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力合科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

公告日期:2019-10-22

创业板风险提示:本次股票发行后拟在创业板市场上市,该市场具有较高的投资风险。创业板公司具有业绩不稳定、经营风险高、退市风险大等特点,投资者面临较大的市场风险。投资者应充分了解创业板市场的投资风险及本公司所披露的风险因素,审慎作出投资决定。

  力合科技(湖南)股份有限公司

        (湖南省长沙市高新区青山路 668 号)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
          招股说明书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第一创业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

            (北京市西城区武定侯街 6 号卓著中心 10 层)


                    本次发行概况

发行股票类型          人民币普通股(A 股)

                      本次拟公开发行股票数量为不超过 2,000 万股,本次公开发行数
发行股数              量不低于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后总股本的 25%;本次发行原股东不
                      公开发售股份。

每股面值              人民币 1.00 元

每股发行价格          人民币 50.64 元

预计发行日期          2019 年 10 月 24 日

拟上市的证券交易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

发行后总股本          不超过 8,000 万股

保荐人、主承销商      第一创业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

招股说明书签署日期    2019 年 10 月 21 日


                    发行人声明

  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保荐人、承销的证券公司承诺因发行人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发行和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保荐人承诺因其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先行赔偿投资者损失。

  证券服务机构承诺因其为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公司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保证招股说明书中财务会计资料真实、完整。

  中国证监会对本次发行所作的任何决定或意见,均不表明其对发行人的盈利能力、投资价值或者对投资者的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任何与之相反的声明均属虚假不实陈述。

  根据《证券法》的规定,股票依法发行后,发行人经营与收益的变化,由发行人自行负责;投资者自主判断发行人的投资价值,自主作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股票依法发行后因发行人经营与收益变化或者股票价格变动引致的投资风险。

                    重大事项提示

  本重大事项提示为概要性提示投资者需特别关注的公司风险及其他重要事项,投资者应认真阅读本招股说明书“第四节 风险因素”。
一、本次发行的决策程序及内容

  公司 2018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2018 年年度股东大会会议审议通过了董
事会提交的《关于力合科技(湖南)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的议案》。根据议案,公司将公开发行不超过2,000 万股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发行对象为符合资格的询价对象和已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开立 A 股股票账户的境内自然人、法人等投资者(国家法律、法规禁止购买者除外)。本次发行原股东不公开发售股份。股东大会授权本公司董事会办理本次发行股票并上市相关事宜。
二、股份锁定承诺

  1、公司实际控制人、董事长张广胜承诺:自力合科技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交易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持有的力合科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之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力合科技回购本人持有的力合科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之前已发行的股份。

  2、公司其他股东承诺:自力合科技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交易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本人/本企业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本企业持有的力合科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之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力合科技回购本人/本企业持有的力合科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之前已发行的股份。

  3、持有公司股份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张广胜、周文承诺:(1)力合科技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格(若公司上市后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则发行价格进行相应调整,下同),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持有力合科技的股票的锁定期限在前述锁定期的基础上自动延长 6 个月。此项承诺不因本人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终止。(2)本人在担任力合科技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除前述锁定期外,在本人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数额不超过本人所持有力合科技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若本人从力合科技董事/监事/高级管理职务上离职,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也不由力合科技回购本人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如果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6 个月内申报离职,自申报离职之日起 18 个月内不得转让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如果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第 7 个月至第 12 个月之间申报离职,自申报离职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得转让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三、稳定股价预案

  经公司 2018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上市后稳定公司股价的预案如下:

  (一)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具体条件

  公司上市后三年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除权后的加权平均价格(按当日交易数量加权平均,不包括大宗交易)低于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值(因利润分配、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增发、配股等事项导致公司净资产或股份总数出现变化,每股净资产相应进行调整),且同时满足监管机构对于增持或回购公司股份等行为的规定(以下简称“启动条件”),则公司应启动股价稳定措施。

  (二)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

  在达到启动条件后,公司应按下述规则启动稳定股价措施:

