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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天股份: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上市公告书

公告日期:2020-01-08

易天股份: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上市公告书 PDF查看PDF原文

深圳市易天自动化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深圳市易天自动化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Shenzhen Etmade Automatic Equipment Co., Ltd.

      (住所:深圳市宝安区沙井街道大王山社区西部工业园第一幢)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
          上市公告书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住所:拉萨市柳梧新区国际总部城 3 幢 1 单元 5-5)


              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

  本公司股票将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市场上市,该市场具有较高的投资风险。创业板公司具有业绩不稳定、经营风险高、退市风险大等特点,投资者面临较大的市场风险。投资者应充分了解创业板市场的投资风险及本公司所披露的风险因素,审慎做出投资决定。

  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在上市初期具有较大的价格波动风险,本公司提醒投资者应充分了解股票市场风险及本公司披露的风险因素,理性参与新股交易。
  深圳市易天自动化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公司”、或“易天股份”)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上市公告书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诺上市公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证券交易所、其他政府机关对本公司股票上市及有关事项的意见,均不表明对本公司的任何保证。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凡本上市公告书未涉及的有关内容,请投资者查阅刊载于中国证监会创业板指定的五家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中证网 www.cs.com.cn、中国证券网 www.cnstock.com、证券时报网 www.stcn.com、证券日报网 www.zqrb.cn)的本公司招股说明书全文。
  如无特别说明,本上市公告书中简称或名词的释义与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释义相同。

  本公司及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中介机构等就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作出的重要承诺及说明如下:
一、股份锁定和转让限制的承诺

  本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柴明华、高军鹏、胡靖林,控股股东控制的企业易天恒、机构股东九洲创星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也不由公司回购其所持有的该等股份。

  本公司股东同创伟业、深圳弘信、易天祥、易天达、康宏刚、陈飞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其所持有的该等股份。
  除上述锁定外,持有本公司股份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其所持股份锁定期满后,在担任公司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如果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 6 个月内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 18 个月内不转让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如果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第 7 个月至第12 个月之间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转让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在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其直接或间接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柴明华、高军鹏、胡靖林,直接持有公司股份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柴明华、高军鹏、胡靖林、康宏刚、陈飞承诺:若其所持公司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该等股票的减持价格将不低于发行价(若发生除息、除权行为,则相应调整价格)。公司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2020 年 7 月 9 日)
收盘价低于发行价,其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 个月。其不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上述承诺。
二、持股 5%以上股东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

  (一)持股 5%以上的自然人股东

  发行人持股 5%以上的自然人股东柴明华、高军鹏、胡靖林承诺:

  “1、如果本人在股份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减持股份,则每年减持股份的数量不超过本人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 20%;

  2、本人减持公司股份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具体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大宗交易方式、协议转让方式等;

  3、本人减持公司股份前,将提前三个交易日予以公告,并按照证券交易所
的规则及时、准确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二)持股 5%以上的机构股东

  发行人持股 5%以上的股东易天恒承诺:

  “1、对于本次公开发行前持有的公司股份,本合伙企业将严格遵守已做出的关于所持公司股份流通限制及自愿锁定的承诺,在锁定期内,不出售本次公开发行前持有的公司股份。本合伙企业所持发行人股份锁定期满后两年内,有意在遵守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承诺的基础上,出售全部不存在转让限制的股份,减持股份的价格根据当时的二级市场价格确定,并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则要求;

  2、本合伙企业减持公司股份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具体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大宗交易方式、协议转让方式等;
  3、本合伙企业减持公司股份前,将提前三个交易日予以公告,并按照证券交易所的规则及时、准确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发行人持股 5%以上的股东同创伟业承诺:

  “1、对于本次公开发行前持有的公司股份,本合伙企业将严格遵守已做出的关于所持公司股份流通限制及自愿锁定的承诺,在锁定期内,不出售本次公开发行前持有的公司股份。本合伙企业所持发行人股份锁定期满后两年内,有意减持最多 100%公司股份,减持股份的价格根据当时的二级市场价格确定,并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则要求;

