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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双飞无油轴承股份有限公司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申报稿2017年3月27日报送)

公告日期:2017-03-28

浙江双飞无油轴承股份有限公司招股说明书
1-1-1 
本次股票发行后拟在创业板市场上市,该市场具有较高的投资风险。创业板
公司具有业绩不稳定、经营风险高、退市风险大等特点,投资者面临较大的市场
风险。投资者应充分了解创业板市场的投资风险及本公司所披露的风险因素,审
慎作出投资决定。
浙江双飞无油轴承股份有限公司
ZHEJIANG SF OILLESS BEARING CO.,LTD. 
(嘉善县干窑镇宏伟北路18号)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
招股说明书
(申报稿)
声明:本公司的发行申请尚未得到中国证监会核准。本招股说明书(申报稿)
不具有据以发行股票的法律效力,仅供预先披露之用。投资者应当以正式公告的
招股说明书全文作为投资决定的依据。
保荐人(主承销商)
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1508号
浙江双飞无油轴承股份有限公司招股说明书
1-1-2 
重要声明及承诺 
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承担个别和连
带的法律责任。
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以及保荐人、承销的证券公司承诺因发行人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发行和交易中遭受损失的,
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保荐人承诺因其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先行赔偿投资者损失。
证券服务机构承诺因其为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公司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保证招股说明书中财
务会计资料真实、完整。
中国证监会对本次发行所作的任何决定或意见,均不表明其对发行人的盈利
能力、投资价值或者对投资者的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任何与之相反的
声明均属虚假不实陈述。
根据《证券法》的规定,股票依法发行后,发行人经营与收益的变化,由发
行人自行负责;投资者自主判断发行人的投资价值,自主作出投资决策,自行承
担股票依法发行后因发行人经营与收益变化或者股票价格变动引致的投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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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 
发行概况
发行股票类型  人民币普通股(A股)
发行股数
本次发行股票不超过2,106万股,发行完成后公开发行股数占
发行后总股数的比例不低于25%。本次发行股份均为公开发行
的新股,公司原有股东不公开发售股份。
每股面值  人民币1.00元
每股发行价格  【】元
预计发行日期  【】年【】月【】日
拟上市的证券
交易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
发行后总股本  不超过8,422万股
保荐人(主承销
商)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说明书签
署日期
2017年03月27日
浙江双飞无油轴承股份有限公司招股说明书
1-1-4 
重大事项提示
公司特别提请投资者注意,在作出投资决策之前,务必仔细阅读本招股说
明书第四节“风险因素”的全部内容,并特别关注以下重要事项及公司风险:
发行人已披露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后的主要经营状况,详见本招股说明书
“第九节财务会计信息与管理层分析”中“五、财务报告审计基准日至招股说明
书签署日之间相关财务信息”。
一、股东关于股份锁定的承诺
1、公司实际控制人周引春、顾美娟夫妇承诺:
(1)本人承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以下简称“原承诺期
限”),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
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
前已发行的股份。
(2)除遵守前述关于股份锁定的承诺外,本人在任职期间内(于本承诺中
的所有股份锁定期结束后)每年转让的发行人股份数量将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
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如本人出于任何原因离职,则在离职后半
年内,亦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的股份;在本人申
报离任六个月后的十二个月内,本人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的发行人股份
数量将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五十。另,在本人担
任发行人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本人将向发行人申报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发
行人的股份数量及相应变动情况;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的持股变动申
报工作将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
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
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3)当首次出现发行人股票上市后6个月内发行人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
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人的股票发行价格或者发行人上市后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
发行人的股票发行价格之情形,本人直接或间接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的锁定期将
在原承诺期限36个月的基础上自动延长6个月,即锁定期为发行人股票上市之
日起42个月。若发行人已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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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 
则上述收盘价格指发行人股票复权后的价格。
(4)自锁定期届满之日起24个月内,若本人试图通过任何途径或手段减持
发行人首次公开股票前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票,则本人的减持价格应
不低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若发行人已发生派息、送股、资本
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本人的减持价格应不低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
股票的发行价格除权除息后的价格。
(5)不论本人在发行人处的职务是否发生变化或者本人是否从发行人处离
职,本人均会严格履行上述承诺。
2、持股5%以上股东顺飞投资、腾飞投资承诺:
(1)本公司承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
管理其在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要求发行人回购
该部分股份。
(2)当首次出现发行人股票上市后6个月内发行人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
