。
(2)股份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在发行人的股价高于
发行价10%以上时,本所将减持所持发行人股份,减持数
量不超过本所所持发行人股份的30%。
本所如低于承诺价格或高于承诺数量减持发行人股
份的,将向发行人支付违反承诺减持部分股份市值(按本
所实际减持价格计算)10%的现金作为对发行人的补偿。”
5、公司股东北京中金国联伟业投资发展中心(有限
合伙)、北京银汉创业投资有限公司承诺:
“(1)自发行人的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十
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单位直接或间接持
有的发行人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单位直接或间接
持有的发行人的股份。
如本公司未履行该项承诺,将向发行人支付已减持
股份市值(按本公司实际减持价格计算)10%的现金作为
对发行人的补偿。 

(2)股份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在发行人的股价高于
发行价时,本单位将减持所持发行人的全部股份。
本单位如低于承诺价格减持发行人股份的,将向发行
人支付违反承诺减持部分股份市值(按本单位实际减持价
格计算)10%的现金作为对发行人的补偿。”
6、公司实际控制人中国船舶重工集团公司承诺:“自
发行人的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
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公司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
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公司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
人的股份。同时,自发行人的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
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公司持有的河
北汉光重工有限责任公司及中船重工科技投资发展有限
公司的股权,也不由河北汉光重工有限责任公司及中船重
工科技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回购该等股权。
如本公司未履行该项承诺,将向发行人支付已减持股
份市值(按本公司实际减持价格计算)10%的现金作为对
发行人的补偿。”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说明书签署日期2014年6月19日 

声  明
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承担个别和连
带的法律责任。 
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以及保荐人(主承销商)承诺因发行人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发行和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将
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证券服务机构北京市环球律师事务所、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北京大正海地人资产评估有限公司承诺因其为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
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
资者损失。 
公司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保证招股说明书中财
务会计资料真实、完整。 
中国证监会对本次发行所作的任何决定或意见,均不表明其对发行人的盈利
能力、投资价值或者对投资者的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任何与之相反的
声明均属虚假不实陈述。 
根据《证券法》的规定,股票依法发行后,发行人经营与收益的变化,由发
行人自行负责;投资者自主判断发行人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
担股票依法发行后因发行人经营与收益变化或者股票价格变动引致的投资风险。 
投资者若对本招股说明书存在任何疑问,应咨询自己的股票经纪人、律师、
会计师或其他专业顾问。 

重大事项提示
本公司特别提请投资者认真阅读本招股说明书“第四节 风险因素”的全部
内容,并特别关注公司下述重大事项。
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后的盈利摊薄情况
2013 年度,汉光科技以归属于公司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计算的基本每股收
益为0.36元、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为16.75%。预计本次发行新股数量为3,500
万股,发行后公司总股本将由10,500万股增加至14,000万股,发行完成后,由
于募集资金到位后不能立即产生经济效益,即使在净利润维持不变的情况下,由
于发行后公司总股本规模的增加,公司的基本每股收益及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
将有所下降。请投资者关注新股发行对投资回报的摊薄影响。
二、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限售安排、自愿锁定、持股
及减持意向的承诺
本次发行前公司总股本为10,500万股,本次发行全部为公司公开发行新股,
发行数量为3,500万股,发行后总股本为14,000万股。
(一)公司控股股东河北汉光重工有限责任公司承诺:
“1、自发行人的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
委托他人管理本公司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公司
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的股份。
如本公司未履行该项承诺,将向发行人支付已减持股份市值(按本公司实际
减持价格计算)10%的现金作为对发行人的补偿。
2、发行人股票上市后六个月内,如果发行人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
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则本公司持有的发行
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六个月。
如本公司未履行该项承诺,将向发行人支付已减持股份市值(按本公司实际
减持价格计算)10%的现金作为对发行人的补偿。 

3、股份锁定期满后两年内,本公司将继续持有发行人股份。
本公司如未按上述承诺的条件减持发行人股份的,将向发行人支付已减持部
分股份市值(按本公司实际减持价格计算)10%的现金作为对发行人的补偿。”
(二)公司股东中船重工科技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承诺:
“1、自发行人的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
委托他人管理本公司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公司
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的股份。
如本公司未履行该项承诺,将向发行人支付已减持股份市值(按本公司实际
减持价格计算)10%的现金作为对发行人的补偿。
2、发行人股票上市后六个月内,如果发行人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
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则本公司持有的发行
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六个月。
如本公司未履行该项承诺,将向发行人支付已减持股份市值(按本公司实际
减持价格计算)10%的现金作为对发行人的补偿。
3、股份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在发行人的股价高于发行价10%以上时,本公
司将减持所持发行人股份,减持数量不超过本公司所持发行人股份的30%。
本公司如低于承诺价格或高于承诺数量减持发行人股份的,将向发行人支付
违反承诺减持部分股份市值(按本公司实际减持价格计算)10%的现金作为对发
行人的补偿。”
(三)公司股东邯郸市财政局信息中心承诺:
“1、自发行人的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
托他人管理本单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单位直
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的股份。
如本单位未履行该项承诺,将向发行人支付已减持股份市值(按本公司实际
减持价格计算)10%的现金作为对发行人的补偿。
2、股份锁定期满后两年内,本单位将继续持有发行人股份。
本单位如未按上述承诺的条件减持发行人股份的,将向发行人支付已减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