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章程修订对照表
深圳中富电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5 年 8 月 27 日召开的
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议案》,同意对《公司章程》的部分条款进行修订。
具体修订内容如下:
序号 修订前内容 修订后内容
第一条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 为维护公司、股东、职工和债权人的合法
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 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
1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
下简称“《公司法》”)、《中华 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 (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
“《证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 司章程指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章
制订本章程。 程。
第二条 第二条
深圳中富电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深圳中富电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简称“公司”)系依照《公司法》 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
2 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 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 公司以发起方式设立,在深圳市市场监督
公司以发起方式设立,在深圳市市 管理局注册登记,并取得统一信用代码为
场监督管理局注册登记,并取得 9144030075568456XX 的《营业执照》。
《营业执照》。
第三条 第三条
公司于 2021 年 6 月 16 日经中国证 公司于 2021 年 6 月 16 日经中国证券监督
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同意注册, 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
3 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 批准/同意注册,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
股 4,396.00 万股,于 2021 年 8 月 币普通股 4,396.00 万股,于 2021 年 8 月 12
12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称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称“深交所”)
“深交所”)上市。 上市。
第五条 第五条
4 公司住所:深圳市宝安区沙井街道 公司住所:深圳市宝安区沙井街道和一社
和一社区和二工业区兴业路 8 号。 区和二工业区兴业路 8 号,邮政编码为
518104。
5 第七条 第七条
公司经营期限为永久存续。 公司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6 第八条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董事长是代表公司执行公司事务的董事,
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担任法定代表人的
董事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将在法定代表人
辞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
人。
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
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本章程或者股东
会对法定代表人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
意相对人。法定代表人因为执行职务造成
他人损害的,由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公司
承担民事责任后,依照法律或者本章程的
规定,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第九条 第九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 股东以其持有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
7 以其持有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 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
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 责任。
债务承担责任。
第十条 第十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
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 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
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 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
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 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
8 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
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 股东可以起诉其他股东、公司、公司董事、
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其他股东、 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可以起
公司、公司董事、监事、总经理和 诉股东、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
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可以起诉 员。
股东、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
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六条 第十六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
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 的原则,同类别的每一股份具有同等权利。
9 当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类别股份,每股的发行条件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 和价格应当相同;认购人所认购的股份,
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 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
支付相同价额。
第十七条 第十七条
10 公司发行的股票,全部为普通股, 公司发行的面额股,全部为普通股,以人
以人民币标明面值,每股面值人民 民币标明面值,每股面值人民币 1 元。
币 1 元。
第二十条 第二十条
11 公司股份总数为 19,143.0132 万股, 公司已发行的股份总数为 19,143.0132 万
全部为人民币普通股股票。 股,全部为人民币普通股股票。
第二十一条 第二十一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 公司或者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
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保、 企业)不得以赠与、垫资、担保、借款等
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 形式,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
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股份提供财务资助,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
划的除外。
12 为公司利益,经股东会决议,或者董事会
按照本章程或者股东会的授权作出决议,
公司可以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
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但财务资助的累计
总额不得超过已发行股本总额的百分之
十。董事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全体董事的三
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二十二条 第二十二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
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分 法规的规定,经股东会分别作出决议,可
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 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加资本: (一)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13 (一)公开发行股份; (二)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
......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及中国证监会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及中国 规定的其他方式。
证券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其他方
式。
第二十四条 第二十四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是,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是,有下列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情形之一的除外:
14 ...... ......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 (四)股东因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合并、
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 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司收购其股份的。 ......
......
第二十六条 第二十六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项至第
项至第(二)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 (二)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
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 经股东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
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 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
15 (三)项、第(五)项、第(六) 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经三分
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 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可以依照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收
大会的授权,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 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
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 (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 6
款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
(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 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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