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锦鸡股份: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意向书

公告日期:2019-10-14


                        创业板风险

  声明:本次股票发行后拟在创业板市场上市,该市场具有较高的投资风险。创业板公司具有业绩不稳定、经营风险高、退市风险大等特点,投资者面临较大的市场风险。投资者应充分了解创业板市场的投资风险及本公司所披露的风险因素,审慎作出投资决定。
  江苏锦鸡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JiangSuJinjiIndustrialCo.,Ltd.

              (泰兴经济开发区新港路 10 号)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
          招股意向书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 1012号国信证券大厦 16~26层)


                    本次发行概况

发行股票类型:        人民币普通股(A股)

                      不超过 4,178万股,公开发行股票的总量占公司发行后总股本的
发行股数:            比例不低于 10%。公司本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最终数量由公司与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共同确定。

每股面值:            人民币 1.00 元

每股发行价格:        人民币【】元

预计发行日期:        2019年 10月 22 日

拟上市证券交易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

发行后总股本:        不超过 41,774.8945 万股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签署日期:            2019年 10月 14 日


                    发行人声明

  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招股意向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发行人的第一大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保荐人、承销的证券公司承诺因发行人招股意向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发行和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保荐人承诺因其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先行赔偿投资者损失。

  证券服务机构承诺因其为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公司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保证招股意向书中财务会计资料真实、完整。

  中国证监会对本次发行所作的任何决定或意见,均不表明其对发行人的盈利能力、投资价值或者对投资者的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任何与之相反的声明均属虚假不实陈述。

  根据《证券法》的规定,股票依法发行后,发行人经营与收益的变化,由发行人自行负责;投资者自主判断发行人的投资价值,自主作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股票依法发行后因发行人经营与收益变化或者股票价格变动引致的投资风险。

                    重大事项提示

  本次股票发行后拟在创业板市场上市,该市场具有较高的投资风险。创业板公司具有业绩不稳定、经营风险高、退市风险大等特点,投资者面临较大的市场风险。发行人提醒投资者需充分了解创业板的投资风险及以下列示的风险及其他重要事项,并提醒投资者认真阅读招股意向书第四节“风险因素”部分的全部内容。

  一、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限售安排、自愿锁定股份、延长锁定期限以及相关股东持股及减持意向等承诺

    (一)公司第一大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长赵卫国的承诺及约束措施

  1、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 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等股份。本人所持股票锁定期届满后二十四个月内转让的,转让价格不低于以转让日为基准经前复权计算的发行价格。

  2、在发行人上市后 6 个月内如果发行人股票连续 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
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 个月。如果因公司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上述发行价须按照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

  3、上述承诺锁定期届满后,本人在担任发行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25%;离职后 6个月内,不转让本人所持有发行人的股份;若本人在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 6 个月内(含第 6 个月)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 18 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若本人在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第 7 个月至第 12 个
月之间(含第 7 个月、第 12个月)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
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4、本人将遵守《公司法》、《证券法》和有关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规章、规范性文件中关于股份转让的限制性规定,并将严格遵守本人就限制股份转让作出的承诺。若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本人将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就未履行股票锁定期承诺向发行人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若本人因未履行上述承诺而获得收入的,所得收入归发行人所有。若因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给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将向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5、上述承诺不因其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失效。

    (二)与第一大股东、实际控制人赵卫国构成一致行动关系的肖卫兵等 24
位自然人股东的承诺及约束措施

    1、担任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肖卫兵、戴继群、苏金奇、吴玉生、黄红英的承诺及约束措施

  (1)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 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等股份。本人所持股票锁定期届满后二十四个月内转让的,转让价格不低于以转让日为基准经前复权计算的发行价格。

  (2)在发行人上市后 6 个月内如果发行人股票连续 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
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 个月。如果因公司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上述发行价须按照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

  (3)上述承诺锁定期届满后,本人在担任发行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25%;离职后 6个月内,不转让本人所持有发行人的股份;若本人在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 6 个月内(含第 6 个月)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 18 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若本人在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第 7 个月至第 12 个

月之间(含第 7 个月、第 12个月)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
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4)本人将遵守《公司法》、《证券法》和有关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规章、规范性文件中关于股份转让的限制性规定,并将严格遵守本人就限制股份转让作出的承诺。若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本人将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就未履行股票锁定期承诺向发行人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若本人因未履行上述承诺而获得收入的,所得收入归发行人所有。若因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给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将向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5)上述承诺不因其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失效。

    2、其他 19 名与第一大股东、实际控制人构成一致行动人的股东的承诺及约
束措施

  股东戴建明、封龙华、焦新阳、倪朋正、胥旭升、朱廉、鞠苏华、李余生、李长春、马立华、潘勇、王国民、王明、吴新荣、严保家、叶春明、朱国民、王臻、王韵承诺:

  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若本人因未履行上述承诺而获得收入的,所得收入归发行人所有。若因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给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将向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三)其他股东的承诺及约束措施

    1、泰兴至远、泰兴至臻的承诺及约束措施

  (1)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 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若本企业因未履行上述承诺而获得收入的,所得收入归发行人所有。若因本企业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给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企业将向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2、传化智联、珠海大靖、中电信泰和上海兆亨的承诺及约束措施

  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若本公司因未履行上述承诺而获得收入的,所得收入归发行人所有。若因本公司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给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公司将向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3、许江波的承诺及约束措施

  (1)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 12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等股份。本人所持股票锁定期届满后二十四个月内转让的,转让价格不低于以转让日为基准经前复权计算的发行价格。

  (2)在发行人上市后 6 个月内如果发行人股票连续 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
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的锁定期限自动延 长 6 个月。如果因公司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上述发行价须按照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

  (3)上述承诺锁定期届满后,本人在担任发行人董事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25%;离职后 6 个月内,不转让本人所持有发行人的股份;若本人在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 6个月内(含第 6个月)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 18 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
发行人股份;若本人在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第 7 个月至第 12 月之间(含第 7
个月、第 12 个月)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 12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4)本人将遵守《公司法》、《证券法》和有关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规章、规范性文件中关于股份转让的限制性规定,并将严格遵守本人就限制股份转让作出的承诺。若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本人将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就未履行股票锁定期承诺向发行人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若本人因未履行上述承诺而获得收入的,所得收入归发行人所有。若因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给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将向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5)上述承诺不因其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失效。

    (四)间接持有公司股份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承诺及约束措施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肖建、戴仲林通过泰兴至臻、监事吴杰通过泰兴至远间接持有发行人部分股份(包括由该部分派生的股份,如送红股、资本公积金转增等),除遵守泰兴至臻和泰兴至远作出的股份锁定承诺外,进一步作出如下承诺:

  1、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 12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