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839 证券简称:博汇股份 公告编号:2026-010
宁波博汇化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会未涉及变更以往股东会已通过的决议。
3、中小股东是指除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6 年 2 月 25 日(星期三)15:00 开始。
(2)网络投票时间: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 2026 年 2 月 25 日
9:15-9:25,9:30-11:30,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6 年 2 月 25 日
9:15-15:00。
2、会议地点:浙江省宁波石化经济技术开发区滨海路 2366 号博汇股份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本次股东会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现场会议主持人:董事长金碧华先生。
6、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
件和公司章程等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出席会议的总体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表决的股东(包括股东代表,下同)共63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112,708,824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9.1168%(已剔除截至股权登记日公司回购账户中已回购的股份数量,下同)。
其中:现场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共 3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100,729,766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4.9594%。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60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11,979,058 股,占公司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4.1575%。
2、中小股东出席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60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11,979,058 股,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1575%。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 0 人,代表股份 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0.0000%。
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60 人,代表股份 11,979,058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4.1575%。
3、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见证律师出席或列席了本次会议。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会采用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1、审议通过《关于延长公司 2025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股东会决
议有效期的议案》
出席本次会议的关联股东宁波市文魁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所持股份96,211,616股对本议案回避表决,不计入本议案有效表决票总数。
总表决情况:
同意 16,458,52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655%;
反对 35,08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126%;弃权 3,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18%。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11,940,37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771%;反对 35,08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928%;弃权 3,6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01%。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议案,已获得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2、审议通过《关于提请股东会延长授权董事会/董事会授权人士全权办理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相关事宜有效期的议案》
出席本次会议的关联股东宁波市文魁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所持股份96,211,616股对本议案回避表决,不计入本议案有效表决票总数。
总表决情况:
同意 16,313,72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8878%;
反对 30,48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848%;弃权 153,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9274%。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11,795,57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4683%;反对 30,48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544%;弃权 153,0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2772%。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议案,已获得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2、见证律师姓名:陈佳荣、徐成珂
3、结论性意见: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认为,公司 202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均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
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宁波博汇化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决议》;
2、《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宁波博汇化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宁波博汇化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 年 2 月 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