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834 证券简称:星辉环材 公告编号:2025-033
星辉环保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人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星辉环保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5年10月29日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及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该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公司章程》及相关制度修订的原因及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的最新规定,公司将不再设置监事会,监事会的职权由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行使,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相应废止,同时对现行《公司章程》进行修订。主要修订条款请见本公告附件《星辉环保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修正案》,修订后的《公司章程》同日披露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同时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公司经营管理层办理章程修改、工商变更登记备案等相关手续。本次修订公司章程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并以特别决议审议批准,修订后的《公司章程》在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后生效并实施。
二、备查文件
1、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决议;
2、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决议;
3、星辉环保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特此公告。
星辉环保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二五年十月三十日
附件:
星辉环保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修正案
星辉环保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5 年 10 月 29 日召开的
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及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拟对《星辉环保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相关条款进行修订,并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公司经营管理层办理章程修改、工商变更登记备案等相关手续。
此次修订涉及《公司章程》全篇,为突出本次修订的重点,本公告仅就重要条款的修订对比作出展示,其余只涉及部分文字表述的调整内容将不再逐一比对。
一、《公司章程》具体修订情况如下:
原《公司章程》条款 修订后《公司章程》条款
第八条 公司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 第八条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由代表公司执
人。 行公司事务的董事或者经理担任。
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或者经理辞任的,
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辞任的,
公司应当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
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
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
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权的限
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法定代表人因为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
的,由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公司承担民事责任
后,依照法律或者本章程的规定,可以向有过
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第十一条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 第十一条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
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 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 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件,对公司、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股东 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 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 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总经理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原《公司章程》条款 修订后《公司章程》条款
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二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二条 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
是指公司的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 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和董事会
秘书。
第二十二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 第二十二条 公司或者公司的子公司(包
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保、补偿 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得以赠与、垫资、担保、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 借款等形式,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
人提供任何资助。 的股份提供资助,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除
外。
为公司利益,经股东会决议,或者董事会
按照本章程或者股东会的授权作出决议,公司
可以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
供财务资助,但财务资助的累计总额不得超过
已发行股本总额的百分之十。董事会作出决议
应当经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违反前两款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负
有责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承担赔偿责
任。
第二十三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 第二十三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
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分别 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会作出决
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一)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二)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 (五)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规定
批准的其他方式 的其他方式。
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章程或股东会的授
权,在三年内决定发行不超过已发行股份百分
之五十的股份。但以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的应
当经股东会决议。
董事会依照前款规定决定发行股份导致公
司注册资本、已发行股份数发生变化的,对公
司章程该项记载事项的修改不需再由股东会表
决。
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决定发行
新股的,董事会决议应当经全体董事三分之二
以上通过。
第二十七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 第二十七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
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 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本章 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 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无须提 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本
原《公司章程》条款 修订后《公司章程》条款
交股东大会审议,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 章程或者股东会的授权,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
董事会会议决议同意后实施。 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同意后实施。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收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收
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 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
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 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