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812 证券简称:易天股份 公告编号:2025-058
深圳市易天自动化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增加经营范围、修订《公司章程》部分条款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深圳市易天自动化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5 年 11
月 11 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增加经营范围、
修订<公司章程>部分条款的议案》,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现将有关
情况公告如下:
一、新增公司经营范围情况
根据公司实际经营发展需要,公司拟在经营范围中增加“电气电子产品及
其软件产品的技术开发、销售、技术维护及相关项目咨询;经营进出口业务”。
除前述变动外,公司经营范围不发生其他变化。
二、修订《公司章程》部分条款情况
公司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
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
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最新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拟
不再设置监事会,监事会的职权由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行使,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监
事职务自然免除。公司拟对《深圳市易天自动化设备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
简称“《公司章程》”)中的有关条款进行修订。
《公司章程》主要条款修订内容对照情况如下:
原条款 原条款内容 修订后条款 修订后的条款内容
整体修订内容:《公司章程》相关条款中删除原章程“第七章 监事会”章节,“监事”“监事会”相关字词表述整体
删除,“监事会”相关职责由“审计委员会”承接,“或”改为“或者”。前述修订因所涉及条目众多,若原《公司章程》的相关条款仅涉及前述修订,不再逐条列示。本次新增“独立董事”“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等章节。
此外,《公司章程》中其他非实质性修订,如条款编号、标点符号调整及格式调整等也不再逐条列示。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 第一条 为维护深圳市易天自动化设备股份有限
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 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股
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东、职工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 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 (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
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 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上市公司章程指引》和其他有关规定,结 等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以下简称“法
合公司的具体情况,制订本章程。 律、行政法规”),结合公司的具体情况,
制定本章程。
第四条 公司注册名称:深圳市易天自动化设备 第四条 公司注册名称:深圳市易天自动化设备
股份有限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名:Shenzhen Etmade Automatic
Equipment Co.,Ltd
第八条 总经理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八条 总经理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总经理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 总经理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
人。 人。
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将在法定代表 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将在法定代表
人辞任之日起 30 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 人辞任之日起 30 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人。 在完成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前,仍由原法定
代表人继续履职。
新增 第九条 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民事活
动,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
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权的
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法定代表人因为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
的,由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公司承担民事责
任后,依照法律或者本章程的规定,可以向
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第九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认购 第十条 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
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全部资 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
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任。
第十条 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 第十一条 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
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 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
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 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
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 公司、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
有法律约束力。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 约束力。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
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总经 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
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 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
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总经 和高级管理人员。
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 第十二条 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总
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 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
第十四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为:邦定 第十五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为:邦定
机、贴片机、电子周边设备的销售;液晶设 机、贴片机、电子周边设备的销售;液晶设
备、检测设备、自动化设备的研发与销售; 备、检测设备、自动化设备的研发与销售;
兴办实业(具体项目另行申报);信息技术 兴办实业(具体项目另行申报);信息技术
开发;软件的研发与销售;智能产品的研发 开发;软件的研发与销售;智能产品的研发
与销售;设备租赁;国内贸易、货物及技术 与销售;设备租赁;国内贸易、货物及技术
进出口(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禁 进出口(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禁
止和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项目除外); 止和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项目除外);
邦定机、贴片机、电子周边设备的生产。 邦定机、贴片机、电子周边设备的生产;电
气电子产品及其软件产品的技术开发、销售、
技术维护及相关项目咨询;经营进出口业务。
第十七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全部为普通股,以人民币 第十八条 公司发行的面额股,以人民币标明面值,
标明面值,每股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 每股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
第十九条 公司发起人以有限公司截止至 2016 年 4 月 第二十条 公司发起人在公司设立时均以其所持有的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