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贝仕达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年度财务报告工作制度(2023年12月)

公告日期:2023-1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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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贝仕达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年度财务报告工作制度

            深圳圳贝仕达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年度财务报告工作制度

                      (2023 年 12 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完善深圳贝仕达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的治理机制,加强内部控制建设,强化信息披露文件编制工作的基础,充分发挥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下称“审计委员会”)在年报编制和披露方面的监督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审计委员会在公司年报编制和披露过程中,应当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认真履行责任和义务,勤勉尽责的开展工作,维护公司整体利益。

                第二章 审计委员会年度财务报告工作管理制度

  第三条 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 60 日内,公司总经理应当向审计委员会汇报公
司本年度的生产经营情况和投、融资活动等重大事项的进展情况,公司财务总监应当向审计委员会汇报本年度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情况,审计委员会应当对有关重大问题进行实地考察。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对公司拟聘的会计师事务所是否符合《证券法》要求,以及为公司提供年报审计的注册会计师(以下简称“年审注册会计师”)的从业资格进行检查。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在续聘下一年度年审会计师事务所时,应对年审注册会计师完成本年度审计工作情况及其执业质量做出全面客观的评价,达成肯定性意见后,提交董事会通过并召开股东大会决议;形成否定性意见的,应改聘会计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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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务所。

  第六条 如果发生改聘年审会计师事务所事宜,审计委员会应约见前任和拟改聘会计师事务所,对双方的执业质量做出合理评价,并在对公司改聘理由的充分性作出判断的基础上,将意见提交董事会决议通过。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做出决议,并通知被改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参会,在股东大会上陈述自己的意见。

  第七条 公司年度财务报告审计工作的时间安排由公司审计委员会、财务总监与负责公司年度审计工作的会计师事务所三方协商确定。

  第八条 公司财务总监应在年审注册会计师进场审计前向审计委员会书面提交本年度审计工作安排及其他相关材料。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在年审注册会计师进场前审阅公司编制的财务会计报表,形成书面意见。

  第十条  审计委员会应在年审注册会计师进场后加强与年审注册会计师的沟通。

  在年审注册会计师出具初步意见审计后、正式审计意见前,公司应当安排审计委员与年审注册会计师的见面会,沟通审计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审计委员会应当履行会面监督职责。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应督促会计师事务所在约定时限内提交审计报告,并以书面意见形式记录督促的方式、次数、结果以及相关负责人的签字确认。

  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应对审计后的财务会计报告进行表决,形成决议后提交董事会审核。

  第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应对公司内控审计部提交的年度内部审计工作报告进行审阅并形成书面意见。

  第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应根据公司审计部的工作报告及相关信息,评价公司内部控制的建立和实施情况,形成内部控制自我评估报告,并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经会计师事务所审核的,应同时向董事会提交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核实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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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见。内部控制自我评估报告至少包括如下内容:

  (一)董事会对内部控制报告真实性的声明;

  (二)内部控制评价工作的总体情况;

  (三)内部控制评价的依据、范围、程序和方法;

  (四)内部控制存在的缺陷及其认定情况;

  (五)对上一年度内部控制缺陷的整改情况;

  (六)对本年度内部控制缺陷拟采取的整改措施;

  (七)内部控制有效性的结论。

  第十五条 公司指定董事会秘书负责协调审计委员会与会计师事务所以及公司管理层的沟通,积极为审计委员会履行上述职责创造必要条件。

  第十六条 在年度报告编制和审议期间,审计委员会委员负有保密义务。在年度报告披露前,严防泄露内幕信息、内幕交易等违法违规行为发生,在年报披露前 30 日内和年度业绩快报披露前 10 日内,不得买卖公司股票。

  第十七条 与上述年报工作有关的沟通、意见或建议均应书面记录并由当事人签字,公司存档保管。

                              第三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审计委员会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修订和解释。

  第二十条 本制度由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修改时亦同。

                                  深圳贝仕达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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