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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杰电气: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

公告日期:2020-01-31

英杰电气: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 PDF查看PDF原文

  本次股票发行后拟在创业板市场上市,该市场具有较高的投资风险。创业板公司具有业绩不稳定、经营风险高、退市风险大等特点,投资者面临较大的市场风险。投资者应充分了解创业板市场的投资风险及本公司所披露的风险因素,审慎作出投资决定。

    四川英杰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Sichuan Injet Electric Co., Ltd.

          (四川省德阳市金沙江西路 686 号)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
            招股说明书

  本公司的发行申请尚未得到中国证监会批准,本招股说明书(申报稿)不具有据以发行股票的法律效力,仅供预先披露之用。投资者应该以正式公告的招股说明书全文作为投资决定的依据。

              保荐人(主承销商)

            (四川省成都市东城根上街 95 号)


                  发行人声明

  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保荐人、承销的证券公司承诺因发行人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发行和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保荐人承诺因其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先行赔偿投资者损失。

  证券服务机构承诺因其为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公司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保证招股说明书中财务会计资料真实、完整。

  中国证监会对本次发行所作的任何决定或意见,均不表明其对发行人的盈利能力、投资价值或者对投资者的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任何与之相反的声明均属虚假不实陈述。

  根据《证券法》的规定,股票依法发行后,发行人经营与收益的变化,由发行人自行负责;投资者自主判断发行人的投资价值,自主作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股票依法发行后因发行人经营与收益变化或者股票价格变动引致的投资风险。

                本次发行概况

发行股票类型          人民币普通股(A 股)

发行数量              本次公开发行股份数量 1,584 万股,均为发行新股,
                      占发行后总股本的比例为 25.01%

每股面值              1.00 元

每股发行价格          33.66 元

预计发行日期          2020 年 2 月 4 日

拟上市证券交易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

发行后的总股本        6,334 万股

保荐人、主承销商      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说明书签署日期    2020 年 1 月 31 日


              重 大 事 项 提 示

    请投资者认真阅读本招股说明书的“风险因素”章节全文,并特别关注以下重要事项。

  一、股份流通限制及自愿锁定承诺

  公司本次发行前总股本 4,750 万股,本次拟发行 1,584 万人民币普通股,发
行后总股本为 6,334 万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王军、周英怀承诺: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前已发行的股份。

  公司股东谱润三期承诺: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前已发行的股份。

  公司其他自然人股东尹锋、刘少德等 29 人承诺: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前已发行的股份。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王军、周英怀、刘少德、吴施鹰、李辉、陈金杰承诺:在本人担任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股份数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所持的公司股份;如本人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本人在就任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 6 个月内,每年转让股份数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持有的公司股份。公司上市后 6 个月内,若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则本人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 个月;本人所持公司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
其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若英杰电气股票在上述期间发生除权、除息的,上述价格将做相应调整。前述承诺不因本人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失去效力。如未履行上述承诺,本人自愿将违规减持股票所得收益(如有)上缴英杰电气所有。
  二、发行人主要股东发行上市后的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

  (一)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诺

  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王军、周英怀承诺如下:

  1.对于本次公开发行前直接、间接持有的英杰电气股份,本人将严格遵守已做出的关于流通限制、自愿锁定及减持价格的承诺,在锁定期内,不出售本次公开发行前持有的英杰电气股份。

  2.在所持英杰电气股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本人可以根据自身的经济需求,在符合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和持有英杰电气股份比例不低于 30%的前提下,以不低于发行价的价格减持所持股票,减持的股份总数不超过公司上市时本人所持公司股份总额的 10%。

  3.所持股份减持时须提前 15 个交易日公告,且应尽量避免短期内大量减持对英杰电气股价二级市场走势造成重大干扰。

  4.股份减持时,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集合竞价交易系统、大宗交易系统、协议转让或其他合法方式实施。

  若英杰电气股票在上述期间发生除权、除息的,上述价格、股份数量将作相应调整。

  如未履行上述承诺,本人将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并接受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等监管部门依据相关规定给予的监管措施或处罚。

  (二)发行人持股 5%以上股东谱润三期承诺

  1.对于本次公开发行前直接、间接持有的英杰电气股份,本企业将严格遵守已做出的关于流通限制及自愿锁定的承诺,在锁定期内,不出售本次公开发行前持有的公司股份。

  2.在所持英杰电气股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本企业可以根据自身的经营或投资需求,在符合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的前提下,将以市价且不低于英杰电气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的价格减持所持股票,减持的股份总数最高可达公司上
市时本企业所持公司股份总额的 100%。

  3.所持股份减持时须提前 15 个交易日公告,且应尽量避免短期内大量减持对英杰电气股价二级市场走势造成重大干扰。

  4.股份减持时,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集合竞价交易系统、大宗交易系统、协议转让或其他合法方式实施。

  若英杰电气股票在上述期间发生除权、除息的,上述价格、股份数量将作相应调整。

  如未履行上述承诺,本企业将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并接受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等监管部门依据相关规定给予的监管措施或处罚。

  三、本次发行前未分配利润的处理

  根据公司 2018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在本次股票发行完成后,本次发行前的滚存未分配利润由本次发行后的新老股东按发行后的持股比例共享。
  四、本次发行后公司股利分配政策

  请投资者关注本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和现金分红比例。本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如下:

  (一)利润分配政策的基本原则

  公司的利润分配应重视对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公司将按照“同股同权、同股同利”的原则,根据各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比例进行分配。在公司盈利且符合监管要求及公司正常经营和长期发展的前提下,公司将积极采取现金方式分配股利。

  (二)利润分配具体政策

  1.利润分配形式

  公司视具体情况采取现金、股票或者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的方式或者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分配股利;在符合现金分红的条件下,公司应当优先采取现金分红的方式进行利润分派。

  2.利润分配的期间间隔

  公司当年如实现盈利并有可供分配利润时,应当进行年度利润分配,特别是现
金分红,除此之外,公司可以根据公司盈利及资金需求等情况进行中期利润分配。
  3.利润分配的顺序

  在现金流满足公司正常经营和长期发展的前提下,具备现金分红条件的,公司应当优先采取现金方式分配股利。

  4.利润分配的条件和比例

    (1)公司当年度实现盈利且累计未分配利润为正数的情况下应当进行年度分红,且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度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 20%。每年具体的现金分红比例预案由董事会根据前述规定、结合公司经营状况及相关规定拟定,并提交股东大会表决;

    (2)公司发放股票股利应注重股本扩张与业绩增长保持同步。公司在面临净资本约束或现金流不足时可采取发放股票股利的利润分配方式。

    5.公司实行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公司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20%;

    6.股利分配政策的决策机制和程序

    公司每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由董事会根据公司经营状况和有关规定拟定,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决定。公司在制定现金分红具体方案时,董事会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董事会提交股东大会的股利分配具体方案,应经董事会全体董事过半数以上表决通过,并经全体独立董事 2/3 以上表决通过,由独立董事发表独立意见,并及时予以披露。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后应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
通过。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前,公司应当通过多种渠道(如电话、传真、电子邮件、投资者关系互动平台等)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股东大会审议利润分配方案时,除现场会议投票外,公司还应当提供网络投票等方式以方便股东参与股东大会表决。

    公司当年盈利,董事会未提出现金利润分配预案的,应当征询监事会的意见,并在董事会决议公告和定期报告中详细说明未分红的原因以及未用于分红的资金留存公司的用途,独立董事应当对此发表独立意见,公司还应在定期报告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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