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人的股票发行价格或者发行人上市后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
发行人的股票发行价格之情形,本公司持有的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将在原承诺期
限36个月的基础上自动延长6个月,即锁定期为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42个月。
若发行人已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上述收盘价
格指发行人股票复权后的价格。
(3)自锁定期届满之日起24个月内,若本公司试图通过任何途径或手段减
持发行人首次公开股票前本公司已持有的发行人股票,则本公司的减持价格应不
低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若在本公司减持发行人股票前,发行
人已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本公司的减持价格
应不低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除权除息后的价格。
3、其他股东达晨创投、浙创创投承诺:
(1)本公司承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
管理其在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要求发行人回购
该部分股份。
(2)在所持公司股票锁定期满后2年内,其可减持所持的公司全部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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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持股份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包括但不限于二级市场竞价交易
方式、大宗交易方式、协议转让方式等。
(3)若本公司自锁定期届满之日起24个月内减持公司股票,减持价格根据
当时的二级市场价格确定,且减持价格(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
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相关规定作相应调整)不低于上一年
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
(4)持有公司股份在承诺的锁定期满后减持的,应提前三个交易日向公司
提交减持原因、减持数量、减持计划的说明,并由公司在减持前三个交易日予以
公告。
(5)本公司将严格履行上述承诺事项,如未能履行承诺事项,减持股份所
得收益将归公司所有(所得扣除合理成本、税费后的所得额全部交归公司所有)。
4、持有(包括直接持有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浦志林、沈持正、胡志刚、周锦洪、浦四金、单亚元、傅忠红、山学琼、顾新
强、袁翔飞承诺:
(1)本人承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以下简称“原承诺期
限”),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其在本次发行前已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要求发
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除遵守前述关于股份锁定的承诺外,本人在任职期间内(于本承诺中
的所有股份锁定期结束后)每年转让的发行人股份数量将不超过本人持有发行人
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如本人出于任何原因离职,则在离职后半年内,亦不
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持有的发行人的股份;在本人申报离任六个月后的十
二个月内,本人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的发行人股份数量将不超过本人持
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五十。另,在本人担任发行人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
间,本人将向发行人申报本人持有发行人股份数量及相应变动情况;本人持有发
行人股份的持股变动申报工作将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深圳证券交易
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3)当首次出现发行人股票上市后6个月内发行人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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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人的股票发行价格或者发行人上市后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
发行人的股票发行价格之情形,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将在原承诺期限
12个月的基础上自动延长6个月,即锁定期为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18个月。
若发行人已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上述收盘价
格指发行人股票复权后的价格。
(4)自锁定期届满之日起24个月内,若本人试图通过任何途径或手段减持
发行人首次公开股票前本人已持有的发行人股票,则本人的减持价格应不低于发
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若在本人减持发行人股票前,发行人已发生
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本人的减持价格应不低于发
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除权除息后的价格。
(5)不论本人在发行人处的职务是否发生变化或者本人是否从发行人处离
职,本人均会严格履行上述承诺。
二、本次发行前滚存利润的分配安排
根据公司201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截至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公司
留存的未分配利润由新老股东按发行后的持股比例共同享有。
三、本次发行上市后股利分配政策和规划
2015年11月18日,公司召开201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通过了修改公
司发行上市后股利政策的《公司章程(草案)》,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且公司首
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生效。
根据《公司章程(草案)》,公司发行后的股利分配原则如下:
公司实行同股同利的股利分配政策,股东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
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公司实施积极的利润分配政策,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
资回报,并保持连续性和稳定性。公司可以采取现金或者股票等方式分配利润,
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不得损害公司持续经营能力。
(一)利润分配的研究论证程序和决策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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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利润分配政策研究论证程序
公司制定利润分配政策或者因公司外部经营环境或者自身经营状况发生较
大变化而需要修改利润分配政策时,应当以股东利益为出发点,注重对投资者利
益的保护并给予投资者稳定回报,由董事会充分论证,并听取独立董事、监事、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