    1、公司回购股份

  (1)公司回购股份应当符合《上市公司回购社会公众股份管理办法(试行)》及《关于上市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的补充规定》等相关法律及法规的规定,且不应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

  (2)公司股东大会对公司回购股份作出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诺就该等回购事宜在股东大会中投赞成票。

  (3)公司为稳定股价之目的回购股份的,除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外,
还应符合下列各项:

  ①公司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总额累计不超过公司首次公开发行新股所募集资金的总额;

  ②公司单次回购股份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 1%;单一会计年度累计回购股份的数量不超过公司发行后总股本的 2%。

  (4)公司董事会公告回购股份预案后,公司股票收盘价格连续 10 个交易日高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因利润分配、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增发、配股等事项导致公司净资产或股份总数出现变化,每股净资产相应进行调整),公司董事会应作出决议终止回购股份事宜,且在未来 3 个月内不再启动股份回购事宜。

    2、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本公司股票

  (1)公司回购股份方案实施后或公司终止回购股份方案实施后 3 个月内,公司股价仍满足启动条件,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于 3 个月内采取增持股份的方式稳定公司股价。但在上述增持期间,若公司股价连续 10 个交易日高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值(因利润分配、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增发、配股等事项导致公司净资产或股份总数出现变化,每股净资产相应进行调整),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可中止实施增持计划。

  (2)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对公司股票进行增持应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及《上市公司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增持股份行为指引》等法律法规的条件和要求,且不应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的条件。

  (3)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份的价格不高于公司上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因利润分配、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增发、配股等事项导致公司净资产或股份总数出现变化,每股净资产相应进行调整),用于增持股份的资金金额不高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上一个会计年度从公司所获得现金分红金额的 20%。

    3、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本公司股票

  (1)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单次增持股份数量达到最大限额后,公司股价仍满足启动条件的,在公司任职并领取薪酬的公司董事(不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采取增持股份的方式稳定公司股价。


  (2)有义务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增持股份方式稳定公司股价应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及《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等法律法规的条件和要求,且不应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

  (3)有义务增持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份的价格不高于公司上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因利润分配、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增发、配股等事项导致公司净资产或股份总数出现变化,每股净资产相应进行调整),其单次用于增持公司股份的资金不高于该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上年度薪酬(税后)总和的 20%,单一会计年度内用于增持公司股份的资金不高于该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上年度的薪酬(税后)总和的 50%。

  (4)公司在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上市后三年内新聘任的在公司领取薪酬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本预案关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义务及责任的规定,公司及公司控股股东、现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促成公司新聘任的该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遵守本预案并签署相关承诺。

  (三)稳定股价措施的启动程序

    1、公司回购

  (1)公司董事会应在上述公司回购启动条件触发之日起的 15 个交易日内作出回购股份的决议;

  (2)公司董事会应当在做出回购决议后的 2 个交易日内公告董事会决议、回购股份预案,并发布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

  (3)公司应在公司股东大会决议作出之日起下一个交易日开始启动回购,并应在履行相关法定手续后的 30 日内实施完毕;

  (4)回购方案实施完毕后,公司应在 2 个交易日内公告公司股份变动报告。
    2、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

  (1)公司董事会应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启动条件触发之日起 2 个交易日内作出增持公告;

  (2)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在增持公告作出之日起下一个交易日开始启动增持,并应在履行相关法定手续后的 30 个交易日内实施完毕;


  (3)增持方案实施完毕后,公司应在 2 个交易日内公告公司股份变动报告。
  (四)约束措施

    1、对公司的约束措施

  如公司未按照股价稳定具体方案实施回购,公司应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采取稳定股价措施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并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2、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约束措施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未按本预案的规定提出增持计划和/或未实际实施增持计划的,公司有权责令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在限期内履行增持股票义务,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仍不履行的,每违反一次,应按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高增持金额减去其实际增持股票金额(如有),向公司支付现金补偿;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拒不支付现金补偿的,公司有权扣减其应向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