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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龙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申报稿2016年3月25日报送)

公告日期:2016-04-01

 是
安徽龙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ANHUI SINOMAG TECHNOLOGY CO., LTD.)
(安徽省庐江县郭河镇工业区)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
招股说明书
(申报稿)
声明: 本公司的发行申请尚未得到中国证监会核准。 本招股说明书 (申报稿)
不具有据以发行股票的法律效力,仅供预先披露之用。投资者应当以正式公告的
招股说明书作为投资决定的依据。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安徽省合肥市梅山路18号)
创业板投资风险特别提示
本次股票发行后拟在创业板市场上市,该市场具有较高的投资风险。创
业板公司具有业绩不稳定、经营风险高、 退市风险大等特点,投资者面临较
大的市场风险。投资者应充分了解创业板市场的投资风险及本公司所披露的
风险因素,审慎作出投资决定。
安徽龙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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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发行概况
发行股票类型 人民币普通股(A 股)
发行股数 本次拟公开发行不超过 1,767 万股, 不进行老股东公开发售
股份
每股面值 人民币 1.00 元
每股发行价格 【】元
预计发行日期 【】年【】月【】日
拟上市的证券交易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
发行后总股本 7,067 万股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说明书签署日期 【】年【】月【】日
安徽龙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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声明及承诺
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承担个别和连
带的法律责任。
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以及保荐人、 承销的证券公司承诺因发行人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致使投资者在证券发行和交易中遭受损失的,
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保荐人承诺因其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先行赔偿投资者损失。
证券服务机构承诺因其为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他人造成损失,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公司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 会计机构负责人保证招股说明书中财
务会计资料真实、完整。
中国证监会对本次发行所作的任何决定或意见, 均不表明其对发行人的盈利
能力、投资价值或者对投资者的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任何与之相反的
声明均属虚假不实陈述。
根据《证券法》的规定,股票依法发行后,发行人经营与收益的变化,由发
行人自行负责;投资者自主判断发行人的投资价值,自主作出投资决策,自行承
担股票依法发行后因发行人经营与收益变化或者股票价格变动引致的投资风险。
安徽龙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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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事项提示
一、股东关于股份锁定、股票锁定期延长和减持价格的承