  2、本合伙企业减持公司股份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具体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大宗交易方式、协议转让方式等;
  3、本合伙企业减持公司股份前,将提前三个交易日予以公告,并按照证券交易所的规则及时、准确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三、利润分配

  (一)发行前公司滚存未分配利润的安排


  根据本公司 2018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若本次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A 股)并在创业板上市成功,则发行前所滚存的未分配利润由发行后公司新老股东依其所持公司股份比例共同享有。

  (二)本次发行上市后的利润分配政策

  1、利润分配的基本原则

  公司利润分配方案从公司盈利情况和战略发展的实际需要出发,兼顾股东的即期利益和长远利益,应保持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制度,注重对投资者稳定、合理的回报。

  2、利润分配的方式

  公司在选择利润分配方式时,相对于股票股利等分配方式优先采用现金分红的利润分配方式;具备现金分红条件的,应当采用现金分红进行利润分配。

  在保证公司股本规模合理的前提下,基于回报投资者和分享企业价值的考虑,从公司成长性、每股净资产的摊薄、公司股价与公司股本规模的匹配性等因素出发,可以在实施现金分红的同时进行股票股利分配。

  3、利润分配的条件及比例

  (1)现金分红条件及比例

  ①公司拟实施现金分红应满足以下条件:

  A、公司在当年盈利、累计未分配利润为正;

  B、公司现金流可以满足公司正常经营和持续发展的需求;

  C、审计机构对公司该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②如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发生,公司应当采取现金分配股利,公司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度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 15%;

  ③如公司出现以下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情形时,可以不实施现金分红:


  A、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20%,且超过 3,000 万元;

  B、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

  ④在满足分红条件时,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A、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80%;

  B、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40%;

  C、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20%;

  D、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2)股票股利分配条件

  在保证公司股本规模合理的前提下,基于回报投资者和分享企业价值的考虑,从公司成长性、每股净资产的摊薄、公司股价与公司股本规模的匹配性等真实合理因素出发,当公司股票估值处于合理范围内,公司可以在实施现金分红的同时进行股票股利分配。

  4、利润分配的期间间隔

  公司每年度进行一次利润分配,公司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盈余情况和资金状况提议进行中期现金分红。

  5、利润分配方案的制定和政策的修改

  公司每年的利润分配方案由董事会结合公司章程的规定、盈余情况、资金情
况等提出、拟订。董事会制订利润分配方案时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利润分配方案需要经董事会过半数以上表决通过并经三分之二以上独立董事表决通过,独立董事应对利润分配方案进行审核并发表独立明确的意见。

  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
  公司监事会应对董事会制订的利润分配方案进行审议并发表审核意见,并且经半数以上监事表决通过,若公司有外部监事(不在公司担任职务的监事),外部监事应对监事会审核意见无异议。

  董事会审议通过利润分配方案后应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独立董事以及外部监事对利润分配方案发表的意见,应当作为公司利润分配方案的附件提交股东大会。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前,公司应当通过接听投资者电话、公司公共邮箱、网络平台、召开投资者见面会等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若公司外部经营环境发生重大变化或现有的利润分配政策影响公司可持续经营时,公司董事会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提出利润分配政策调整议案,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并在议案中详细论证和说明原因;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应以股东利益保护为出发点,且不得违反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独立董事、监事会应当对此发表审核意见,其中外部监事(如有)应对监事会意见无异议。

  6、利润分配方案的披露

  公司董事会应在年度报告中披露利润分配方案的制定及执行情况。对于当年盈利但未提出现金分红方案或按低于公司章程规定的现金分红比例进行利润分配的,公司董事会应在定期报告中说明原因以及未分配利润的用途和使用计划。
  7、利润分配方案的实施

  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大会召开后2 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三)未来三年分红回报规划

  根据本公司 2018 年 2 月 23 日召开的 2018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的《关于深圳市易天自动化设备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后利润分配政策及未来三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的议案》,本次发行完成后公司未来三年分红回报规划如下:

  公司在足额预留法定公积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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