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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水比德: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2023年12月修订)

公告日期:2023-12-14

山水比德: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2023年12月修订) PDF查看PDF原文

                  广州山水比德设计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2023 年 12 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广州山水比德设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维护证券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劵法》)、《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深圳证劵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规范运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0 号——股份变动管理》《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关于进一步规范股份减持行为有关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减持通知》)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广州山水比德设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本制度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指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第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下的所有本公司股份。

  第四条  本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知悉《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关于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禁止行为的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的交易。

                        第二章  股票买卖禁止行为

  第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在下列情形下不得转让:
  (一)本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

  (二)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半年内;

  (三)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承诺一定期限内不转让并在该期限内的;


  (四)法律、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应当在其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 6 个月内,继续遵守下列限制性规定:

  (一)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

  (二)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

  (三)《公司法》对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股份转让的其他规定。

  第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下列期间不得买卖本公司股票:

  (一)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 30 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 30 日起算;

  (二)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 10 日内;

  (三)自可能对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或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之日内;

  (四)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第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同时为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一致行动人的,应同时遵照本条规定减持公司股份。

  公司存在破发、破净情形,或者最近 3 年未进行现金分红、累计现金分红金额低于最近 3 年年均净利润 30%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通过二级市场减持本公司股份。
  前款所称二级市场减持,是指通过深交所集中竞价交易或者大宗交易减持股份。

  本条款所称“破发”是指,减持计划公告前 20 个交易日中的任一日股票收盘价低于首次公开发行时的股票发行价格。股票收盘价以首次公开发行日为基准向后复权计算。破发情形下不得通过二级市场减持的要求,适用于首次公开发行时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前款所述主体在上市后不再具有相关身份或者解除一致行动协议的,应当继续遵守《减持通知》相关规定。

  本条款所称破净是指,减持计划公告前 20 个交易日中的任一日股票收盘价低于最近一个会计年度或者最近一期财务会计报告期末每股净资产。股票收盘价以最近一个会计年度或者最近一期财务会计报告资产负债表日为基准分别向后复权计算。

  最近 3 年未进行现金分红或者累计现金分红金额低于最近 3 年年均净利润的 30%,
以最近 3 个已披露经审计的年度报告的会计年度为基准,但净利润为负值的会计年度不计算在内。


  第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证券法》相关规定,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购入包销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5%以上股份,以及有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除外。并及时披露以下内容:

  (一)相关人员违规买卖的情况;

  (二)公司采取的处理措施;

  (三)收益的计算方法和董事会收回收益的具体情况;

  (四)深交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上述“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是指最后一笔买入时点起算 6 个月内卖出的;“卖出
后 6 个月内又买入”是指最后一笔卖出时点起算 6 个月内又买入的。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确保下列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不发生因获知内幕信息而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行为:

  (一)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

  (二)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三)中国证监会、深交所或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或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有特殊关系,可能获知内幕信息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上述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参照本制度第十五条的规定执行。

  第十条  董事会秘书应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 30 天,季度报告、业绩预告
及业绩快报公告前10天等重要时点,提前将禁止买卖本公司证券的具体要求告知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第三章  信息申报、披露与监管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在下列时点或期间内委托公司向深交所和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申报其个人信息及其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等)身份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姓名、职务、身份证号、证券账户、离任职时间等):
  (一)新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公司申请股票上市时;

  (二)新任董事、监事在股东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 2 个交易日内;

  (三)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 2 个交易日内;

  (四)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后的 2 个交易日内;

  (五)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 2 个交易日内;

  (六)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以上申报信息视为相关人员向深交所提交的将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按相关规定予以管理的申请。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本人申报数据的及时、真实、准确、完整。

  第十三条  公司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对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规定更长的禁止转让期间、更低的可转让股份比例或者附加其它限制转让条件的,应当及时向深交所申报。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按照深交所确定的锁定比例锁定股份。
  第十四条  公司按照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的要求,对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股份管理相关信息进行确认,并及时反馈确认结果。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应在买卖前填写《买卖本公司证券问询函》(附件 1)并提交董事会,由董事会秘书具体负责确认。

  董事会秘书收到《买卖本公司证券问询函》后,应核查本公司信息披露及重大事项进展等情况,形成同意或反对的明确意见,填写《有关买卖本公司证券问询的确认函》(附件 2),并于《买卖本公司证券问询函》所计划的交易时间前将其交与问询人。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收到董事会秘书的确认函之前,不得擅自进行有关本公司证券的交易行为。


  董事会秘书买卖本公司证券的,应参照上述要求由董事长进行确认。

  第十六条  董事会秘书应对《买卖本公司证券问询函》《有关买卖本公司证券问询的确认函》等资料进行编号登记并妥善保管。

  第十七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核查公司信息披露及重大事项等进展情况,如该买卖行为可能存在不当情形,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书面通知拟进行买卖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并提示相关风险。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拟通过集中竞价交易减持公司股份的,应当在其首次卖出的15个交易日前通过董事会办公室向深交所报告《关于股份减持计划的告知函》(附件 3)并预先披露减持计划,由深交所予以备案。

  减持计划的内容应当包括但不限于拟减持股份的数量、来源、原因、方式、减持时间区间、价格区间等信息。每次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不得超过 6 个月。在减持时间区间内,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减持数量过半或减持时间过半时,应当披露减持进展情况。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应当在股份减持计划实施完毕后的 2 个交易日内予以公告;上述主体在预先披露的股份减持时间区间内,未实施股份减持或者股份减持计划未实施完毕的,应当在股份减持时间区间届满后的2个交易日内予以公告。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同时为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应优先符合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减持股份的相关规定,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减持股份未做规定的,按照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处理。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预先披露的减持计划时,减持时间区间不得超过 3 个月。未预先披露减持计划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通过深交所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减持股份。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在预先披露减持计划时,应当对是否存在破发、破净或者分红不达标等情形进行判断;不存在有关情形的,可以披露减持计划,并说明具体情况。

  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发生变动的,应当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 2 个交易日内,向公司报告并由公司在深交所网站进行公告。公告内容包括:

  (一)上年末所持本公司股份数量;

  (二)上年末至本次变动前每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三)本次变动前持股数量;

  (四)本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五)变动后的持股数量;

  (六)深交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比例达到《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还应当按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业务规则的规定履行报告和披露等义务。

  第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加强对本人所持有证券账户的管理,及时向董事会申报本人所持有的证券账户,严禁将所持证券账户交由他人操作或使用。
  第二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应当遵守相关规定并向深交所申报。

  第二十一条  深交所对公司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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