(一)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熊永宏、熊咏鸽承诺:
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前
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票,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票;
2、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
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若公司股票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
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格将相应进行除权、除息调整,下同),
其所持有的公司股票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其所持公司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
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
3、在其担任公司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其直接
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
(二)作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股东承诺
作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股东张勇、熊言傲、朱旭东承诺:
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所持有的
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上述股份。在其担任公司的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其直接或间接所持有的公司股
份总数的25%;
2、所持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在公
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
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的收盘价低于发行价的,其所持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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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公司股份的锁定期限将自动延长6个月;
3、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日起6个月内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
之日起18个月内不转让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并上市之日起第7个月至第12个月之间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12个月内
不转让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
之日起12个月以上申报离职的,离职后6个月内不转让其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
司股份。
(三)作为公司监事的股东承诺
作为公司监事的股东陈正友、张锡霞承诺:
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所持有的
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上述股份。在其担任公司的
监事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其直接或间接所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25%;
2、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日起6个月内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
之日起18个月内不转让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并上市之日起第7个月至第12个月之间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12个月内
不转让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
之日起12个月以上申报离职的,离职后6个月内不转让其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
司股份。
(四)公司其他股东锁定安排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若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成功,除公司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及持股董事、 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其他股东本次发行前已持有
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交易所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得转让。
二、稳定股价的预案及承诺
为维护公司上市后股价的稳定,保护投资者尤其是中小投资者的利益,公司
制定了关于首发上市后三年内公司股价低于每股净资产时稳定公司股价的预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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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简称“预案”),具体如下:
(一)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条件
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年内, 若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时(最近一期审计基准日后,因利润分配、资
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增发、配股等情况导致公司净资产或股份总数出现变化的,
每股净资产相应进行调整,下同),公司将启动稳定股价的预案。实施该预案后
股权分布应满足上市条件。
公司应在股票价格触及启动股价稳定措施条件之日起5日内召开董事会、25
日内召开股东大会,审议稳定股价具体方案,明确该等具体方案的实施期间,并
在履行完毕相关内部决策程序和外部审批/备案程序(如需)后启动稳定股价具
体方案的实施,且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要求予以公告。公司稳定股价措施实施
完毕及承诺履行完毕之日起两个交易日内, 公司应将稳定股价措施实施情况予以
公告。
在上述稳定股价具体方案的实施期间内, 如公司股票连续10个交易日收盘价
高于每股净资产时,将停止实施股价稳定措施。上述稳定股价具体方案实施期满
后,如再次触及股价稳定措施启动条件,则再次启动稳定股价措施。
(二)稳定股价具体措施
在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前提条件满足时, 公司及相关责任主体可以视公司实
际情况、股票市场情况,选择单独实施或综合采取以下措施稳定股价:
1、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票;
2、公司回购股票;
3、董事(独立董事除外,下同)、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
4、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三)稳定股价措施的具体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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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票
在公司股价触及预案启动条件且股权分布满足上市条件的前提下, 若公司董
事会制订的稳定公司股价措施涉及公司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票, 公司控股股东应
在三个交易日内启动增持计划,并向公司提交增持公司股份的具体方案。在履行
相应的公告义务后,控股股东将在满足法定条件下依照方案中所规定的价格区
间、期限采用自有资金通过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增持公司的股票。单次用于增持
股份的资金额不得低于其最近一次从公司获得的现金分红(税后)的20%;在一
个会计年度内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多个稳定股价具体方案的情况下, 控股股东单
一会计年度累计增持股份的资金额不超过其最近一次从公司获得的现金分红 (税
后)的50%。
公司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份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 且在增持计划实施期间及
法定期限内不减持其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
2、公司回购股票
若公司董事会制订的稳定公司股价措施涉及公司回购股份, 在公司股权分布
满足上市条件的前提下, 公司可以集中竞价或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认可的其他方式
回购公司股份;回购价格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每股净资产;公司单次用于
回购股份的资金不低于上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的10%,
单一会计年度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合计不超过上一会计年度经审计归属于母公
司股东净利润的30%;公司将根据相关规定对回购的股份予以注销或采取其他合
法方式予以处置。
3、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
若公司董事会制订的稳定公司股价措施涉及公司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
司股票,其应在三个交易日内启动增持计划,并向公司提交增持公司股份的具体
方案。在履行相应的公告义务后,其将在满足法定条件下依照方案中所规定的价
格区间、期限采用自有资金通过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增持公司的股票。单次用于
增持股份的资金总额不低于其在担任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职务期间上一会计年度
从公司处领取的税后薪酬总和的10%;单一会计年度以稳定股价所动用的资金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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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不超过其在担任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期间上一会计年度从公司处领取的
税后薪酬总额的30%。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份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且在增持计划
实施期间及法定期限内不减持其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
对于公司未来新聘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本公司将在其作出承诺履行公
司发行上市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已作出的相应承诺要求后,方可聘任。
4、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四)稳定股价方案的终止
在预案实施过程中,若出现以下任一情形,则视为本次稳定股价措施实施完
毕及承诺履行完毕,已公告的稳定股价方案终止执行:
1、公司股票连续1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高于本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
净资产;
2、继续回购或增持公司股份将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
(五)未履行稳定股价方案的约束措施
公司就依法履行稳定股价相关事项安排,愿意接受有权主管机关的监督,并
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并将极力敦促相关方严格按照稳定股价预案的要求履
行其应承担的各项义务和责任。
若公司控股股东未按本预案的规定提出增持计划和/或未实际实施增持计划
的, 公司有权将与控股股东履行增持义务所需资金总额相等金额的应付控股股东
现金分红予以截留,直至控股股东履行增持义务。
若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按本预案的规定提出增持计划和/或未实际实
施增持计划的,公司有权将对其从公司领取的收入予以扣留,直至其履行增持义
务。在公司新聘任董事和高管时,公司将确保该等人员遵守预案的规定,并签订
相应书面承诺。
(六)稳定股价预案的修改程序
安徽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